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31 條(高等法院、分院之設置及轄區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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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高等法院分院;或合設高等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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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法院組織法第31條,高等法院得視地理環境與案件多寡增設分院、合設或調整轄區,故多個縣市常共用一處二審法院。
Q · 我住的縣市沒有高等法院,上訴要去哪?
看轄區劃分,多個縣市常共用一個高等法院或分院
依法院組織法第31條,高等法院並非每個縣市都設一處。法律允許視地理環境與案件多寡增設分院、由數縣市合設一所高等法院,或將部分轄區劃歸其他高等法院或分院,且明文不受行政區劃限制。實際結果是全臺22縣市的二審案件分配到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金門等少數地點,金門馬祖更走獨立的福建高等法院系統。上訴前務必先確認案件實際送往哪個法院或分院。
深度解讀
「高等法院在哪?」這個問題的答案比你想的有彈性。法律沒有規定每個縣市都要有一個高等法院,也沒規定高等法院的轄區要對齊行政區界線。這條讓司法行政可以彈性決定:哪幾個縣市合用一個高等法院、哪邊要設分院、哪部分轄區劃給別的法院管。實際結果是:你住新北市,但二審要送到臺灣高等法院(在臺北);你住雲林,案件可能去臺南分院;你住金門,案件會走進一個跟臺灣本島系統完全分離的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這不只是地理問題,它影響你打官司的交通成本、調卷速度、律師選擇、甚至法官的辦案文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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