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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25 條(自訴人之撤回自訴)

  1. 1.告訴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2. 2.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3. 3.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4. 4.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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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撤回後不得再行自訴、告訴或請求。

Q · 自訴提了之後可以撤回嗎?撤回後還能再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僅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的自訴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撤回應以書狀為主、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可言詞為之。重點是第 4 項終局效力:撤回後不得再行自訴、告訴或請求,這不是暫停而是永久關閉所有刑事追訴管道,按下去前必須確認和解條件全部到位。

白話解讀

告人的那一刻你是怒不可遏的。但三個月過去、律師費花掉十幾萬、對方突然願意認錯賠償,這時候你想收手。325 條給你一個後悔的窗口,但這個窗口只在特定條件下打開,而且代價很重。首先,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才能撤回自訴;重傷害、殺人、詐欺這些非告訴乃論的罪,一旦告了就必須打完。其次,時間門檻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最後一庭結束辯論程序後就封鎖。更嚴厲的是第 4 項的終局效力:撤回自訴的人,不得再行自訴、告訴、請求。這不是單純的「暫停」,是永久性的放棄整個追訴選項。所以撤回自訴不是反悔鍵,是和解協議的最終簽字。按下去之前,你和對方的和解條件必須白紙黑字完整到位。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規範自訴撤回的條件、形式與效力:限於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原則書狀例外言詞、撤回後對同一被告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自訴、告訴或請求。本條構成自訴程序的退出機制與終局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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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回自訴後對方違約沒給和解金怎麼辦?

刑事這條路徹底關了,你不能再告訴、自訴或請求。你只能走民事訴訟請求對方依和解書履行。所以和解書的撰寫是關鍵:違約金條款、履行期限、履行證明方式都要寫清楚。內行人提示:最穩的做法是要求對方先完成和解條件(款項到帳、道歉刊登),你再遞撤回狀。順序絕對不能顛倒。

Q2非告訴乃論的自訴不能撤回嗎?

不能。第 325 條第 1 項明確限於告訴乃論之罪。像重傷害、殺人未遂、詐欺、背信這些非告訴乃論的罪,你自訴後只能打完整個程序,不能中途抽身。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選擇自訴之前要先諮詢律師釐清罪名屬性,非告訴乃論的罪要走自訴代表你已經準備走完全程,沒有後悔鍵。

Q3撤回要不要到法院?

依第 2 項規定以書狀為主,但在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可以言詞撤回,書記官會作紀錄。實務上最穩定的做法是委任律師代為遞撤回狀,同時附上和解書。內行人提示:有些自訴人為了方便在庭上口頭撤回,結果和解條件日後起爭議。言詞撤回是法律允許的,但書面撤回加上完整和解文件是律師推薦的做法。

Q4撤回自訴是什麼?

自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先前提起的自訴案件。但限告訴乃論之罪,且撤回後永遠不能再追同一刑事責任。

Q5刑事訴訟法 325 條規定什麼?

規範自訴撤回的四個層次:罪名限制、時間限制、形式要求、終局效力。是自訴程序的緊急出口與永久封鎖。

Q6什麼叫告訴乃論之罪?

犯罪須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國家才追訴的罪名,例如妨害名譽、傷害(普通)、過失傷害等。

Q7什麼是第一審辯論終結?

第一審言詞辯論程序最後一庭結束的時點。過此時點撤回自訴的窗口永久關閉,二三審不能撤。

Q8撤回自訴怎麼撤?

撰寫撤回自訴狀附和解書影本遞至承審法院,或在審判期日當庭言詞撤回由書記官筆錄。建議書面方式。

Q9撤回自訴要花多少錢?

本身免費(無裁判費)。若委任律師代為處理,撤回事務費用約 1-3 萬元,遠低於繼續訴訟成本。

Q10撤回自訴前要準備什麼證據?

和解書正本、賠款入帳憑證、對方道歉文件、書面承諾。順序是先讓對方履行完再遞撤回狀。

Q11撤回自訴後民事還能告嗎?

可以。第 325 條只封鎖刑事追訴管道,民事侵權與和解契約履行請求仍可循民事訴訟主張。

Q12撤回自訴 vs 撤回告訴差在哪?

撤回告訴是公訴階段被害人對檢察官表示撤回(第 238 條),撤回自訴是自訴人對法院(第 325 條)。後者封鎖範圍更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撤回告訴_第238條撤回自訴_第325條撤回反訴_第339條
適用罪名告訴乃論之罪(公訴階段)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階段)依第 338 條提起的反訴
時間限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準用自訴撤回規定
形式要求書面或言詞書狀為主,期日或訊問時可言詞準用第 325 條
再行追訴不得再行告訴不得再行自訴、告訴或請求準用第 325 條第 4 項
封鎖範圍限本人對同一事實對同一事實所有刑事追訴管道限反訴本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明治時代曾設私訴制度後廢止,現行制度下最接近者為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の取消し(限親告罪)
🇰🇷 韓國韓國刑事訴訟法已廢止自訴制度,最接近者為형사소송법 제232조 고소취소(告訴撤回,限親告罪)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
🇩🇪 德國Strafprozessordnung § 391 Rücknahme der Privatklage(私人訴追撤回,限 § 374 列舉罪名)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 alinéa 3(désistement de la partie civile - 民事原告撤回,與自訴不完全對等)
🇺🇸 美國美國採公訴主義無自訴制度,被害人僅能向 DA 撤回合作意願但不能撤回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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