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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6-1 條(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

  1. 1.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4.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5. 5.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6. 6.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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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96 條之 1 處罰整條人口買賣鏈:核心買賣質押五年以上、性目的七年以上、強制手段加重、媒介收受藏匿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Q · 幫人介紹海外工作,朋友後來被控制了,我會被告嗎?

關鍵在你「知不知情」。若明知是詐騙集團、知道目的地是控制人身的園區、或收到不尋常高額介紹費,就可能落入刑法第 296 條之 1 第 4 項媒介者範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知情且為正當工作介紹則不構成犯罪。實務上檢察官會調對話紀錄、金流、雙方關係判斷主觀知情度。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買賣人口」是老電影裡的情節,或是東南亞某個遙遠國家的新聞。但這條法律現在還活著,而且它涵蓋的範圍比你想的寬。它處罰的不只是把人「賣掉」,還包括「質押」(用人當抵押品換錢)、「媒介」(牽線的中間人)、「收受」(接手的下家)、「藏匿」(把人藏起來的)。換句話說,整條產業鏈上每一個環節都有自己的刑度。最輕的媒介者也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目的是逼人性交或猥褻,起跳刑度直接從五年跳到七年。如果用強暴、藥劑、監控等手段,再加重二分之一。公務員包庇的話,依各項刑度再加重二分之一。這條法律的結構告訴你一件事:立法者知道這種犯罪不是一個人幹的,所以把網撒到整條鏈上。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6 條之 1 為人口買賣罪總則性規範,將整條犯罪鏈的角色獨立處罰:核心買賣質押者五年以上、性目的加重為七年以上、強制手段再加重二分之一、媒介收受藏匿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公務員包庇再加重二分之一,並罰未遂犯。立法者刻意把網撒到整條鏈上,反映人口販運不是個體犯罪的本質。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296-1 是什麼?

處罰人口買賣整條鏈:買賣質押、媒介收受藏匿、公務員包庇都有獨立刑度。

Q2介紹朋友海外工作有事嗎?

明知對方目的是控制人身才會構成第 4 項媒介,不知情不會。

Q3什麼算第 3 項加重的監控?

扣押證件、限制通訊、強迫定位回報都算,不需物理鎖鏈。

Q4和人口販運防制法差在哪?

人販法是特別法,以剝削為目的更重,實務常與刑法 296-1 併用。

Q5未遂也罰嗎?

第 6 項規定第 1 到第 3 項未遂犯罰之,媒介收受藏匿則無未遂犯規定。

Q6外籍看護仲介扣押證件犯本罪嗎?

若同時限制行動、轉介給第三人收取對價,整條仲介鏈可能落入第 4 項。

Q7公務員包庇怎麼判?

依第 5 項,依各項刑度加重二分之一,比一般貪污罪更重。

Q8本罪是告訴乃論嗎?

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即可主動偵辦,被害人撤告不影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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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26 条の 2(人身売買罪)
🇰🇷 韓國형법 제289조(인신매매)
🇨🇳 中國刑法第 240 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第 241 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 德國StGB § 232(Menschenhandel)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5-4-1(Traite des êtres humains)
🇺🇸 美國18 U.S.C. § 1591(Sex trafficking by force, fraud, or coerc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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