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31 條(高等法院、分院之設置及轄區之調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高等法院分院;或合設高等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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