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7 條(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
- 1.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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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297 條規範詐術使人出國罪,意圖營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跨境詐騙園區案件常用此條起訴。
Q · 被騙到柬埔寨詐騙園區的人,台灣的法律怎麼追究騙人的那個人?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97 條,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構成三要件:意圖營利、使用詐術、使被害人離開國境。未遂犯亦處罰。近年柬埔寨、緬北詐騙園區案件常與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併用追訴,整合起訴後刑度合計遠高於單一罪名。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是為「用騙的把人送出國」設計的。不是綁架、不是強押,而是用話術讓你自己走上飛機。高薪誘惑、假工作、假婚姻、假留學,只要目的是營利、手段是詐術、結果是讓你離開中華民國領域,刑度就從三年起跳,最重十年。關鍵在「詐術」和「出境」這兩個元素同時成立。近年柬埔寨、緬北詐騙園區案件讓這條從冷門條文變成活躍的起訴依據。注意它跟 296-1(買賣人口)的差別:這條不一定要有買賣關係,只要「用騙的讓人出國」加上「意圖營利」就夠。這讓它成為檢察官在跨境詐騙案件中的重要武器,因為詐術比買賣關係更容易證明。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7 條規範「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之犯罪行為,俗稱詐術使人出國罪。本條建立三要件構造:行為人具營利意圖、使用詐術手段、使被害人離開國境,三者同時具備始成立既遂;未遂犯亦處罰。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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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97 條規範什麼?▾
規範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的犯罪行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
Q2「詐術使人出國」的三要件是什麼?▾
意圖營利、使用詐術、使被害人出中華民國領域,三者同時具備始成立既遂
Q3被害人是自願出國也算犯罪嗎?▾
算。本條處罰用詐術者,不是被害人;自願是被騙來的,法律上不影響加害人犯罪成立
Q4未遂犯怎麼處罰?▾
依本條第二項處罰未遂犯,登機前察覺異常仍可追訴,這是為了保留黃金救援窗口
Q5怎麼判斷有沒有「意圖營利」?▾
看資金流向、仲介費收取、與詐騙集團的分潤關係,以及對被害人最終境遇的明知或可預見性
Q6刑法 297 跟人口販運防制法 32 條差在哪?▾
297 著重「詐術使人出境」行為本身;人販法 32 條著重後續勞動或性剝削,常合併起訴
Q7假結婚仲介會觸犯這條嗎?▾
明知目的是非婚姻並收取仲介費,符合意圖營利+詐術+出境三要件,構成本罪
Q8家屬發現親人異常已要出國,怎麼緊急救援?▾
立刻撥打 113 或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0800-085-095,保留對話紀錄與機票資訊,黃金窗口為登機前 24 小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on | 刑法297 | 刑法296_1 | 人販法32 |
|---|---|---|---|
| 構成要件 | 意圖營利 + 詐術 + 使人出國 | 買賣人口 + 為性交或猥褻目的 | 招募運送容留 + 從事勞動或性剝削 |
| 刑度 | 3-10 年 + 30 萬以下罰金 | 5-12 年 + 50 萬以下罰金 | 6 月-5 年 + 30 萬以下罰金(未致重傷死亡) |
| 未遂處罰 | 處罰 | 處罰 | 處罰 |
| 舉證重點 | 詐術 + 出境完成 + 意圖營利 | 買賣關係 + 性交/猥褻目的 | 剝削事實 + 控制行動自由 |
| 競合處理 | 可與人販法 32、組織犯罪條例 3 併用 | 常與刑法 297 競合,採重罪 | 特別法優先,但常整合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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