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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3 條(共同訴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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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共同訴訟三要件:權利義務共同、同一事實及法律原因、或同種類原因(第三款限同一管轄法院),符合其一即可一同起訴或被訴。

Q · 幾個人被同一個對象坑,可以一起告嗎?

可以,符合民訴53條三款之一即可組隊

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符合三種情形之一即可共同起訴:第一款權利義務本身共同(如共有人一起被侵占)、第二款基於同一事實及法律上原因(同一場車禍)、第三款同種類且同種類原因(被同一招數分別詐騙),但第三款限被告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或有共同管轄法院。組隊可共用審理程序、攤薄費用,但通常共同訴訟各人命運仍各自獨立(民訴55條)。

深度解讀

一場官司的律師費少說五萬起跳,裁判費另計。如果你被同一個建商坑了,隔壁棟的鄰居也被坑了,樓上那戶也是,三個人各自請律師、各自寫書狀、各自跑法院,加起來燒掉的錢和時間是三倍。但法律允許你們組隊。第53條開了三條路:第一,你們的權利義務本來就是共同的(例如共有人一起被侵占);第二,你們的糾紛來自同一個事實和法律原因(同一場車禍撞了三台車);第三,你們的案子類型相同、原因也同類(都被同一家仲介用同一招騙,只是金額不同)。第三款有個限制:被告住所必須在同一法院管轄區,或者有共同管轄法院。組隊之後,你們共用一場審理程序,但各自的命運不一定綁在一起。這不只是省錢,法官一次看完所有人的情況,比分開聽三次更能做出一致的判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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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3 條規定:「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