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6-1 條(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
- 1.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2.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3.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4.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5.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6.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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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96 條之 1 處罰整條人口買賣鏈:核心買賣質押五年以上、性目的七年以上、強制手段加重、媒介收受藏匿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Q · 幫人介紹海外工作,朋友後來被控制了,我會被告嗎?
關鍵在你「知不知情」。若明知是詐騙集團、知道目的地是控制人身的園區、或收到不尋常高額介紹費,就可能落入刑法第 296 條之 1 第 4 項媒介者範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知情且為正當工作介紹則不構成犯罪。實務上檢察官會調對話紀錄、金流、雙方關係判斷主觀知情度。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買賣人口」是老電影裡的情節,或是東南亞某個遙遠國家的新聞。但這條法律現在還活著,而且它涵蓋的範圍比你想的寬。它處罰的不只是把人「賣掉」,還包括「質押」(用人當抵押品換錢)、「媒介」(牽線的中間人)、「收受」(接手的下家)、「藏匿」(把人藏起來的)。換句話說,整條產業鏈上每一個環節都有自己的刑度。最輕的媒介者也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目的是逼人性交或猥褻,起跳刑度直接從五年跳到七年。如果用強暴、藥劑、監控等手段,再加重二分之一。公務員包庇的話,依各項刑度再加重二分之一。這條法律的結構告訴你一件事:立法者知道這種犯罪不是一個人幹的,所以把網撒到整條鏈上。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6 條之 1 為人口買賣罪總則性規範,將整條犯罪鏈的角色獨立處罰:核心買賣質押者五年以上、性目的加重為七年以上、強制手段再加重二分之一、媒介收受藏匿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公務員包庇再加重二分之一,並罰未遂犯。立法者刻意把網撒到整條鏈上,反映人口販運不是個體犯罪的本質。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296-1 是什麼?▾
處罰人口買賣整條鏈:買賣質押、媒介收受藏匿、公務員包庇都有獨立刑度。
Q2介紹朋友海外工作有事嗎?▾
明知對方目的是控制人身才會構成第 4 項媒介,不知情不會。
Q3什麼算第 3 項加重的監控?▾
扣押證件、限制通訊、強迫定位回報都算,不需物理鎖鏈。
Q4和人口販運防制法差在哪?▾
人販法是特別法,以剝削為目的更重,實務常與刑法 296-1 併用。
Q5未遂也罰嗎?▾
第 6 項規定第 1 到第 3 項未遂犯罰之,媒介收受藏匿則無未遂犯規定。
Q6外籍看護仲介扣押證件犯本罪嗎?▾
若同時限制行動、轉介給第三人收取對價,整條仲介鏈可能落入第 4 項。
Q7公務員包庇怎麼判?▾
依第 5 項,依各項刑度加重二分之一,比一般貪污罪更重。
Q8本罪是告訴乃論嗎?▾
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即可主動偵辦,被害人撤告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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