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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3.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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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之專屬告訴權人: 刑訴§234 配偶之被害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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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刑事訴訟234 2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III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V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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