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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 條

  1. 1.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3. 3.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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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240條和誘罪規範未成年人或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監督權,三年以下徒刑;意圖營利或性交加重至五年並得併科50萬罰金。

Q · 女友未滿18歲主動搬來同居,會犯什麼罪?

依刑法第240條第一項,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是「脫離監督權」,不是被誘人有無同意。即使未成年人主動同意、雙方真心交往、沒有性行為,只要造成她脫離父母監督,行為人即構成本罪。第三項意圖營利或使被誘人為性交時刑度加重至六月至五年。

白話解讀

這條叫做「和誘罪」。「和誘」是一個聽起來很陌生但概念很清楚的詞:用和平的方式(不是綁架、不是威脅),把一個未成年人或有配偶的人從他原本的家庭帶走,讓他脫離家長或配偶的監督。重點在於「脫離監督權」,不是「有沒有同意」。即使那個未成年人自己說「我願意跟你走」,只要讓他離開了父母的掌握,行為人就已經踩到線。這條最常出現在兩種情境:一是成年男性帶走未成年的「女朋友」離家同居,就算雙方你情我願,男方仍然構成和誘罪。二是第三者把有夫之婦帶走同居。很多人以為「她自己願意來的」就沒事,法律不是這樣看的。監督權受保護的是家長或配偶,不是被帶走的人的意願。第三項把刑度拉高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並得併科 50 萬罰金,門檻是「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性行為」,這是為了防堵人口販運和色情產業的前置行為。

法律定性

刑法第240條為和誘罪規範條文,保護法益為「家庭監督權」而非被誘人個人意思自由。和誘指以和平方式(非強暴脅迫)使未成年人或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實力支配範圍,被誘人之同意不能阻卻違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女朋友未滿 18 歲但我們是真心交往,我帶她離家同居會怎樣?

會構成刑法第 240 條和誘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是:即使她自願、即使你們是真心交往、即使沒有性行為,只要讓她脫離父母監督就已經構成。這是保護家庭監督權的規定。內行人提示:如果雙方真的想在一起,等她滿 18 歲是唯一安全的路。在那之前任何同居安排都是刑事地雷。

Q2有夫之婦主動搬來跟我住,通姦不是除罪化了嗎為什麼還會有事?

通姦罪(239 條)確實在 110 年刪除了。但和誘罪(本條第二項)還在,而且和通姦罪是不同的罪名。和誘罪保護的是配偶的監督權(家庭關係),不是性忠誠。你讓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跟你住,就算沒有性行為,配偶還是可以告你和誘。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通姦除罪化就萬事太平,其實 240 條第二項是留給被背叛配偶的第二把刀,而且刑度三年以下比舊通姦罪還重。

Q3刑法240條和誘罪是什麼?

保護家庭監督權的犯罪:以和平方式使未成年人或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三年以下徒刑。

Q4「和誘」和「略誘」差在哪?

和誘是和平手段(被誘人同意),略誘是強暴脅迫詐術。略誘刑度1-7年比和誘重。

Q5什麼叫「脫離家庭或監督權」?

客觀上脫離監督權人實力支配範圍,提供獨立住所、阻斷家屬聯絡都算。

Q6為什麼通姦除罪化後第二項還在?

和誘罪保護家庭監督權不是性忠誠,跟通姦罪保護法益不同,所以保留。

Q7和誘罪怎麼蒐證?

通訊紀錄、監視器、目擊證人、提供住所事證、阻斷家屬聯絡證據都關鍵。

Q8被告和誘罪要怎麼答辯?

不要主張「她自願」(這方向法庭無效),應協助對方返家+取得家長諒解+和解。

Q9和誘罪能緩起訴嗎?

可。偵查階段協助返家、取得家長諒解書是緩起訴關鍵,起訴後爭取緩刑效果差很多。

Q10家長發現孩子被和誘怎麼辦?

立刻持戶籍謄本到派出所報案,警方有權發動搜索。自己找人可能反被控妨害自由。

Q11和誘罪 vs 略誘罪差在哪?

手段不同:和誘和平、略誘暴力詐術。刑度:和誘3年以下、略誘1-7年。同意效力都不阻卻違法。

Q12和誘罪 vs 妨害性自主罪差在哪?

和誘保護監督權、妨害性自主保護性自主決定權。可競合處罰,性自主罪刑度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和誘罪_240略誘罪_241妨害性自主_221_以下
手段和平方式(被誘人同意)強暴、脅迫、詐術違反意願性交猥褻
保護法益家庭監督權家庭監督權+意思自由性自主決定權
被誘人同意效力不阻卻違法通常無同意可言違反意願為要件
基本刑度3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
告訴乃論僅第2項是非告訴乃論原則非告訴乃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 第224条(未成年者略取及び誘拐罪)
🇰🇷 韓國형법 제287조(미성년자 약취·유인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2條(拐騙兒童罪)
🇩🇪 德國StGB § 235(Entziehung Minderjähriger)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7-7(Soustraction de mineur par ascendant ou personne disposant d'un droit)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Torts § 700 (Causing Minor to Leave Parent) + 18 U.S.C. § 1201(Kidna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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