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25 條(自訴人之撤回自訴)

  1. 1.告訴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2. 2.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3. 3.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4. 4.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撤回後不得再行自訴、告訴或請求。

Q · 自訴提了之後可以撤回嗎?撤回後還能再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僅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的自訴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撤回應以書狀為主、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可言詞為之。重點是第 4 項終局效力:撤回後不得再行自訴、告訴或請求,這不是暫停而是永久關閉所有刑事追訴管道,按下去前必須確認和解條件全部到位。

白話解讀

告人的那一刻你是怒不可遏的。但三個月過去、律師費花掉十幾萬、對方突然願意認錯賠償,這時候你想收手。325 條給你一個後悔的窗口,但這個窗口只在特定條件下打開,而且代價很重。首先,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才能撤回自訴;重傷害、殺人、詐欺這些非告訴乃論的罪,一旦告了就必須打完。其次,時間門檻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最後一庭結束辯論程序後就封鎖。更嚴厲的是第 4 項的終局效力:撤回自訴的人,不得再行自訴、告訴、請求。這不是單純的「暫停」,是永久性的放棄整個追訴選項。所以撤回自訴不是反悔鍵,是和解協議的最終簽字。按下去之前,你和對方的和解條件必須白紙黑字完整到位。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規範自訴撤回的條件、形式與效力:限於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原則書狀例外言詞、撤回後對同一被告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自訴、告訴或請求。本條構成自訴程序的退出機制與終局封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回自訴後對方違約怎麼辦?

刑事管道全封,只能依和解書走民事追償。最佳做法是先讓對方履行完和解條件再遞撤回狀。

Q2非告訴乃論的罪可以撤回自訴嗎?

不行。第 325 條第 1 項僅限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重傷害、殺人、詐欺等告了只能打完。

Q3撤回自訴一定要書面嗎?

原則書狀,例外在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可言詞,書記官會做紀錄。書面最有保障。

Q4第二審還能撤回自訴嗎?

不行。法條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過了這個時點窗口永久關閉。

Q5撤回自訴跟撤回告訴差在哪?

撤回告訴是公訴程序(檢察官偵辦中),撤回自訴是自訴程序(自訴人直接告),規範條文與效力不同。

Q6撤回自訴需要對方同意嗎?

不需要。自訴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但書記官會通知被告(第 3 項)。

Q7撤回自訴後可以對其他共犯再告嗎?

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與第 4 項終局效力,對同一犯罪事實的其他共犯也應一併封鎖。

Q8撤回自訴的法院程序怎麼跑?

遞撤回狀 → 法院審查 → 書記官通知被告 → 法院為不受理判決(第 334 條)或程序終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撤回告訴_第238條撤回自訴_第325條撤回反訴_第339條
適用罪名告訴乃論之罪(公訴階段)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階段)依第 338 條提起的反訴
時間限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準用自訴撤回規定
形式要求書面或言詞書狀為主,期日或訊問時可言詞準用第 325 條
再行追訴不得再行告訴不得再行自訴、告訴或請求準用第 325 條第 4 項
封鎖範圍限本人對同一事實對同一事實所有刑事追訴管道限反訴本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明治時代曾設私訴制度後廢止,現行制度下最接近者為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の取消し(限親告罪)
🇰🇷 韓國韓國刑事訴訟法已廢止自訴制度,最接近者為형사소송법 제232조 고소취소(告訴撤回,限親告罪)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
🇩🇪 德國Strafprozessordnung § 391 Rücknahme der Privatklage(私人訴追撤回,限 § 374 列舉罪名)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 alinéa 3(désistement de la partie civile - 民事原告撤回,與自訴不完全對等)
🇺🇸 美國美國採公訴主義無自訴制度,被害人僅能向 DA 撤回合作意願但不能撤回追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