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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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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確立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全部共犯。

Q · 我跟其中一個共犯和解撤告,會影響其他共犯的案子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只要對一個共犯撤回告訴,效力就及於其他全部共犯,全案結束。反過來,你只告其中一人,效力也及於全部共犯,三個人都會變被告。這是強制規定,和解書上寫「只撤對某甲」也無法排除。

白話解讀

三個人一起打你,你只想告其中跟你有仇的那個,另外兩個算了。法律說:不行。你告了一個,三個都算被告了。你跟那個人和解撤了告訴,三個人的案子全部結束。這就是告訴不可分原則。它的邏輯是:同一個犯罪行為中的共犯,法律地位應該一致處理,不能讓被害人拿告訴權當作選擇性報復的工具。但這條在實務中經常變成陷阱。最典型的場景:老闆和他的助理一起對你施暴,你只想告老闆,但助理找上你說願意賠你一筆錢如果你撤告。你跟助理簽了和解書撤了對他的告訴,結果老闆的案子也跟著被撤掉了。你以為你只是放過了小角色,其實你放走了所有人。這條在民國110年有一個重要修正:刪除了但書。舊法規定通姦罪是例外,配偶可以只對外遇對象撤告但保留對配偶的告訴。但通姦罪在109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釋字第791號),但書因此失去依附的法律基礎,110年正式刪除。

法律定性

告訴不可分原則指告訴乃論之罪有數共犯時,對其中一名共犯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依法及於其他全部共犯,被害人不得選擇性追究或選擇性放過。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明定之「主觀(對人)不可分」,屬強制規定,不因當事人約定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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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想告打我的人,不想告在旁邊看的人,可以嗎?

要看旁邊的人算不算共犯。純旁觀不是共犯,239條不適用,你可以只告打你的人。但如果他有教唆、幫助或事前共謀(例如把風、遞器具),就是共犯,告訴效力會及於他。實務上「共犯」認定比一般人想的寬,在場助勢有時也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提告時不要自己先排除任何人,讓檢察官去認定。

Q2通姦除罪化之後,239條的但書不是被刪了嗎?現在有例外嗎?

對。釋字第791號宣告通姦罪違憲失效,239條但書失去依附基礎,110年正式刪除。現在239條沒有任何例外,所有告訴乃論之罪的共犯一律適用不可分。在通姦罪存在的年代,但書允許配偶只對相姦人撤告而續究配偶,這個離婚談判常用的策略工具,已隨通姦除罪化一起消失。

Q3和解書可以寫「只撤回對某甲的告訴,不撤回對某乙的告訴」嗎?

可以寫,但沒有用。依239條強制規定,撤回對某甲的告訴,效力自動及於某乙。和解書是私法契約,不能排除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規定。真正的解法是不要撤告,改在和解書寫『告訴人同意於審理中向法院陳明某甲已充分賠償、請求從輕量刑』,這樣才保住對某乙的追訴權。

Q4告訴不可分是什麼?

告訴乃論之罪有數共犯時,對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全部共犯,是強制規定。

Q5主觀不可分跟客觀不可分差在哪?

主觀(對人)不可分是239明文、強制;客觀(對事)不可分無明文,依是否同一告訴乃論之罪判斷。

Q6誰算239條說的『共犯』?

依刑法28以下: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純旁觀不算,把風遞物可能算。

Q7為什麼110年要刪但書?

原但書就通姦罪設例外,通姦罪經釋字791違憲失效,但書失所依附故刪除。

Q8怎麼避免誤撤全部共犯的告訴?

撤告前確認人數,想保留追訴就別撤告,改在審理中請求從輕量刑而非撤回。

Q9想只追究部分共犯該怎麼做?

刑事辦不到。改走民事訴訟,民事無不可分,可只告想告的人。

Q10和解時要怎麼談才不吃虧?

要求全部共犯共同參與一次談定,因為撤對一人即放過全部,無法分開談。

Q11怎麼判斷罪名是不是告訴乃論?

查該罪條文有無『須告訴乃論』。傷害罪是、重傷罪不是,同事件輕重不同規則就不同。

Q12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差在哪?

告訴乃論須告訴才追訴、有不可分問題;非告訴乃論國家逕行追訴、無不可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主觀(對人)不可分客觀(對事)不可分
規範依據刑訴239明文無明文,實務學說
效力範圍及於全部共犯及於同一犯罪事實之全部
是否強制強制,不可約定排除依是否同一告訴乃論之罪判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38条第1項(告訴の不可分)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33조(고소의 불가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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