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 條(共同訴訟之要件)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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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共同訴訟三要件:權利義務共同、同一事實及法律原因、或同種類原因(第三款限同一管轄法院),符合其一即可一同起訴或被訴。
Q · 幾個人被同一個對象坑,可以一起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符合三種情形之一即可共同起訴:第一款權利義務本身共同(如共有人一起被侵占)、第二款基於同一事實及法律上原因(同一場車禍)、第三款同種類且同種類原因(被同一招數分別詐騙),但第三款限被告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或有共同管轄法院。組隊可共用審理程序、攤薄費用,但通常共同訴訟各人命運仍各自獨立(民訴55條)。
白話解讀
一場官司的律師費少說五萬起跳,裁判費另計。如果你被同一個建商坑了,隔壁棟的鄰居也被坑了,樓上那戶也是,三個人各自請律師、各自寫書狀、各自跑法院,加起來燒掉的錢和時間是三倍。但法律允許你們組隊。第53條開了三條路:第一,你們的權利義務本來就是共同的(例如共有人一起被侵占);第二,你們的糾紛來自同一個事實和法律原因(同一場車禍撞了三台車);第三,你們的案子類型相同、原因也同類(都被同一家仲介用同一招騙,只是金額不同)。第三款有個限制:被告住所必須在同一法院管轄區,或者有共同管轄法院。組隊之後,你們共用一場審理程序,但各自的命運不一定綁在一起。這不只是省錢,法官一次看完所有人的情況,比分開聽三次更能做出一致的判斷。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3條為共同訴訟之成立要件規範,明定二人以上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的三種情形:訴訟標的權利義務共同、本於同一事實及法律上原因、或為同種類且本於同種類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後者並受被告管轄限制),構成台灣民事程序中當事人合併的核心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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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3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共同訴訟的成立要件,明定二人以上在三種情形下得一同起訴或被訴。
Q2共同訴訟有哪三款?▾
權利義務共同、本於同一事實及法律原因、同種類且同種類原因(第三款有管轄限制)。
Q3幾個人被同一建商坑可以一起告嗎?▾
可以,多用第一款或第二款合併起訴,共用鑑定與證人攤薄費用。
Q4第三款的管轄限制是什麼?▾
被告住所須在同一法院管轄區,或有第4到19條的共同管轄法院(如侵權行為地)。
Q5共同訴訟一個人撤告其他人怎麼辦?▾
通常共同訴訟各人獨立(民訴55),撤告只影響本人;必要共同訴訟(民訴56)須合一確定則不同。
Q6一起被告是壞事嗎?▾
不一定,被告只需應付一場程序、寫一份答辯,反而比分頭應訴省事。
Q7共同訴訟和選定當事人差在哪?▾
共同訴訟人都列名當事人;選定當事人(民訴41)是由多數人選出一人為全體起訴。
Q8共同訴訟要符合哪一款由誰決定?▾
由原告依起訴狀主張並載明依據,法院審查要件不符可裁定駁回共同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kuan_1 | kuan_2 | kuan_3 |
|---|---|---|---|
| 連結緊密度 | 最緊密:權利義務本身共同 | 中等:同一事實及法律原因 | 最鬆散:同種類且同種類原因 |
| 典型情境 | 共有人一起被侵占 | 同一場車禍撞三台車 | 被同一招分別詐騙、金額不同 |
| 管轄限制 | 無特別限制 | 無特別限制 | 被告住所同一管轄區或有共同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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