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 條(主參加訴訟)
- 1.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 2.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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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4條主參加訴訟:第三人得於一、二審繫屬中,以兩造為共同被告起訴,準用第56條合一確定。
Q · 別人在打的官司結果會害到我,可以介入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當你對他人間訴訟的標的有所請求(第一款),或主張該訴訟結果將侵害你的權利(第二款)時,得於本訴訟第一審或第二審繫屬中,以原告與被告兩造為共同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訴。這叫主參加訴訟。關鍵在時間窗口: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逾期就只能走難度極高的第三人撤銷訴訟。提起後準用第56條,法院須對三方做合一確定的判斷。
白話解讀
兩個人正在法庭上搶一塊地,吵得不可開交。問題是,那塊地其實是你的。你不在那場訴訟裡,但那場訴訟的結果可能直接決定那塊地的歸屬。怎麼辦?第54條給了你一張入場券:你可以直接殺進那場官司,把原告和被告兩邊都列為共同被告,向同一個法院提起訴訟。這叫做「主參加訴訟」。你不是去幫某一方,你是去告兩方。因為不管他們誰贏,如果你的權利被忽略了,你都是輸家。第一款處理的是「他們爭的東西其實是我的」,第二款處理的是「他們打完之後的結果會害到我」。時間窗口很關鍵:必須在本訴訟的第一審或第二審繫屬中提出,言詞辯論終結後就來不及了。
法律定性
主參加訴訟是指第三人對他人間正在進行的訴訟,因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或主張該訴訟結果將侵害自己權利,而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繫屬中,以原訴訟之原告與被告兩造為共同被告,向同一法院提起的訴訟,並準用必要共同訴訟合一確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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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主參加訴訟是什麼?▾
第三人對他人間訴訟標的有所請求、或主張該訴訟結果將侵害自己權利時,以原告與被告兩造為共同被告提起的訴訟,依民訴第54條規定。
Q2主參加訴訟和從參加訴訟差在哪?▾
主參加(第54條)是你把兩造都告了、你是原告且對兩造敵對;從參加(第58條)是你輔助其中一方、不是當事人。判決效力與地位完全不同。
Q3主參加訴訟有時間限制嗎?▾
有。必須在本訴訟第一審或第二審繫屬中提出,言詞辯論終結後就無法再提,只能走第三人撤銷訴訟。
Q4主參加訴訟要向哪個法院提?▾
向本訴訟繫屬的法院提起,不另行擇定管轄法院,以利合一審理。
Q5什麼情況用第一款、什麼情況用第二款?▾
對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自己有所請求用第一款;主張因訴訟結果自己權利將被侵害用第二款,兩者擇一即可。
Q6提主參加訴訟後法院怎麼審?▾
準用第56條必要共同訴訟規定,法院須對三方做合一確定之判斷,避免矛盾判決。
Q7錯過言詞辯論終結還有救濟嗎?▾
可考慮判決確定後的第三人撤銷訴訟(第507條之1),但要件嚴格、實務成功率低,遠不如審理中介入。
Q8主參加訴訟和第三人撤銷訴訟哪個有利?▾
主參加是在審理中介入、有完整攻防機會;第三人撤銷是判決確定後翻案、要件苛刻。能在審理中介入就不該等到事後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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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主參加訴訟(§54) | 從參加訴訟(§58) | 第三人撤銷訴訟(§507-1) |
|---|---|---|---|
| 你的地位 | 原告,對兩造敵對 | 輔助人,非當事人 | 原告,事後翻案 |
| 時間點 | 一、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訴訟繫屬中 | 判決確定後 |
| 判決效力 | 直接拘束你(合一確定) | 參加效力(間接) | 撤銷原確定判決對你不利部分 |
| 難度 | 中(有完整攻防) | 低 | 高(要件嚴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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