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