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6 條(使人為奴隸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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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96台上2858:
奴隸係指指將他人置於如同物品般之法律上地位,而否定其人格,作為支配對象,而非單以凌虐行為為判斷基準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像擠海綿一樣壓榨某人(squeeze someone out like a sponge)
可參考絕命律師S5E3
chaichai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行爲主體:任何人
chaichai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人口販運防治法
cice8214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使人奴隸:行動自由、法律人格剝奪殆盡,而淪為權利客體,與財物無異之地位
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受不人道之待遇,致不能自由淪為類似奴隸之地位
ggwp0423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302是296的基本構成要件,是不法加重(侵害人性尊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