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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7 條(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

  1. 1.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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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297 條規範詐術使人出國罪,意圖營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跨境詐騙園區案件常用此條起訴。

Q · 被騙到柬埔寨詐騙園區的人,台灣的法律怎麼追究騙人的那個人?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97 條,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構成三要件:意圖營利、使用詐術、使被害人離開國境。未遂犯亦處罰。近年柬埔寨、緬北詐騙園區案件常與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併用追訴,整合起訴後刑度合計遠高於單一罪名。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是為「用騙的把人送出國」設計的。不是綁架、不是強押,而是用話術讓你自己走上飛機。高薪誘惑、假工作、假婚姻、假留學,只要目的是營利、手段是詐術、結果是讓你離開中華民國領域,刑度就從三年起跳,最重十年。關鍵在「詐術」和「出境」這兩個元素同時成立。近年柬埔寨、緬北詐騙園區案件讓這條從冷門條文變成活躍的起訴依據。注意它跟 296-1(買賣人口)的差別:這條不一定要有買賣關係,只要「用騙的讓人出國」加上「意圖營利」就夠。這讓它成為檢察官在跨境詐騙案件中的重要武器,因為詐術比買賣關係更容易證明。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7 條規範「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之犯罪行為,俗稱詐術使人出國罪。本條建立三要件構造:行為人具營利意圖、使用詐術手段、使被害人離開國境,三者同時具備始成立既遂;未遂犯亦處罰。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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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97 條規範什麼?

規範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的犯罪行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

Q2「詐術使人出國」的三要件是什麼?

意圖營利、使用詐術、使被害人出中華民國領域,三者同時具備始成立既遂

Q3被害人是自願出國也算犯罪嗎?

算。本條處罰用詐術者,不是被害人;自願是被騙來的,法律上不影響加害人犯罪成立

Q4未遂犯怎麼處罰?

依本條第二項處罰未遂犯,登機前察覺異常仍可追訴,這是為了保留黃金救援窗口

Q5怎麼判斷有沒有「意圖營利」?

看資金流向、仲介費收取、與詐騙集團的分潤關係,以及對被害人最終境遇的明知或可預見性

Q6刑法 297 跟人口販運防制法 32 條差在哪?

297 著重「詐術使人出境」行為本身;人販法 32 條著重後續勞動或性剝削,常合併起訴

Q7假結婚仲介會觸犯這條嗎?

明知目的是非婚姻並收取仲介費,符合意圖營利+詐術+出境三要件,構成本罪

Q8家屬發現親人異常已要出國,怎麼緊急救援?

立刻撥打 113 或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0800-085-095,保留對話紀錄與機票資訊,黃金窗口為登機前 24 小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riterion刑法297刑法296_1人販法32
構成要件意圖營利 + 詐術 + 使人出國買賣人口 + 為性交或猥褻目的招募運送容留 + 從事勞動或性剝削
刑度3-10 年 + 30 萬以下罰金5-12 年 + 50 萬以下罰金6 月-5 年 + 30 萬以下罰金(未致重傷死亡)
未遂處罰處罰處罰處罰
舉證重點詐術 + 出境完成 + 意圖營利買賣關係 + 性交/猥褻目的剝削事實 + 控制行動自由
競合處理可與人販法 32、組織犯罪條例 3 併用常與刑法 297 競合,採重罪特別法優先,但常整合起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 226 条(国外移送目的略取罪・誘拐罪)+ 刑法 226-2(人身売買罪)
🇰🇷 韓國형법 제288조 제3항(국외이송 목적 약취·유인)+ 형법 제289조(인신매매)
🇨🇳 中國刑法 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 以出賣為目的拐騙)
🇩🇪 德國StGB § 232(Menschenhandel)+ § 233(Zwangsarbeit)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5-4-1(traite des êtres humains)
🇺🇸 美國18 U.S.C. § 1351(Fraud in foreign labor contracting)+ § 1590(trafficking with respect to peonage, slavery, involuntary servitude, or forced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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