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 條(主參加訴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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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999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制度目的:賦予第三人聽審請求權之保障P495。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205第3項本文合併審判),例外:184、205第三項但書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或合併辯論但分別裁判381第二項。54第二項:









huang999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184:「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者,法院得在該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
381第2項:「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但應適用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huang999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05 條第三項參照。









miyuki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主參加訴訟上訴效力及於本訴,104台簡上36

shiuning
10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主參加訴訟(第一審or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權利主張型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詐害防止型
例如民法244
II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56條各款之規定。
有利及於全體,不利不及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及,全體也及
一人停止,全體停止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詐害防止型:例如民法244

along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權利主張型
2. 詐害防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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