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8 條
- 1.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98 條規範略誘婦女罪:結婚目的處 5 年以下徒刑、營利或性目的加重至 1-7 年並可併科 3 萬元罰金,未遂犯亦罰,告訴乃論。
Q · 網路交友把人帶走也算略誘嗎?
依刑法第 298 條,略誘的核心不是物理綁架,而是用欺騙、利誘或壓力讓被害人在意志不自由的狀態下跟著走。網路交友、假婚介、虛假承諾後限制聯繫,都可能落入本條。第一項以結婚為目的處五年以下徒刑;第二項以營利或性目的加重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並可併科罰金。未遂犯亦罰,本條為告訴乃論。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在處罰一件聽起來有點老派、但實際上還在發生的事:用「略誘」的方式把女性帶走,目的是讓她跟自己或他人結婚、或為了營利、或為了性交猥褻。「略誘」不是綁架,它介於詐騙和強制之間:用欺騙、利誘、或施以某種壓力,讓對方處於無法自由判斷的狀態下跟著走。為結婚目的的略誘,最重五年;為營利或性目的的略誘,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還加罰金。這條法律的適用對象限定為「婦女」,是立法當時的時空產物,而實務適用上對未成年人另有更嚴格的規定。近年常見的情境不是街頭綁架,而是用假交友、假婚介、假工作把人帶走後控制。這條法律跟 296-1、297 經常一起出現。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98 條為妨害自由罪章下的略誘婦女罪,建立三項犯罪類型:第一項以結婚為目的略誘(5 年以下)、第二項以營利或性交猥褻為目的略誘(1-7 年加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未遂犯罰之。略誘指以詐欺、利誘或非強制性手段影響被害人意志,使其在意志不自由狀態下脫離原生活圈或監督權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略誘」跟「誘拐」「綁架」有什麼不同?▾
綁架是用強制力違反對方意志把人帶走,對應刑法第 302 條、347 條等。略誘是法律專有名詞,指用欺騙、利誘、或其他非強制但影響意志的方法,讓對方在意志不自由的狀態下跟著走。略誘的關鍵在「意志被扭曲」而非「身體被控制」。實務上法官判斷略誘會看三件事:對方的意志形成過程、行為人使用的手段、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狀態。
Q2跨國婚姻仲介會不會踩到這條?▾
看仲介的實際操作方式。正當的跨國婚姻仲介業依法登記、透明揭露、尊重雙方意願,不會觸法。但如果仲介用欺騙的方式(例如謊報對方條件)、用壓力促成婚姻(例如限制自由溝通)、或收取明顯異常的費用,就可能落入第二項「意圖營利而略誘」的範圍。一個實務上的紅旗是「仲介限制雙方在婚前的自由溝通」,這在正當仲介不會發生。
Q3刑法 298 條是什麼?▾
規範略誘婦女罪,分結婚目的(5 年以下)與營利或性目的(1-7 年並可併科 3 萬元罰金)兩種犯罪類型,未遂亦罰,告訴乃論。
Q4略誘是什麼意思?▾
以詐欺、利誘或非強制性壓力,使被害人在意志不自由狀態下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核心在「意志被扭曲」而非「身體被控制」。
Q5略誘和綁架差在哪?▾
綁架是強制力(302 條),略誘是非強制性手段(詐欺、利誘)讓意志扭曲後跟著走。略誘不需要物理控制,只需意志影響。
Q6為什麼這條只規定『婦女』?▾
1935 年立法時的時空產物,當時保護婦女婚姻自由的觀念。日本後續修法已去性別化,台灣保留原始用語但實務上對未成年男女另有 241 條規範。
Q7家屬發現親人被略誘怎麼辦?▾
1. 立即撥打 110 與 113,2. 保留對話、APP、匯款紀錄與最後位置,3. 提刑事告訴(告訴期 6 個月),4. 同時向家事法庭聲請撤銷婚姻(民法 997)。未遂亦罰,越早通報越有可能攔截。
Q8略誘罪要關幾年?▾
第一項結婚目的:5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營利或性目的: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未遂亦罰可減輕。
Q9告訴乃論的告訴期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自知悉犯人時起 6 個月內。告訴權人包含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親屬(刑訴 233 條),不限被害人本人。
Q10要怎麼證明對方是『略誘』而非自願?▾
蒐證重點:行為人手段(對話中的欺騙、利誘、壓力語句)、被害人意志狀態(事前不知情、事後想離開未果)、行為人意圖(結婚、營利、性目的的事證)。三件事缺一不足以成立。
Q11略誘 vs 妨害自由(302)差在哪?▾
302 是強制力剝奪行動自由(鎖門、押人、私行拘禁),298 是非強制力扭曲意志(詐欺、利誘)。手段不同罪名就不同,實務上常擇一論罪或競合。
Q12略誘 vs 人口販運防制法 32 條差在哪?▾
人口販運法 32 限性交易目的且不告訴乃論,刑度更重(1-7 年 + 1,500 萬罰金)。刑法 298 範圍含結婚目的且告訴乃論。性交易為目的時優先適用人口販運法(特別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a | 刑法 298 略誘婦女罪 | 刑法 302 妨害自由 | 刑法 304 強制罪 | 刑法 241 略誘未成年罪 | 人口販運防制法 32 |
|---|---|---|---|---|---|
| 手段特性 | 詐欺、利誘、壓力(非強制性) | 強暴、私行拘禁等強制力 | 強暴、脅迫使行無義務之事 | 對未滿 20 歲男女略誘 | 性交易為目的之拐騙 |
| 保護對象 | 婦女(成年) | 任何人 | 任何人 | 未滿 20 歲男女 | 任何人,限性交易目的 |
| 刑度 | 第一項 5 年以下;第二項 1-7 年並 3 萬以下罰金 | 5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 3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 1-7 年;意圖營利或性目的 3-10 年 | 1-7 年並 1,500 萬以下罰金 |
| 告訴乃論 | 是(第 308 條,第一項須不違反被害人意思) | 否 | 否 | 部分(依被害人是否為直系卑親屬) | 否 |
| 未遂處罰 | 處罰(第三項) | 處罰 | 處罰 | 處罰 | 處罰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