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0 條
- 1.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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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00 條處罰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須有營利或性目的意圖,未遂亦罰。
Q · 借房間給朋友藏一個來路不明的女生,還收了辛苦費,會犯什麼罪?
依刑法第 300 條,只要有營利意圖或意圖使被略誘人從事猥褻、性交行為,並對被略誘人實施收受、藏匿或使之隱避其中任一種行為,即構成本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未遂亦罰。重點不是你有沒有參與最初的略誘,而是你「明知對方是被略誘來的」還收下並協助掩護。
白話解讀
略誘罪的外圍有一圈共犯生態系。有人負責騙、有人負責藏、有人負責轉運、有人負責變現。這條處罰的就是「藏」和「接手」這兩個環節。你以為自己只是「幫朋友安置一下女生」、「借房間給人用幾天」,甚至只是介紹「可以過夜的安全屋」,只要你是為了營利或為了讓對方從事猥褻性交行為,一旦被認定你知情,你就跟第一線的略誘犯同樣坐上被告席。重點是「意圖」兩個字:如果你純粹出於友情借宿、事後才發現對方是被略誘的,那是另一回事;但只要檢察官證明你早就知道這女生怎麼來的、還預期從中拿到好處或促成性交易,本罪就成立。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未遂也罰。這條是整個略誘犯罪鏈的「絞索」,專門對付中間人。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00 條為略誘犯罪鏈的下游共犯處罰規定,鎖定明知為被略誘人而為收受、藏匿或使之隱避,且具備營利意圖或猥褻性交意圖之行為人。本罪屬妨害自由罪章第 298、299 條的配套擴張,未遂亦罰,與第 301 條送回減刑特例構成完整的犯罪鏈打擊與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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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真的不知情地把房間租給別人,結果被拿來藏略誘來的人,我會被起訴嗎?▾
本罪處罰故意犯,不知情原則上不成立。但檢察官會從客觀情狀推論你是否應該知道:租金是否異常、房客行為是否可疑、你是否拒絕提供入住登記等。如果這些指標都指向你應該起疑卻刻意迴避,會被認定為未必故意而成立本罪。內行人提示:正規旅宿業依法必須登記房客身分並保留監視錄影,這些程序不只是法規要求,更是你被調查時最有力的清白證明。
Q2我明明沒收錢,只是讓朋友的女生借住,為什麼算營利意圖?▾
營利意圖不限於直接收錢。如果你透過藏匿行為換取人情、抵銷債務、未來預期利益,或是你知道對方會從被害人身上獲利而你是其中一環,都可能被認定有營利意圖。實務上法官會看整體脈絡。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真的純粹是基於情誼借宿、事後才發現異常,立刻聯絡警方或婦幼專線 113,這個主動通報的行為是你最好的脫罪證據。
Q3如果我一發現就主動送被害人回家,還會被判刑嗎?▾
這是本章第 301 條的關鍵應用: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請注意是「得減輕」不是「免除」,法官有裁量空間,但實務上大多會從輕判決,甚至有機會爭取緩刑。內行人提示:主動送回或通報的時機越早效果越好,在警方偵查尚未發動前就主動通報,量刑優惠通常最顯著。
Q4刑法第 300 條是什麼?▾
略誘犯罪鏈的中間人專條,處罰明知為被略誘人而收受、藏匿或使之隱避者,刑度 6 月以上 5 年以下。
Q5什麼叫「收受、藏匿、使之隱避」?▾
收受指接手控制、藏匿指提供場所遮蔽、使之隱避指指示對方躲避追蹤。三種行為任一成立即構罪。
Q6什麼叫營利意圖?▾
不限現金,包括抽成、抵債、換取人情、預期未來獲利。實務上「房租收得比市價高」也算。
Q7本條跟刑法 298 略誘罪差在哪?▾
298 罰主行為人(誘騙者),300 罰下游共犯(接收藏匿者)。兩條獨立成罪。
Q8發現朋友藏的女生疑似被略誘,我該怎麼辦?▾
立刻停止收受 → 撥 113 婦幼專線 → 委任律師 → 評估送回適用 301 條減刑。越早通報量刑優惠越大。
Q9怎麼證明對方有營利意圖?▾
看收費異常、與主嫌資金往來、抽成紀錄、人情交換鏈。檢察官會從客觀情狀綜合推論。
Q10刑法 300 條怎麼提告?▾
向警方或地檢署告發。非告訴乃論罪,檢警知悉即可偵辦,被害人家屬亦可協助提供藏匿地點線索。
Q11被告本罪要找什麼律師?▾
找有妨害自由罪章與人口販運案經驗的刑事律師,重點在於釐清「明知」時點與「意圖」舉證脈絡。
Q12刑法 300 vs 人口販運防制法 32 哪個適用?▾
性剝削目的下,人販法 32 為特別法優先適用、刑度更重。一般略誘共犯適用刑法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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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用對象 | 明知為被略誘人之收受、藏匿、隱避者 | 刑法 298 略誘罪:直接實施略誘者 |
| 刑度 | 6 月-5 年 + 15,000 元以下罰金 | 刑法 298:5 年以下(一般略誘)/7 年以下(加重略誘) |
| 未遂 | 罰之(第 2 項) | 刑法 298:罰之 |
| 減刑特例 | 適用第 301 條送回減刑 | 刑法 298:同樣適用第 301 條 |
| 與人販法 32 比 | 刑法普通法地位 | 人口販運防制法 32:特別法,性剝削目的優先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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