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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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almon555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性別不平等,猛男不受保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