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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 條(因業務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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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條:因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得由該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是以原就被的例外選項。

Q · 跟連鎖店分店有糾紛,一定要跑去總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該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只要糾紛跟那間分店的業務直接相關,原告可以就近在分店所在地法院提告,不必追到被告總公司登記地。關鍵限制是「業務關聯性」:必須是該營業所的業務引起的爭訟。

白話解讀

你跟一家公司的台中分店發生消費糾紛,結果對方總公司登記在新北。按照「以原就被」原則,你本來得跑去新北的法院告。來回車程、請假成本、律師也得跨區,光想到這些你就懶了。這條就是幫你省下這段冤枉路的條文。只要你的糾紛跟對方的營業所或事務所業務直接相關,你可以直接在那個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提告。台中分店賣你瑕疵品?台中地院就能收。關鍵在「因關於其業務涉訟」這幾個字:你的糾紛必須跟那間分店的業務有關。你在台中分店買東西出問題,符合;你跟該公司董事長的私人借款糾紛,不符合,因為那不是分店的業務。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條為「因業務涉訟之特別審判籍」,規定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凡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所生之訴訟,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條是「以原就被」原則(第2條)之外的補充選項,目的在使因特定營業據點業務而生之糾紛得就近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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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6條是什麼?

特別審判籍規定,因事務所或營業所業務涉訟,可在該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起訴。

Q2告公司一定要去公司登記地法院嗎?

不一定,第6條讓你多一個選項:在與糾紛相關的營業所所在地起訴。

Q3什麼算「營業所」?

有實際營業活動的據點(門市、分店、辦事處),單純登記地址或信箱不算。

Q4事務所和營業所差在哪?

營業所以營利為目的,事務所是處理事務的地點(如律師、會計師事務所)。

Q5糾紛跟分店無關還能用第6條嗎?

不行,必須是該營業所的業務引起的訴訟,私人借款等與業務無關不適用。

Q6被告可以反過來主張第6條移送嗎?

可以,被告可主張案件與某營業所業務相關,聲請移送至該地法院。

Q7管轄異議要什麼時候提?

第一次言詞辯論前,逾期即生應訴管轄(第25條),不得再爭執。

Q8合約寫了合意管轄還能用第6條嗎?

非專屬合意管轄時仍可用第6條;專屬約定則受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管轄基礎第2條 以原就被(法人普通審判籍)原則上至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起訴第6條 業務特別審判籍因特定營業所業務涉訟,得在該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起訴
原告便利性第2條可能須跨區到被告總公司所在地第6條可就近在發生業務糾紛的分店所在地
限制條件第2條無業務關聯要求第6條須糾紛與該營業所業務直接相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5条第5号(事務所又は営業所の業務に関する訴えの特別裁判籍)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2조(사무소·영업소 소재지의 특별재판적)
🇩🇪 德國ZPO § 21(besonderer Gerichtsstand der Niederlassung)
🇺🇸 美國Personal jurisdiction — minimum contacts 原則(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 326 U.S. 310)以營業活動建立特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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