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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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