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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6 條(使人為奴隸罪)

  1. 1.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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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96 條規範使人為奴隸罪,包含奴隸與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Q · 被扣護照、被禁止離開工作場所,能告刑法 296 條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96 條,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用語故意模糊,涵蓋扣護照、強制超長工時、薪資扣押、行動監控、語言隔離等多種剝奪自由手段組合。實務上外勞被扣護照配合多重控制、遠洋漁工被船長監控均可能落入本條,未遂犯亦罰。

白話解讀

你以為奴隸是歷史課本裡的東西,跟 2026 年的台灣無關?這條告訴你:不是。只要有人讓另一個人居於「不自由地位」,用各種手段剝奪他離開的可能,就是本條的射程。它不需要有賣身契、不需要有鐵鍊、不需要發生在非洲。外籍看護被雇主扣押護照每天工作 18 小時不能離開、遠洋漁工被船長扣留手機禁止下船、甚至家暴關係中長期監控與經濟控制,都可能落入這條。立法者用了一個模糊的詞「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不是因為他們懶,而是故意給執法者空間:奴役的形式會變,但本質不變,就是「把人當成物」。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未遂犯也罰。這條在台灣近年人口販運案件中被大量活化,很多人不知道它就在刑法裡。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6 條建立使人為奴隸罪,構成要件分為兩種: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後者用語故意模糊,留給法院依時代演進解釋空間,涵蓋現代外勞剝削、遠洋漁工奴役、家暴極端控制等樣態,為台灣對抗人口販運與現代奴役的第一道刑法防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叫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

指被害人人身自由、職業選擇、遷徙自由被實質剝奪到無法自主決定生活的程度。

Q2雇主扣護照算刑法 296 條嗎?

單獨扣護照不必然構成,但搭配多重控制手段如禁外出、扣薪、監控通訊,整體評價可能成立。

Q3怎麼證明被剝奪自由?

證據包含被扣護照照片、工時紀錄、監視器、通訊受限證明、薪資紀錄、語言隔離環境照片。

Q4家暴可以告刑法 296 條嗎?

極端家暴案件可能成立,須證明控制達到實質剝奪自由程度。

Q5刑法 296 跟人口販運防制法 32 條差在哪?

296 處理使人為奴隸的本體行為,人販法 32 條處理剝削目的的勞動或性交易。

Q6看到外勞被剝削怎麼報案?

撥打 1955 外勞專線或 113 保護專線,或到警察局、移民署專勤隊直接報案。

Q7被害人有居留問題怎麼辦?

認定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後可申請臨時庇護與合法居留,期間不會被遣返。

Q8刑期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實際會判幾年?

視控制強度、被害人數、剝削期間綜合認定,輕者一至二年,多名被害人或極端剝削可達五至七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刑法 296人口販運防制法 32刑法 302
處罰對象使人為奴隸或使居於類似奴隸地位者以強暴脅迫詐術等手段使人從事勞動或性交易者私行拘禁或剝奪行動自由者
刑度1-7 年有期徒刑6 個月-7 年得併科 300 萬罰金5 年以下徒刑得併科 9000 元罰金
未遂處罰處罰處罰處罰
行為類型狀態犯,持續性剝奪自由目的犯,剝削目的的招募運送行為犯,單純拘禁剝奪自由
被害人保護間接適用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直接適用庇護與居留保護無特殊保護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 第 226 条の 2(人身売買罪)+ 第 220 条(逮捕及び監禁罪)
🇰🇷 韓國형법 제289조(인신매매)+ 제276조(체포감금)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44 條(強迫勞動罪)+ 第 240 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 德國StGB § 232(Menschenhandel)+ § 233(Zwangsarbeit)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4-1 A à 224-1 C(réduction en esclavage et exploitation)+ 225-4-1(traite des êtres humains)
🇺🇸 美國13th Amendment + 18 U.S.C. § 1584(involuntary servitude)+ § 1590(trafficking with respect to peonage, sla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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