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25 條(自訴人之撤回自訴)
- 1.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 2.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 3.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 4.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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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撤回後不得再行自訴、告訴或請求。
Q · 自訴提了之後可以撤回嗎?撤回後還能再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僅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的自訴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撤回應以書狀為主、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可言詞為之。重點是第 4 項終局效力:撤回後不得再行自訴、告訴或請求,這不是暫停而是永久關閉所有刑事追訴管道,按下去前必須確認和解條件全部到位。
白話解讀
告人的那一刻你是怒不可遏的。但三個月過去、律師費花掉十幾萬、對方突然願意認錯賠償,這時候你想收手。325 條給你一個後悔的窗口,但這個窗口只在特定條件下打開,而且代價很重。首先,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才能撤回自訴;重傷害、殺人、詐欺這些非告訴乃論的罪,一旦告了就必須打完。其次,時間門檻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最後一庭結束辯論程序後就封鎖。更嚴厲的是第 4 項的終局效力:撤回自訴的人,不得再行自訴、告訴、請求。這不是單純的「暫停」,是永久性的放棄整個追訴選項。所以撤回自訴不是反悔鍵,是和解協議的最終簽字。按下去之前,你和對方的和解條件必須白紙黑字完整到位。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規範自訴撤回的條件、形式與效力:限於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原則書狀例外言詞、撤回後對同一被告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自訴、告訴或請求。本條構成自訴程序的退出機制與終局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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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回自訴後對方違約怎麼辦?▾
刑事管道全封,只能依和解書走民事追償。最佳做法是先讓對方履行完和解條件再遞撤回狀。
Q2非告訴乃論的罪可以撤回自訴嗎?▾
不行。第 325 條第 1 項僅限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重傷害、殺人、詐欺等告了只能打完。
Q3撤回自訴一定要書面嗎?▾
原則書狀,例外在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可言詞,書記官會做紀錄。書面最有保障。
Q4第二審還能撤回自訴嗎?▾
不行。法條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過了這個時點窗口永久關閉。
Q5撤回自訴跟撤回告訴差在哪?▾
撤回告訴是公訴程序(檢察官偵辦中),撤回自訴是自訴程序(自訴人直接告),規範條文與效力不同。
Q6撤回自訴需要對方同意嗎?▾
不需要。自訴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但書記官會通知被告(第 3 項)。
Q7撤回自訴後可以對其他共犯再告嗎?▾
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與第 4 項終局效力,對同一犯罪事實的其他共犯也應一併封鎖。
Q8撤回自訴的法院程序怎麼跑?▾
遞撤回狀 → 法院審查 → 書記官通知被告 → 法院為不受理判決(第 334 條)或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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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撤回告訴_第238條 | 撤回自訴_第325條 | 撤回反訴_第339條 |
|---|---|---|---|
| 適用罪名 | 告訴乃論之罪(公訴階段)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階段) | 依第 338 條提起的反訴 |
| 時間限制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準用自訴撤回規定 |
| 形式要求 | 書面或言詞 | 書狀為主,期日或訊問時可言詞 | 準用第 325 條 |
| 再行追訴 | 不得再行告訴 | 不得再行自訴、告訴或請求 | 準用第 325 條第 4 項 |
| 封鎖範圍 | 限本人對同一事實 | 對同一事實所有刑事追訴管道 | 限反訴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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