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0 條
- 1.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00 條處罰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須有營利或性目的意圖,未遂亦罰。
Q · 借房間給朋友藏一個來路不明的女生,還收了辛苦費,會犯什麼罪?
依刑法第 300 條,只要有營利意圖或意圖使被略誘人從事猥褻、性交行為,並對被略誘人實施收受、藏匿或使之隱避其中任一種行為,即構成本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未遂亦罰。重點不是你有沒有參與最初的略誘,而是你「明知對方是被略誘來的」還收下並協助掩護。
白話解讀
略誘罪的外圍有一圈共犯生態系。有人負責騙、有人負責藏、有人負責轉運、有人負責變現。這條處罰的就是「藏」和「接手」這兩個環節。你以為自己只是「幫朋友安置一下女生」、「借房間給人用幾天」,甚至只是介紹「可以過夜的安全屋」,只要你是為了營利或為了讓對方從事猥褻性交行為,一旦被認定你知情,你就跟第一線的略誘犯同樣坐上被告席。重點是「意圖」兩個字:如果你純粹出於友情借宿、事後才發現對方是被略誘的,那是另一回事;但只要檢察官證明你早就知道這女生怎麼來的、還預期從中拿到好處或促成性交易,本罪就成立。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未遂也罰。這條是整個略誘犯罪鏈的「絞索」,專門對付中間人。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00 條為略誘犯罪鏈的下游共犯處罰規定,鎖定明知為被略誘人而為收受、藏匿或使之隱避,且具備營利意圖或猥褻性交意圖之行為人。本罪屬妨害自由罪章第 298、299 條的配套擴張,未遂亦罰,與第 301 條送回減刑特例構成完整的犯罪鏈打擊與退場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300 條是什麼?▾
處罰略誘犯罪鏈的中間人,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6 月至 5 年。
Q2我沒參與略誘也會被告嗎?▾
會。本罪處罰下游收受藏匿者,不需要你參與最初的略誘行為。
Q3什麼叫營利意圖?▾
不限於現金,包括抽成、抵債、人情交換、未來預期得利都算。
Q4未遂也會被判嗎?▾
會。第 300 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未遂犯亦罰。
Q5刑度多重?▾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Q6怎麼證明對方知情?▾
看收費異常、行為可疑、與主嫌關係密切、是否拒絕登記等客觀情狀推論。
Q7送回被害人能減刑嗎?▾
可。依刑法第 301 條,裁判宣告前送回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Q8刑法 300 跟人口販運防制法差在哪?▾
人口販運法刑度更重且為特別法,性剝削目的優先適用人販法 32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_to |
|---|---|---|
| 適用對象 | 明知為被略誘人之收受、藏匿、隱避者 | 刑法 298 略誘罪:直接實施略誘者 |
| 刑度 | 6 月-5 年 + 15,000 元以下罰金 | 刑法 298:5 年以下(一般略誘)/7 年以下(加重略誘) |
| 未遂 | 罰之(第 2 項) | 刑法 298:罰之 |
| 減刑特例 | 適用第 301 條送回減刑 | 刑法 298:同樣適用第 301 條 |
| 與人販法 32 比 | 刑法普通法地位 | 人口販運防制法 32:特別法,性剝削目的優先適用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