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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2943 號
要旨
法官受理民事審判事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應以符合法定事由為限
主旨
請轉促所屬法官受理民事審判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83 條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應以確實符合法定事由者為限,請 查照。
說明
一、民事訴訟程序一經開始,法院即應依規定進行,以期迅速終結,達保障私權之目的,倘因特定情事之發生,而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時,應以符合民事訴訟法規之法定事由始足當之。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183 條固有明文,惟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 79 年台抗字第218 號判例參照)。又民事訴訟本得自為事實之認定,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之拘束(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1640 號、29 年上字第 2050號、40 年台上字第 1561 號、41 年台上字第 1307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歷次聯合視導及專案檢查各法院民事審判業務時,發現部分法院法官以本案民事訴訟牽涉他案之刑事訴訟,為免判決兩相歧異;或兩造同意俟刑事判決確定後,始進行民事事件之審判為由,逕引民事訴訟法第 183 條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揭作法顯與民事訴訟法第 183 條規定之事由不符,並致部分事件未為實質之審理而久懸未結。
二、請轉促所屬法官,受理民事審判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83 條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應以符合法定事由者為限。倘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不符前開規定之情形者,參照最高法院 26 年滬聲字第 14 號判例之意旨,亦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186 條之規定,依職權撤銷原裁定,並儘速進行實質之審理;又前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既與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之法定事由不符,承辦法官自不得以此為由,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0 點第 1 款之規定,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列為視為不遲延事件,各法院院長就視為不遲延事件亦應確實審核,若有不應核可而核可者,即應改列為遲延事件,以促使該事件得儘速妥適審結,維護當事人訴訟上之權益。
三、檢附各法院民事庭逾 5 年未結民事事件中因等待刑事判決致未審結件數統計表乙份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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