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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8 條

  1. 1.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3.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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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98 條規範略誘婦女罪:結婚目的處 5 年以下徒刑、營利或性目的加重至 1-7 年並可併科 3 萬元罰金,未遂犯亦罰,告訴乃論。

Q · 網路交友把人帶走也算略誘嗎?

依刑法第 298 條,略誘的核心不是物理綁架,而是用欺騙、利誘或壓力讓被害人在意志不自由的狀態下跟著走。網路交友、假婚介、虛假承諾後限制聯繫,都可能落入本條。第一項以結婚為目的處五年以下徒刑;第二項以營利或性目的加重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並可併科罰金。未遂犯亦罰,本條為告訴乃論。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在處罰一件聽起來有點老派、但實際上還在發生的事:用「略誘」的方式把女性帶走,目的是讓她跟自己或他人結婚、或為了營利、或為了性交猥褻。「略誘」不是綁架,它介於詐騙和強制之間:用欺騙、利誘、或施以某種壓力,讓對方處於無法自由判斷的狀態下跟著走。為結婚目的的略誘,最重五年;為營利或性目的的略誘,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還加罰金。這條法律的適用對象限定為「婦女」,是立法當時的時空產物,而實務適用上對未成年人另有更嚴格的規定。近年常見的情境不是街頭綁架,而是用假交友、假婚介、假工作把人帶走後控制。這條法律跟 296-1、297 經常一起出現。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98 條為妨害自由罪章下的略誘婦女罪,建立三項犯罪類型:第一項以結婚為目的略誘(5 年以下)、第二項以營利或性交猥褻為目的略誘(1-7 年加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未遂犯罰之。略誘指以詐欺、利誘或非強制性手段影響被害人意志,使其在意志不自由狀態下脫離原生活圈或監督權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298 條是什麼?

規範略誘婦女罪,分結婚目的(5 年以下)與營利或性目的(1-7 年)兩種類型

Q2略誘和綁架差在哪?

綁架是強制力,略誘是用詐欺、利誘讓對方在意志不自由下跟著走

Q3略誘罪要關幾年?

第一項 5 年以下,第二項 1-7 年並可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Q4略誘罪是告訴乃論嗎?

是,依刑法第 308 條,第一項告訴須不違反被略誘人意思

Q5網路交友被帶走可以告 298 嗎?

可以,如果對方用欺騙手段使被害人意志被扭曲後跟著走

Q6未遂犯也會被罰嗎?

會,本條第三項明定未遂犯罰之

Q7略誘罪追訴權時效多久?

依刑法第 80 條,最重本刑七年的罪追訴權時效為 20 年

Q8略誘罪和人口販運差在哪?

人口販運法 32 條限性交易目的且不告訴乃論,刑法 298 範圍含結婚目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riteria刑法 298 略誘婦女罪刑法 302 妨害自由刑法 304 強制罪刑法 241 略誘未成年罪人口販運防制法 32
手段特性詐欺、利誘、壓力(非強制性)強暴、私行拘禁等強制力強暴、脅迫使行無義務之事對未滿 20 歲男女略誘性交易為目的之拐騙
保護對象婦女(成年)任何人任何人未滿 20 歲男女任何人,限性交易目的
刑度第一項 5 年以下;第二項 1-7 年並 3 萬以下罰金5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3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1-7 年;意圖營利或性目的 3-10 年1-7 年並 1,500 萬以下罰金
告訴乃論是(第 308 條,第一項須不違反被害人意思)部分(依被害人是否為直系卑親屬)
未遂處罰處罰(第三項)處罰處罰處罰處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25 条(営利目的等略取及び誘拐)+ 第 226 条の 2(人身売買)
🇰🇷 韓國형법 제 288 조(추행 등 목적 약취、유인)
🇨🇳 中國刑法第 240 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 德國StGB § 234(Menschenraub)+ § 232(Menschenhandel)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5-4-1(traite des êtres humains)+ article 224-1(enlèvement et séquestration)
🇺🇸 美國18 U.S.C. § 1201(Kidnapping)+ 18 U.S.C. § 1591(Sex trafficking of children or by for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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