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 條(主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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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4條主參加訴訟:第三人得於一、二審繫屬中,以兩造為共同被告起訴,準用第56條合一確定。
Q · 別人在打的官司結果會害到我,可以介入嗎?
可以,依民訴第54條提主參加訴訟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當你對他人間訴訟的標的有所請求(第一款),或主張該訴訟結果將侵害你的權利(第二款)時,得於本訴訟第一審或第二審繫屬中,以原告與被告兩造為共同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訴。這叫主參加訴訟。關鍵在時間窗口: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逾期就只能走難度極高的第三人撤銷訴訟。提起後準用第56條,法院須對三方做合一確定的判斷。
深度解讀
兩個人正在法庭上搶一塊地,吵得不可開交。問題是,那塊地其實是你的。你不在那場訴訟裡,但那場訴訟的結果可能直接決定那塊地的歸屬。怎麼辦?第54條給了你一張入場券:你可以直接殺進那場官司,把原告和被告兩邊都列為共同被告,向同一個法院提起訴訟。這叫做「主參加訴訟」。你不是去幫某一方,你是去告兩方。因為不管他們誰贏,如果你的權利被忽略了,你都是輸家。第一款處理的是「他們爭的東西其實是我的」,第二款處理的是「他們打完之後的結果會害到我」。時間窗口很關鍵:必須在本訴訟的第一審或第二審繫屬中提出,言詞辯論終結後就來不及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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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