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6-1 條(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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