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 條(共同訴訟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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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ellen0810
a month ago
文科系所
紛爭一回性,避免訴訟資源浪費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共同訴訟/主體合併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1️⃣權利共同
例如連帶債權、連帶債務(合夥人)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2️⃣原因共同
例如遊覽車裡的乘客因為一起車禍同受傷害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3️⃣請求共同
例如出租人對於皆欠繳租金之承租人們
🔵姜師:
同種訴訟標的權義,同種事實上&法律上原因>聯結性其實不緊密
📌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4條至第19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限縮範圍,有利被告
rose0429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合併要件:同種且具管轄權(職權事項)
相關聯,如違反不直接駁回,而是分別審判(抗辯事項)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法定訴訟擔當:讓與訴訟實施權(信託讓與)類似民訴401二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