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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一字第 1010006977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公告自 101.06.01 生效之司法院所屬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司法院所屬地方法院之法院名稱、每年受理案件數及法院類別等核定內容

主旨

茲核定本院所屬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地方法院「法院類別」如附件,並自101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並復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 3 月 12 日院晴人一字第 1010001581 號函。

附件

┌──────────────────────────────┐│司法院所屬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院類別」核定清冊 │├──┬───────────┬────────┬──────┤│編號│法院名稱 │每年受理案件數 │核定法院類別│├──┼───────────┼────────┼──────┤│1 │臺灣高等法院 │29,695.4 │第二類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3,395.2 │第三類 │├──┼───────────┼────────┼──────┤│3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6,735.6 │第四類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80.4 │第三類 │├──┼───────────┼────────┼──────┤│5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625.4 │第五類 │├──┼───────────┼────────┼──────┤│6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89.2 │第五類 │├──┴───────────┴────────┴──────┤│備考: ││一、法院類別:係依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附表說明所定。 ││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 1.每年受理案件 4 萬件以上者,為第一類。 ││ 2.每年受理案件 2 萬件以上未滿 4 萬件者,為第二類。 ││ 3.每年受理案件 1 萬件以上未滿 2 萬件者,為第三類。 ││ 4.每年受理案件 5 千件以上未滿 1 萬件者,為第四類。 ││ 5.每年受理案件未滿 5 千件者,為第五類。 ││二、每年受理案件: ││ 1.以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實際受理之民事事件、刑事案件為採計標││ 準。 ││ 2.各法院各項受理案件數均以最近五年(96 至 100 年)各項││ 受理案件之平均數為各法院各項受理案件件數。 │└──────────────────────────────┘┌──────────────────────────────┐│司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法院類別」核定清冊 │├──┬───────────┬────────┬──────┤│編號│法院名稱 │每年受理案件數 │核定法院類別│├──┼───────────┼────────┼──────┤│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57,437.4 │第一類 │├──┼───────────┼────────┼──────┤│2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335,936.6 │第一類 │├──┼───────────┼────────┼──────┤│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67,922.6 │第一類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41,250.6 │第一類 │├──┼───────────┼────────┼──────┤│5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125.6 │第一類 │├──┼───────────┼────────┼──────┤│6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54,735.6 │第二類 │├──┼───────────┼────────┼──────┤│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311,426.0 │第一類 │├──┼───────────┼────────┼──────┤│8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57,695.4 │第二類 │├──┼───────────┼────────┼──────┤│9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25,403.4 │第一類 │├──┼───────────┼────────┼──────┤│10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74,696.8 │第二類 │├──┼───────────┼────────┼──────┤│1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4,494.0 │第一類 │├──┼───────────┼────────┼──────┤│1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29,125.2 │第一類 │├──┼───────────┼────────┼──────┤│1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362,931.8 │第一類 │├──┼───────────┼────────┼──────┤│14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569.4 │第一類 │├──┼───────────┼────────┼──────┤│15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31,957.2 │第三類 │├──┼───────────┼────────┼──────┤│16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48,717.2 │第二類 │├──┼───────────┼────────┼──────┤│17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44,075.4 │第二類 │├──┼───────────┼────────┼──────┤│18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63,437.2 │第二類 │├──┼───────────┼────────┼──────┤│19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8,536.2 │第五類 │├──┼───────────┼────────┼──────┤│20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4,788.0 │第六類 │├──┼───────────┼────────┼──────┤│2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567.8 │第六類 │├──┴───────────┴────────┴──────┤│備考: ││一、法院類別:係依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附表說明所定。 ││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 1.每年受理案件 8 萬件以上者,為第一類。 ││ 2.每年受理案件 4 萬件以上未滿 8 萬件者,為第二類。 ││ 3.每年受理案件 2 萬件以上未滿 4 萬件者,為第三類。 ││ 4.每年受理案件 1 萬件以上未滿 2 萬件者,為第四類。 ││ 5.每年受理案件 5 千件以上未滿 1 萬件者,為第五類。 ││ 6.每年受理案件未滿 5 千件者,為第六類。 ││二、每年受理案件: ││ 1.以各地方法院實際受理之民事事件、刑事案件及民事執行事件││ 為採計標準。 ││ 2.各法院各項受理案件數均以最近五年(96 至 100 年)各項││ 受理案件之平均數為各法院各項受理案件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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