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 條(因船舶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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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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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 條規定,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海事糾紛的特別審判籍。
Q · 船東在國外、船在公海出事,我能在台灣哪個法院告?
可在船籍所在地法院告(民訴第7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 7 條,只要糾紛是對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且因船舶本身或航行而起(碰撞、貨損、船員傷亡、運費爭議等),就能在該船船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這是「得由」的選擇性管轄,不是專屬管轄,你仍可選被告住所地等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當被告是外國公司而船有台灣船籍時,本條常是把案件留在台灣法院的依據。
深度解讀
海上的糾紛最麻煩的不是法律問題,是「去哪裡打官司」的問題。船東可能登記在巴拿馬,船上的貨物屬於台灣進口商,事故發生在公海,船停靠在高雄港。到底該去哪個法院?這條給了一個錨點:船籍港。每艘船都有一個法定的「戶籍」,登記在某個港口。只要你的糾紛是跟船舶本身或航行有關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法院就能管。這對貨主、船員、港口經營者來說是一條實用的捷徑。不需要追著船東跑到他公司登記的城市,直接在船的「戶籍地」開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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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