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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院台廳一字第 05955 號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之適用,有最高法院七十八年五月九日第十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全文內容
最高法院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之適用,於七十八年五月九日第十一次民事庭會議作成決議稱:「查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即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既無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之情形,民事法院當可自行調查審理,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即無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民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裁定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自有未合」,請轉知所屬法院查照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