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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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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3. 3.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240條和誘罪規範未成年人或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監督權,三年以下徒刑;意圖營利或性交加重至五年並得併科50萬罰金。

Q · 女友未滿18歲主動搬來同居,會犯什麼罪?

刑法240條和誘罪,3年以下徒刑

依刑法第240條第一項,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是「脫離監督權」,不是被誘人有無同意。即使未成年人主動同意、雙方真心交往、沒有性行為,只要造成她脫離父母監督,行為人即構成本罪。第三項意圖營利或使被誘人為性交時刑度加重至六月至五年。

白話解讀

這條叫做「和誘罪」。「和誘」是一個聽起來很陌生但概念很清楚的詞:用和平的方式(不是綁架、不是威脅),把一個未成年人或有配偶的人從他原本的家庭帶走,讓他脫離家長或配偶的監督。重點在於「脫離監督權」,不是「有沒有同意」。即使那個未成年人自己說「我願意跟你走」,只要讓他離開了父母的掌握,行為人就已經踩到線。這條最常出現在兩種情境:一是成年男性帶走未成年的「女朋友」離家同居,就算雙方你情我願,男方仍然構成和誘罪。二是第三者把有夫之婦帶走同居。很多人以為「她自己願意來的」就沒事,法律不是這樣看的。監督權受保護的是家長或配偶,不是被帶走的人的意願。第三項把刑度拉高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並得併科 50 萬罰金,門檻是「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性行為」,這是為了防堵人口販運和色情產業的前置行為。

法律定性

刑法第240條為和誘罪規範條文,保護法益為「家庭監督權」而非被誘人個人意思自由。和誘指以和平方式(非強暴脅迫)使未成年人或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實力支配範圍,被誘人之同意不能阻卻違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女朋友未滿 18 歲但我們是真心交往,我帶她離家同居會怎樣?

會構成刑法第 240 條和誘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是:即使她自願、即使你們是真心交往、即使沒有性行為,只要讓她脫離父母監督就已經構成。這是保護家庭監督權的規定。內行人提示:如果雙方真的想在一起,等她滿 18 歲是唯一安全的路。在那之前任何同居安排都是刑事地雷。

Q2有夫之婦主動搬來跟我住,通姦不是除罪化了嗎為什麼還會有事?

通姦罪(239 條)確實在 110 年刪除了。但和誘罪(本條第二項)還在,而且和通姦罪是不同的罪名。和誘罪保護的是配偶的監督權(家庭關係),不是性忠誠。你讓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跟你住,就算沒有性行為,配偶還是可以告你和誘。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通姦除罪化就萬事太平,其實 240 條第二項是留給被背叛配偶的第二把刀,而且刑度三年以下比舊通姦罪還重。

Q3刑法240條和誘罪是什麼?

保護家庭監督權的犯罪:以和平方式使未成年人或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三年以下徒刑。

Q4「和誘」和「略誘」差在哪?

和誘是和平手段(被誘人同意),略誘是強暴脅迫詐術。略誘刑度1-7年比和誘重。

Q5什麼叫「脫離家庭或監督權」?

客觀上脫離監督權人實力支配範圍,提供獨立住所、阻斷家屬聯絡都算。

Q6為什麼通姦除罪化後第二項還在?

和誘罪保護家庭監督權不是性忠誠,跟通姦罪保護法益不同,所以保留。

Q7和誘罪怎麼蒐證?

通訊紀錄、監視器、目擊證人、提供住所事證、阻斷家屬聯絡證據都關鍵。

Q8被告和誘罪要怎麼答辯?

不要主張「她自願」(這方向法庭無效),應協助對方返家+取得家長諒解+和解。

Q9和誘罪能緩起訴嗎?

可。偵查階段協助返家、取得家長諒解書是緩起訴關鍵,起訴後爭取緩刑效果差很多。

Q10家長發現孩子被和誘怎麼辦?

立刻持戶籍謄本到派出所報案,警方有權發動搜索。自己找人可能反被控妨害自由。

Q11和誘罪 vs 略誘罪差在哪?

手段不同:和誘和平、略誘暴力詐術。刑度:和誘3年以下、略誘1-7年。同意效力都不阻卻違法。

Q12和誘罪 vs 妨害性自主罪差在哪?

和誘保護監督權、妨害性自主保護性自主決定權。可競合處罰,性自主罪刑度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和誘罪_240略誘罪_241妨害性自主_221_以下
手段和平方式(被誘人同意)強暴、脅迫、詐術違反意願性交猥褻
保護法益家庭監督權家庭監督權+意思自由性自主決定權
被誘人同意效力不阻卻違法通常無同意可言違反意願為要件
基本刑度3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
告訴乃論僅第2項是非告訴乃論原則非告訴乃論

和誘罪_240

手段
和平方式(被誘人同意)
保護法益
家庭監督權
被誘人同意效力
不阻卻違法
基本刑度
3年以下
告訴乃論
僅第2項是

略誘罪_241

手段
強暴、脅迫、詐術
保護法益
家庭監督權+意思自由
被誘人同意效力
通常無同意可言
基本刑度
1年以上7年以下
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

妨害性自主_221_以下

手段
違反意願性交猥褻
保護法益
性自主決定權
被誘人同意效力
違反意願為要件
基本刑度
3年以上10年以下
告訴乃論
原則非告訴乃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 第224条(未成年者略取及び誘拐罪)
韓國형법 제287조(미성년자 약취·유인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2條(拐騙兒童罪)
德國StGB § 235(Entziehung Minderjähriger)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7-7(Soustraction de mineur par ascendant ou personne disposant d'un droit)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Torts § 700 (Causing Minor to Leave Parent) + 18 U.S.C. § 1201(Kidnapp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231031 制定)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0880330 修正)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姦淫」二字改為「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

(1081203 修正)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時並未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所揭之旨將罰金數額提高十倍,造成刑法內在邏輯不一致之情形,亦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之要求,爰提案修正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十倍。

(1091230 修正)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之保護客體為「未滿二十歲」之男女,及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對於未成年人之監督權,係以未滿二十歲之人尚未成年而有保護之必要,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規範一致。另本項保護之對象應無區分男女之必要,一併予以修正,以杜爭議。   二、提高第三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 和誘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意圖名詞
  • 性交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231031 制定)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0880330 修正)

原條文「姦淫」二字改為「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

(1081203 修正)

本罪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時並未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所揭之旨將罰金數額提高十倍,造成刑法內在邏輯不一致之情形,亦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之要求,爰提案修正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十倍。

(1091230 修正)

一、原第一項之保護客體為「未滿二十歲」之男女,及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對於未成年人之監督權,係以未滿二十歲之人尚未成年而有保護之必要,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規範一致。另本項保護之對象應無區分男女之必要,一併予以修正,以杜爭議。   二、提高第三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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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