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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25 條(自訴人之撤回自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告訴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2.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3.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4.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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