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9 條(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
- 1.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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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99 條規範移送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是國境攔截的最後防線。
Q · 把略誘來的人送出國門前被攔下,還構成犯罪嗎?
依刑法第 299 條第 2 項,本罪未遂犯罰之。只要行為人著手把被害人往國境口岸移送(到機場、港口、登機門),即使尚未通關出境,未遂犯已經成立。法院實務認定「著手」的標準通常落在被害人已被帶到出境管制區或登機通道,並非以「成功離境」為要件。即便未遂得依刑法第 25 條減輕,既遂五年起跳的重刑底線決定了即使打折也是重罪。
白話解讀
略誘已經夠重了,把人帶出國門,法律的怒火再上一階。為什麼?因為一旦人被送出台灣領域,台灣的警察、檢察官、法院全部失去第一線的救援能力。家屬要跨國求援、要靠外交管道、要面對語言和法律不通的黑洞。這條把「移送出境」單獨切出來,底線直接拉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上限的自由裁量空間,也不像前條還有罰金選項。立法者用刑度告訴你一件事:把被害人帶離國境這個動作本身,就是一道不能跨越的紅線。而且未遂也罰:只要你開始把人往機場、港口帶,即使還沒登機出境,就已經成立未遂犯。你以為要「成功送出去」才有罪?錯,行為一啟動就上鉤。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99 條為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的加重處罰條款,建立國境攔截機制:凡將前條第 298 條所略誘之人移送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項並處罰未遂犯。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被害人能在國家管轄範圍內獲得救援,避免因被送出境而陷入跨國追索的法律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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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把略誘來的人送出國門是什麼罪?▾
依刑法第 299 條,移送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Q2刑法 299 條的未遂犯怎麼認定?▾
只要行為人著手把被害人往國境口岸(機場、港口)移送,即便還沒通關出境,未遂罪已成立。
Q3幫忙開車送機場會被當共犯嗎?▾
知情會,不知情不會。但事後察覺有異未停止,可能被認定故意共犯。
Q4299 條跟人口販運防制法差在哪?▾
人口販運防制法是特別法,刑度 7 年起跳;單純跨境移送略誘人用 299 條,刑度 5 年起跳。
Q5被害人已被帶出國怎麼辦?▾
立刻通報航警局/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刑事局 165 專線,要求啟動跨國協尋與駐外館處介入。
Q6刑法 299 條的追訴權時效多長?▾
依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2 款,本罪最重本刑為 10 年以上未滿無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 20 年。
Q7299 條主動送回被害人能減刑嗎?▾
可以。依刑法第 301 條,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者,得減輕其刑。
Q8航空公司、旅行社知情協助會構成犯罪嗎?▾
知情而協助辦理出境手續,可能成立本罪共犯或幫助犯,不能用「客戶服務」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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