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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3 條(共同訴訟之要件)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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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共同訴訟三要件:權利義務共同、同一事實及法律原因、或同種類原因(第三款限同一管轄法院),符合其一即可一同起訴或被訴。

Q · 幾個人被同一個對象坑,可以一起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符合三種情形之一即可共同起訴:第一款權利義務本身共同(如共有人一起被侵占)、第二款基於同一事實及法律上原因(同一場車禍)、第三款同種類且同種類原因(被同一招數分別詐騙),但第三款限被告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或有共同管轄法院。組隊可共用審理程序、攤薄費用,但通常共同訴訟各人命運仍各自獨立(民訴55條)。

白話解讀

一場官司的律師費少說五萬起跳,裁判費另計。如果你被同一個建商坑了,隔壁棟的鄰居也被坑了,樓上那戶也是,三個人各自請律師、各自寫書狀、各自跑法院,加起來燒掉的錢和時間是三倍。但法律允許你們組隊。第53條開了三條路:第一,你們的權利義務本來就是共同的(例如共有人一起被侵占);第二,你們的糾紛來自同一個事實和法律原因(同一場車禍撞了三台車);第三,你們的案子類型相同、原因也同類(都被同一家仲介用同一招騙,只是金額不同)。第三款有個限制:被告住所必須在同一法院管轄區,或者有共同管轄法院。組隊之後,你們共用一場審理程序,但各自的命運不一定綁在一起。這不只是省錢,法官一次看完所有人的情況,比分開聽三次更能做出一致的判斷。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3條為共同訴訟之成立要件規範,明定二人以上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的三種情形:訴訟標的權利義務共同、本於同一事實及法律上原因、或為同種類且本於同種類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後者並受被告管轄限制),構成台灣民事程序中當事人合併的核心門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53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共同訴訟的成立要件,明定二人以上在三種情形下得一同起訴或被訴。

Q2共同訴訟有哪三款?

權利義務共同、本於同一事實及法律原因、同種類且同種類原因(第三款有管轄限制)。

Q3幾個人被同一建商坑可以一起告嗎?

可以,多用第一款或第二款合併起訴,共用鑑定與證人攤薄費用。

Q4第三款的管轄限制是什麼?

被告住所須在同一法院管轄區,或有第4到19條的共同管轄法院(如侵權行為地)。

Q5共同訴訟一個人撤告其他人怎麼辦?

通常共同訴訟各人獨立(民訴55),撤告只影響本人;必要共同訴訟(民訴56)須合一確定則不同。

Q6一起被告是壞事嗎?

不一定,被告只需應付一場程序、寫一份答辯,反而比分頭應訴省事。

Q7共同訴訟和選定當事人差在哪?

共同訴訟人都列名當事人;選定當事人(民訴41)是由多數人選出一人為全體起訴。

Q8共同訴訟要符合哪一款由誰決定?

由原告依起訴狀主張並載明依據,法院審查要件不符可裁定駁回共同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kuan_1kuan_2kuan_3
連結緊密度最緊密:權利義務本身共同中等:同一事實及法律原因最鬆散:同種類且同種類原因
典型情境共有人一起被侵占同一場車禍撞三台車被同一招分別詐騙、金額不同
管轄限制無特別限制無特別限制被告住所同一管轄區或有共同管轄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8条(共同訴訟の要件)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65조(공동소송의 요건)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55条(共同诉讼)
🇩🇪 德國ZPO §§ 59–60(Streitgenossenschaf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23 et s.(litisconsortium,對照信心較低)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0(Permissive Joinder of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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