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則依特種刑事法庭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高等特種刑庭除庭長及首席檢察官須以司法官充任外,其餘審判官及檢察官,則係遴選司法及軍法人員派充,核與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所列各款規定任用推事檢察官之資格,不盡相同。是其審判官顯難皆視同法院組織法上之推事。至其審判刑法上內亂外患罪之職掌,是否等於高法院,與其資格無關,亦難以職掌相同之故,而謂其職位亦屬相同。(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第二則律師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檢覈資格「曾任推事檢察官者」,顯然係指法院之推事檢察官而言,並不包括軍法人員在內此觀於律師檢覈辦法第二條所載律師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推事或檢察官,包括候補推事或候補檢察官之規定,即可明瞭。(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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