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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4 條(主參加訴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2.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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