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54 條(主參加訴訟)

快速跳轉
  1. 1.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2. 2.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4條主參加訴訟:第三人得於一、二審繫屬中,以兩造為共同被告起訴,準用第56條合一確定。

Q · 別人在打的官司結果會害到我,可以介入嗎?

可以,依民訴第54條提主參加訴訟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當你對他人間訴訟的標的有所請求(第一款),或主張該訴訟結果將侵害你的權利(第二款)時,得於本訴訟第一審或第二審繫屬中,以原告與被告兩造為共同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訴。這叫主參加訴訟。關鍵在時間窗口: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逾期就只能走難度極高的第三人撤銷訴訟。提起後準用第56條,法院須對三方做合一確定的判斷。

深度解讀

兩個人正在法庭上搶一塊地,吵得不可開交。問題是,那塊地其實是你的。你不在那場訴訟裡,但那場訴訟的結果可能直接決定那塊地的歸屬。怎麼辦?第54條給了你一張入場券:你可以直接殺進那場官司,把原告和被告兩邊都列為共同被告,向同一個法院提起訴訟。這叫做「主參加訴訟」。你不是去幫某一方,你是去告兩方。因為不管他們誰贏,如果你的權利被忽略了,你都是輸家。第一款處理的是「他們爭的東西其實是我的」,第二款處理的是「他們打完之後的結果會害到我」。時間窗口很關鍵:必須在本訴訟的第一審或第二審繫屬中提出,言詞辯論終結後就來不及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規定:「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