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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中華民國刑法297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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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297 條規範詐術使人出國罪,意圖營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跨境詐騙園區案件常用此條起訴。

Q · 被騙到柬埔寨詐騙園區的人,台灣的法律怎麼追究騙人的那個人?

用刑法 297 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97 條,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構成三要件:意圖營利、使用詐術、使被害人離開國境。未遂犯亦處罰。近年柬埔寨、緬北詐騙園區案件常與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併用追訴,整合起訴後刑度合計遠高於單一罪名。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是為「用騙的把人送出國」設計的。不是綁架、不是強押,而是用話術讓你自己走上飛機。高薪誘惑、假工作、假婚姻、假留學,只要目的是營利、手段是詐術、結果是讓你離開中華民國領域,刑度就從三年起跳,最重十年。關鍵在「詐術」和「出境」這兩個元素同時成立。近年柬埔寨、緬北詐騙園區案件讓這條從冷門條文變成活躍的起訴依據。注意它跟 296-1(買賣人口)的差別:這條不一定要有買賣關係,只要「用騙的讓人出國」加上「意圖營利」就夠。這讓它成為檢察官在跨境詐騙案件中的重要武器,因為詐術比買賣關係更容易證明。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7 條規範「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之犯罪行為,俗稱詐術使人出國罪。本條建立三要件構造:行為人具營利意圖、使用詐術手段、使被害人離開國境,三者同時具備始成立既遂;未遂犯亦處罰。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騙去柬埔寨詐騙園區的案件,會用這條告嗎?

會,而且經常跟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組織犯罪條例併用。本條的優點是構成要件相對單純:意圖營利、詐術、出境,三個元素齊就成立。不需要證明後續的剝削過程,對檢察官舉證有利。被害人回國後報案時主動提到「詐術」和「被送出境」這兩個關鍵字,可以讓偵辦方向更清楚。

Q2假結婚仲介算不算?

如果仲介明知目的是讓對方非法出境或入境從事非婚姻目的活動,並從中收費,就符合「意圖營利」加「詐術」加「出境」三要件。實務上假結婚案件經常同時觸犯本條、入出國及移民法、洗錢防制法。假結婚的舉證重點不在婚姻是否真實,而在雙方有沒有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調查局常用社群軟體往來紀錄、居住事實、金流異常三個指標來判斷。

Q3刑法 297 條是什麼?

規範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的犯罪,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未遂亦罰,為跨境詐騙人口販運核心起訴條文

Q4「詐術使人出國」的三要件是什麼?

意圖營利、使用詐術、使被害人出中華民國領域,三者同時具備始成立既遂

Q5什麼算「意圖營利」?

看資金流向、仲介費收取、與詐騙集團的分潤關係;不需要實際取得對價,只要有獲取財產利益的主觀目的就成立

Q6什麼算「詐術」?

用虛偽陳述、隱匿事實、誇大薪資或工作性質等手段,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同意出境,包含積極詐騙與消極隱匿

Q7被騙去柬埔寨詐騙園區,回國後怎麼報案?

至刑事局或當地警局報案,主動陳述「詐術」與「被送出境」兩個關鍵字觸發 297 條偵辦,並請求併以人販法 32 條追訴

Q8家屬發現親人異常已要出國,怎麼緊急攔截?

立刻撥打 113 或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0800-085-095,提供姓名、班機、目的地,黃金窗口為登機前 24 小時內

Q9蒐證需要保留哪些證據?

IG/LINE 對話紀錄、匯款證明、機票訂位、仲介聯絡資料、公司登記查詢結果;截圖含時間戳,原檔不刪除

Q10已出境後家屬還能做什麼?

通報外交部聯繫該國駐外館處請求救援,同時向台灣警方完成國內報案以啟動司法互助;柬埔寨、緬甸救援程序最複雜

Q11刑法 297 vs 刑法 296-1(買賣人口)差在哪?

297 著重「詐術+出境」行為,不需買賣關係;296-1 著重「買賣人口+性交猥褻目的」,刑度更重(5-12 年)

Q12刑法 297 vs 人口販運防制法 32 條差在哪?

297 處罰「使人出境」行為本身,人販法 32 處罰後續「勞動或性剝削」;實務常合併起訴,刑度合計遠高於單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riterion刑法297刑法296_1人販法32
構成要件意圖營利 + 詐術 + 使人出國買賣人口 + 為性交或猥褻目的招募運送容留 + 從事勞動或性剝削
刑度3-10 年 + 30 萬以下罰金5-12 年 + 50 萬以下罰金6 月-5 年 + 30 萬以下罰金(未致重傷死亡)
未遂處罰處罰處罰處罰
舉證重點詐術 + 出境完成 + 意圖營利買賣關係 + 性交/猥褻目的剝削事實 + 控制行動自由
競合處理可與人販法 32、組織犯罪條例 3 併用常與刑法 297 競合,採重罪特別法優先,但常整合起訴

刑法297

構成要件
意圖營利 + 詐術 + 使人出國
刑度
3-10 年 + 30 萬以下罰金
未遂處罰
處罰
舉證重點
詐術 + 出境完成 + 意圖營利
競合處理
可與人販法 32、組織犯罪條例 3 併用

刑法296_1

構成要件
買賣人口 + 為性交或猥褻目的
刑度
5-12 年 + 50 萬以下罰金
未遂處罰
處罰
舉證重點
買賣關係 + 性交/猥褻目的
競合處理
常與刑法 297 競合,採重罪

人販法32

構成要件
招募運送容留 + 從事勞動或性剝削
刑度
6 月-5 年 + 30 萬以下罰金(未致重傷死亡)
未遂處罰
處罰
舉證重點
剝削事實 + 控制行動自由
競合處理
特別法優先,但常整合起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 226 条(国外移送目的略取罪・誘拐罪)+ 刑法 226-2(人身売買罪)
韓國형법 제288조 제3항(국외이송 목적 약취·유인)+ 형법 제289조(인신매매)
中國刑法 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 以出賣為目的拐騙)
德國StGB § 232(Menschenhandel)+ § 233(Zwangsarbeit)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5-4-1(traite des êtres humains)
美國18 U.S.C. § 1351(Fraud in foreign labor contracting)+ § 1590(trafficking with respect to peonage, slavery, involuntary servitude, or forced labo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0940107 修正)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第二項常業犯之規定。   二、因第三十三條之罰金刑已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原法第一項之罰金刑為「三千元以下」顯與前開修正扞格,爰依目前社會經濟水準、人民平均所得,參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就原定數額提高一百倍之標準,酌予提高罰金刑之上限。   三、原第三項改列為第二項,文字「第一項」修正為「前項」。

  • 意圖名詞
  • 詐術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231031 制定)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0940107 修正)

一、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第二項常業犯之規定。   二、因第三十三條之罰金刑已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原法第一項之罰金刑為「三千元以下」顯與前開修正扞格,爰依目前社會經濟水準、人民平均所得,參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就原定數額提高一百倍之標準,酌予提高罰金刑之上限。   三、原第三項改列為第二項,文字「第一項」修正為「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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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7 條規定:「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