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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4 條(主參加訴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2.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iyuki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主參加訴訟上訴效力及於本訴,104台簡上36
shiuning
3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主參加訴訟(第一審or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權利主張型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詐害防止型 例如民法244 II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56條各款之規定。 有利及於全體,不利不及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及,全體也及 一人停止,全體停止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詐害防止型:例如民法244
along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權利主張型 2. 詐害防止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