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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 條(因業務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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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人有一個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他的業務涉及到了訴訟,那麼這個訴訟可以由他的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在台北市開了一家餐廳,而他的餐廳涉及到了一個訴訟,那麼這個訴訟可以由台北市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