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6 條(使人為奴隸罪)

  1. 1.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96 條規範使人為奴隸罪,包含奴隸與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Q · 被扣護照、被禁止離開工作場所,能告刑法 296 條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96 條,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用語故意模糊,涵蓋扣護照、強制超長工時、薪資扣押、行動監控、語言隔離等多種剝奪自由手段組合。實務上外勞被扣護照配合多重控制、遠洋漁工被船長監控均可能落入本條,未遂犯亦罰。

白話解讀

你以為奴隸是歷史課本裡的東西,跟 2026 年的台灣無關?這條告訴你:不是。只要有人讓另一個人居於「不自由地位」,用各種手段剝奪他離開的可能,就是本條的射程。它不需要有賣身契、不需要有鐵鍊、不需要發生在非洲。外籍看護被雇主扣押護照每天工作 18 小時不能離開、遠洋漁工被船長扣留手機禁止下船、甚至家暴關係中長期監控與經濟控制,都可能落入這條。立法者用了一個模糊的詞「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不是因為他們懶,而是故意給執法者空間:奴役的形式會變,但本質不變,就是「把人當成物」。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未遂犯也罰。這條在台灣近年人口販運案件中被大量活化,很多人不知道它就在刑法裡。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6 條建立使人為奴隸罪,構成要件分為兩種: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後者用語故意模糊,留給法院依時代演進解釋空間,涵蓋現代外勞剝削、遠洋漁工奴役、家暴極端控制等樣態,為台灣對抗人口販運與現代奴役的第一道刑法防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雇主扣押外籍看護的護照,就算奴役嗎?

單純扣押護照不必然構成本條,但如果搭配其他控制手段(禁止外出、扣留薪水、監控通訊、威脅遣返),整體評價可能達到「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判斷控制強度。內行人提示:扣押護照本身已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與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就算不構成本條,雇主也已踩到另一條刑事紅線。

Q2家暴丈夫控制妻子可能成立這條嗎?

近年有學說和個別判決開始討論。關鍵在於控制程度是否達到「實質剝奪自由」。單純的情感操控、爭吵不夠,必須是長期、系統性、使妻子無法自主離開的控制(例如軟禁、經濟完全剝奪、威脅傷害孩子)。內行人提示:即使不構成本條,家暴防治法和刑法妨害自由罪通常可以同時主張,讓加害者面對多重指控。

Q3什麼叫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

指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職業選擇、遷徙自由被另一人實質剝奪,達到無法自主決定生活的程度。法律不要求有賣身契、不要求有鐵鍊,看的是控制強度與整體效果。內行人提示:法院審理時會綜合工時、薪資、通訊自由度、行動自由度、語言隔離程度、心理威脅強度六個面向認定。

Q4刑法 296 條是什麼?

建立使人為奴隸罪,含奴隸與類似奴隸不自由地位兩種構成要件,是台灣對抗現代奴役與人口販運的核心刑事條文。

Q5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怎麼認定?

綜合工時、薪資、通訊自由度、行動自由度、語言隔離、心理威脅六個面向,看控制強度是否達到實質剝奪自主決定生活的能力。

Q6什麼是現代奴役?

國際勞工組織定義為以強制、欺騙或控制手段使人提供勞動或服務,涵蓋外勞剝削、遠洋漁工奴役、家事勞工監禁、債務奴役等樣態。

Q7人口販運和奴役關係是什麼?

人口販運是奴役的招募運送階段,奴役是人口販運的剝削目的階段。本條處理後者,人口販運防制法 32 條處理前者。

Q8怎麼通報外勞奴役案件?

撥打 1955 外勞專線(24 小時)或 113 保護專線,或到警察局、移民署專勤隊報案,要求啟動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

Q9被害人怎麼申請庇護?

通過人口販運被害人身分鑑別後,可申請臨時庇護所安置、合法居留證、緊急醫療與翻譯協助,不會被立即遣返。

Q10怎麼蒐證證明被剝奪自由?

保存被扣護照照片、工時紀錄、薪資單、通訊受限證明、工作環境照片、可調閱的監視器、同事證詞、雇主威脅訊息截圖。

Q11報案後處理流程多久?

被害人身分鑑別通常 1-7 天完成,臨時庇護立即啟動,刑事偵查視案情 3-12 個月起訴,審判一審約 6-12 個月。

Q12刑法 296 vs 人口販運防制法 32 條哪個重?

296 刑度 1-7 年,人販法 32 條刑度 6 月-7 年得併科 300 萬罰金。人販法 32 條因有罰金且保護機制完整,實務上多兩條並行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刑法 296人口販運防制法 32刑法 302
處罰對象使人為奴隸或使居於類似奴隸地位者以強暴脅迫詐術等手段使人從事勞動或性交易者私行拘禁或剝奪行動自由者
刑度1-7 年有期徒刑6 個月-7 年得併科 300 萬罰金5 年以下徒刑得併科 9000 元罰金
未遂處罰處罰處罰處罰
行為類型狀態犯,持續性剝奪自由目的犯,剝削目的的招募運送行為犯,單純拘禁剝奪自由
被害人保護間接適用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直接適用庇護與居留保護無特殊保護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 第 226 条の 2(人身売買罪)+ 第 220 条(逮捕及び監禁罪)
🇰🇷 韓國형법 제289조(인신매매)+ 제276조(체포감금)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44 條(強迫勞動罪)+ 第 240 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 德國StGB § 232(Menschenhandel)+ § 233(Zwangsarbeit)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4-1 A à 224-1 C(réduction en esclavage et exploitation)+ 225-4-1(traite des êtres humains)
🇺🇸 美國13th Amendment + 18 U.S.C. § 1584(involuntary servitude)+ § 1590(trafficking with respect to peonage, slaver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