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 條(因業務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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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條:因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得由該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是以原就被的例外選項。
Q · 跟連鎖店分店有糾紛,一定要跑去總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該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只要糾紛跟那間分店的業務直接相關,原告可以就近在分店所在地法院提告,不必追到被告總公司登記地。關鍵限制是「業務關聯性」:必須是該營業所的業務引起的爭訟。
白話解讀
你跟一家公司的台中分店發生消費糾紛,結果對方總公司登記在新北。按照「以原就被」原則,你本來得跑去新北的法院告。來回車程、請假成本、律師也得跨區,光想到這些你就懶了。這條就是幫你省下這段冤枉路的條文。只要你的糾紛跟對方的營業所或事務所業務直接相關,你可以直接在那個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提告。台中分店賣你瑕疵品?台中地院就能收。關鍵在「因關於其業務涉訟」這幾個字:你的糾紛必須跟那間分店的業務有關。你在台中分店買東西出問題,符合;你跟該公司董事長的私人借款糾紛,不符合,因為那不是分店的業務。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條為「因業務涉訟之特別審判籍」,規定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凡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所生之訴訟,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條是「以原就被」原則(第2條)之外的補充選項,目的在使因特定營業據點業務而生之糾紛得就近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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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6條是什麼?▾
特別審判籍規定,因事務所或營業所業務涉訟,可在該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起訴。
Q2告公司一定要去公司登記地法院嗎?▾
不一定,第6條讓你多一個選項:在與糾紛相關的營業所所在地起訴。
Q3什麼算「營業所」?▾
有實際營業活動的據點(門市、分店、辦事處),單純登記地址或信箱不算。
Q4事務所和營業所差在哪?▾
營業所以營利為目的,事務所是處理事務的地點(如律師、會計師事務所)。
Q5糾紛跟分店無關還能用第6條嗎?▾
不行,必須是該營業所的業務引起的訴訟,私人借款等與業務無關不適用。
Q6被告可以反過來主張第6條移送嗎?▾
可以,被告可主張案件與某營業所業務相關,聲請移送至該地法院。
Q7管轄異議要什麼時候提?▾
第一次言詞辯論前,逾期即生應訴管轄(第25條),不得再爭執。
Q8合約寫了合意管轄還能用第6條嗎?▾
非專屬合意管轄時仍可用第6條;專屬約定則受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管轄基礎 | 第2條 以原就被(法人普通審判籍) | 原則上至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起訴 | 第6條 業務特別審判籍 | 因特定營業所業務涉訟,得在該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起訴 |
| 原告便利性 | 第2條 | 可能須跨區到被告總公司所在地 | 第6條 | 可就近在發生業務糾紛的分店所在地 |
| 限制條件 | 第2條 | 無業務關聯要求 | 第6條 | 須糾紛與該營業所業務直接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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