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 條(因業務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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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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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條:因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得由該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是以原就被的例外選項。
Q · 跟連鎖店分店有糾紛,一定要跑去總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告嗎?
不用。可在分店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該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只要糾紛跟那間分店的業務直接相關,原告可以就近在分店所在地法院提告,不必追到被告總公司登記地。關鍵限制是「業務關聯性」:必須是該營業所的業務引起的爭訟。
深度解讀
你跟一家公司的台中分店發生消費糾紛,結果對方總公司登記在新北。按照「以原就被」原則,你本來得跑去新北的法院告。來回車程、請假成本、律師也得跨區,光想到這些你就懶了。這條就是幫你省下這段冤枉路的條文。只要你的糾紛跟對方的營業所或事務所業務直接相關,你可以直接在那個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提告。台中分店賣你瑕疵品?台中地院就能收。關鍵在「因關於其業務涉訟」這幾個字:你的糾紛必須跟那間分店的業務有關。你在台中分店買東西出問題,符合;你跟該公司董事長的私人借款糾紛,不符合,因為那不是分店的業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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