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8 條
- 1.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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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98 條規範略誘婦女罪:結婚目的處 5 年以下徒刑、營利或性目的加重至 1-7 年並可併科 3 萬元罰金,未遂犯亦罰,告訴乃論。
Q · 網路交友把人帶走也算略誘嗎?
依刑法第 298 條,略誘的核心不是物理綁架,而是用欺騙、利誘或壓力讓被害人在意志不自由的狀態下跟著走。網路交友、假婚介、虛假承諾後限制聯繫,都可能落入本條。第一項以結婚為目的處五年以下徒刑;第二項以營利或性目的加重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並可併科罰金。未遂犯亦罰,本條為告訴乃論。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在處罰一件聽起來有點老派、但實際上還在發生的事:用「略誘」的方式把女性帶走,目的是讓她跟自己或他人結婚、或為了營利、或為了性交猥褻。「略誘」不是綁架,它介於詐騙和強制之間:用欺騙、利誘、或施以某種壓力,讓對方處於無法自由判斷的狀態下跟著走。為結婚目的的略誘,最重五年;為營利或性目的的略誘,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還加罰金。這條法律的適用對象限定為「婦女」,是立法當時的時空產物,而實務適用上對未成年人另有更嚴格的規定。近年常見的情境不是街頭綁架,而是用假交友、假婚介、假工作把人帶走後控制。這條法律跟 296-1、297 經常一起出現。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98 條為妨害自由罪章下的略誘婦女罪,建立三項犯罪類型:第一項以結婚為目的略誘(5 年以下)、第二項以營利或性交猥褻為目的略誘(1-7 年加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未遂犯罰之。略誘指以詐欺、利誘或非強制性手段影響被害人意志,使其在意志不自由狀態下脫離原生活圈或監督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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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98 條是什麼?▾
規範略誘婦女罪,分結婚目的(5 年以下)與營利或性目的(1-7 年)兩種類型
Q2略誘和綁架差在哪?▾
綁架是強制力,略誘是用詐欺、利誘讓對方在意志不自由下跟著走
Q3略誘罪要關幾年?▾
第一項 5 年以下,第二項 1-7 年並可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Q4略誘罪是告訴乃論嗎?▾
是,依刑法第 308 條,第一項告訴須不違反被略誘人意思
Q5網路交友被帶走可以告 298 嗎?▾
可以,如果對方用欺騙手段使被害人意志被扭曲後跟著走
Q6未遂犯也會被罰嗎?▾
會,本條第三項明定未遂犯罰之
Q7略誘罪追訴權時效多久?▾
依刑法第 80 條,最重本刑七年的罪追訴權時效為 20 年
Q8略誘罪和人口販運差在哪?▾
人口販運法 32 條限性交易目的且不告訴乃論,刑法 298 範圍含結婚目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a | 刑法 298 略誘婦女罪 | 刑法 302 妨害自由 | 刑法 304 強制罪 | 刑法 241 略誘未成年罪 | 人口販運防制法 32 |
|---|---|---|---|---|---|
| 手段特性 | 詐欺、利誘、壓力(非強制性) | 強暴、私行拘禁等強制力 | 強暴、脅迫使行無義務之事 | 對未滿 20 歲男女略誘 | 性交易為目的之拐騙 |
| 保護對象 | 婦女(成年) | 任何人 | 任何人 | 未滿 20 歲男女 | 任何人,限性交易目的 |
| 刑度 | 第一項 5 年以下;第二項 1-7 年並 3 萬以下罰金 | 5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 3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 1-7 年;意圖營利或性目的 3-10 年 | 1-7 年並 1,500 萬以下罰金 |
| 告訴乃論 | 是(第 308 條,第一項須不違反被害人意思) | 否 | 否 | 部分(依被害人是否為直系卑親屬) | 否 |
| 未遂處罰 | 處罰(第三項) | 處罰 | 處罰 | 處罰 | 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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