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33 條(高等法院之類別及員額)
- 1.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 2.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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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33條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類別與員額依附表辦理,應適用的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決定。
Q · 高等法院的規模和員額是誰決定的?
依法院組織法第33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屬於甲類、乙類或丙類,以及配置多少法官、書記官等員額,不直接寫在法律本文,而是規定於附表;至於某一所高等法院或分院實際適用哪一類、何時變更,則由司法院決定。這項授權讓司法院握有調節各高等法院規模與位階的權限,可依案件量與區域發展彈性調整,也是各高分院規模差異的法源依據。
白話解讀
翻開法院組織法,你會看到很多「審判權」「管轄」這類核心條文,但夾在中間的這條看起來只是「附表規定」的行政性條款。別輕易跳過。它說的是:每一個高等法院和分院的類別(甲類、乙類、丙類)和員額(法官幾人、書記官幾人)不寫在法律裡,而是放在附表,而且「應適用哪一類」由司法院自己決定。這代表什麼?司法院手裡有一個調節閥,可以根據案件量、地區發展,動態調整某個高等法院的規模和位階。台中、台南、花蓮高分院的規模差異從哪裡來?就從這條來。你打官司被分到哪個高分院,對方律師人脈、法官庭數、結案速度,背後都跟這條的分類決定連動。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33條是規範高等法院組織編制的授權條文。它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類別與員額交由法律附表規定,並授權司法院決定各法院應適用的類別及其變更,使司法行政能依案件量與區域需求調整各高等法院的規模,而毋須逐次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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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高等法院為什麼還要分類別?不是都一樣嗎?▾
案件量和區域需求差很多。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在台北,案件量遠比花蓮高分院多,員額編制如果一視同仁就會嚴重失衡。本條把類別和員額放到附表,由司法院動態調整,比寫死在法律裡更能應付現實變化。
Q2司法院可以隨便決定哪個分院升降類別嗎?▾
不是隨便。第二項雖然授權司法院決定,但實務上會依案件量統計、人口變化、區域發展來評估,而且員額調整還涉及預算,要經行政院和立法院,不是司法院一句話就能改。
Q3高等法院的類別和員額是誰決定的?▾
依法院組織法第33條,類別與員額規定在附表,而各法院應適用哪一類及其變更由司法院決定。
Q4高等法院的類別(甲乙丙類)差在哪?▾
差在配置的法官、書記官等員額規模,類別越高員額越多,通常對應案件量越大的法院。
Q5什麼是附表規定?▾
附於法律本文後、具相同法律效力的表格,用來規定類別與員額這類細節性事項。
Q6法律本文和附表哪個說了算?▾
兩者都有效力,本文是授權依據,附表才是實際決定員額分配的內容,研究編制要翻附表。
Q7怎麼查某高等法院屬於哪一類?▾
查法院組織法現行附表,並追蹤司法院依本條公告的類別適用與變更。
Q8高等法院類別要怎麼變更?▾
由司法院依案件量、人口與區域發展評估後決定,員額連動部分另涉預算程序。
Q9類別變更要不要修法?▾
不必逐次修法,但連動的員額調整涉及預算,須經行政院與立法院。
Q10案件積壓嚴重時可以怎麼反映?▾
可引用本條主張應依授權變更類別以增加員額,向司法院或監察院反映。
Q11高等法院類別員額 vs 地方法院類別員額差在哪?▾
高等法院規定在第33條、地方法院在第11條,是同一套組織編制邏輯的不同審級層級。
Q12第33條 vs 第34條差在哪?▾
第33條規範類別與員額(附表+授權司法院),第34條規範高等法院法官的種類與調用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rt_11 | art_33 | art_34 |
|---|---|---|---|
| 規範對象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 高等法院法官員額與調用 |
| 類別與員額方式 | 依附表規定 | 依附表規定 | 本文規定法官種類與調用機制 |
| 適用類別決定權 | 司法院定之 | 司法院定之 |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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