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確立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全部共犯。
Q · 我跟其中一個共犯和解撤告,會影響其他共犯的案子嗎?
會。撤告效力自動及於全部共犯,沒有例外。
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只要對一個共犯撤回告訴,效力就及於其他全部共犯,全案結束。反過來,你只告其中一人,效力也及於全部共犯,三個人都會變被告。這是強制規定,和解書上寫「只撤對某甲」也無法排除。
三個人一起打你,你只想告其中跟你有仇的那個,另外兩個算了。法律說:不行。你告了一個,三個都算被告了。你跟那個人和解撤了告訴,三個人的案子全部結束。這就是告訴不可分原則。它的邏輯是:同一個犯罪行為中的共犯,法律地位應該一致處理,不能讓被害人拿告訴權當作選擇性報復的工具。但這條在實務中經常變成陷阱。最典型的場景:老闆和他的助理一起對你施暴,你只想告老闆,但助理找上你說願意賠你一筆錢如果你撤告。你跟助理簽了和解書撤了對他的告訴,結果老闆的案子也跟著被撤掉了。你以為你只是放過了小角色,其實你放走了所有人。這條在民國110年有一個重要修正:刪除了但書。舊法規定通姦罪是例外,配偶可以只對外遇對象撤告但保留對配偶的告訴。但通姦罪在109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釋字第791號),但書因此失去依附的法律基礎,110年正式刪除。
告訴不可分原則指告訴乃論之罪有數共犯時,對其中一名共犯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依法及於其他全部共犯,被害人不得選擇性追究或選擇性放過。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明定之「主觀(對人)不可分」,屬強制規定,不因當事人約定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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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旁邊的人算不算共犯。純旁觀不是共犯,239條不適用,你可以只告打你的人。但如果他有教唆、幫助或事前共謀(例如把風、遞器具),就是共犯,告訴效力會及於他。實務上「共犯」認定比一般人想的寬,在場助勢有時也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提告時不要自己先排除任何人,讓檢察官去認定。
對。釋字第791號宣告通姦罪違憲失效,239條但書失去依附基礎,110年正式刪除。現在239條沒有任何例外,所有告訴乃論之罪的共犯一律適用不可分。在通姦罪存在的年代,但書允許配偶只對相姦人撤告而續究配偶,這個離婚談判常用的策略工具,已隨通姦除罪化一起消失。
可以寫,但沒有用。依239條強制規定,撤回對某甲的告訴,效力自動及於某乙。和解書是私法契約,不能排除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規定。真正的解法是不要撤告,改在和解書寫『告訴人同意於審理中向法院陳明某甲已充分賠償、請求從輕量刑』,這樣才保住對某乙的追訴權。
告訴乃論之罪有數共犯時,對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全部共犯,是強制規定。
主觀(對人)不可分是239明文、強制;客觀(對事)不可分無明文,依是否同一告訴乃論之罪判斷。
依刑法28以下: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純旁觀不算,把風遞物可能算。
原但書就通姦罪設例外,通姦罪經釋字791違憲失效,但書失所依附故刪除。
撤告前確認人數,想保留追訴就別撤告,改在審理中請求從輕量刑而非撤回。
刑事辦不到。改走民事訴訟,民事無不可分,可只告想告的人。
要求全部共犯共同參與一次談定,因為撤對一人即放過全部,無法分開談。
查該罪條文有無『須告訴乃論』。傷害罪是、重傷罪不是,同事件輕重不同規則就不同。
告訴乃論須告訴才追訴、有不可分問題;非告訴乃論國家逕行追訴、無不可分。
| 項目 | 主觀(對人)不可分 | 客觀(對事)不可分 |
|---|---|---|
| 規範依據 | 刑訴239明文 | 無明文,實務學說 |
| 效力範圍 | 及於全部共犯 | 及於同一犯罪事實之全部 |
| 是否強制 | 強制,不可約定排除 | 依是否同一告訴乃論之罪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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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得聲請檢察官為有利於被告之必要處分。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立法理由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意旨,原條文但書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業經該解釋以不符比例原則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配合修正刪除本條但書規定,以符該解釋意旨。
被告得聲請檢察官為有利於被告之必要處分。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意旨,原條文但書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業經該解釋以不符比例原則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配合修正刪除本條但書規定,以符該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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