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 條(因船舶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一))
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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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 條規定,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海事糾紛的特別審判籍。
Q · 船東在國外、船在公海出事,我能在台灣哪個法院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 7 條,只要糾紛是對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且因船舶本身或航行而起(碰撞、貨損、船員傷亡、運費爭議等),就能在該船船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這是「得由」的選擇性管轄,不是專屬管轄,你仍可選被告住所地等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當被告是外國公司而船有台灣船籍時,本條常是把案件留在台灣法院的依據。
白話解讀
海上的糾紛最麻煩的不是法律問題,是「去哪裡打官司」的問題。船東可能登記在巴拿馬,船上的貨物屬於台灣進口商,事故發生在公海,船停靠在高雄港。到底該去哪個法院?這條給了一個錨點:船籍港。每艘船都有一個法定的「戶籍」,登記在某個港口。只要你的糾紛是跟船舶本身或航行有關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法院就能管。這對貨主、船員、港口經營者來說是一條實用的捷徑。不需要追著船東跑到他公司登記的城市,直接在船的「戶籍地」開戰。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7 條為海事案件的特別審判籍規定:對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所生之訴訟,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船籍港是船舶登記時指定的法定登記港,類似船舶的「戶籍」,為移動性的海事糾紛提供一個固定的管轄連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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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船舶糾紛要去哪個法院告?▾
可選船籍所在地法院(民訴第7條),也可選被告住所地等其他有管轄權法院。
Q2船籍港就是船停靠的港口嗎?▾
不是。船籍港是船舶登記時指定的登記港(船舶法第4條),與實際停靠營運港可能不同。
Q3漁船、遊艇糾紛也適用第7條嗎?▾
適用。只要是依法登記的船舶都有船籍港,商船、漁船、遊艇皆然。
Q4外國籍船舶在台灣出事,台灣法院能管嗎?▾
若該船有台灣船籍可用本條;否則須看第15條侵權行為地或第8條船舶所在地管轄。
Q5第7條是專屬管轄嗎?▾
不是。條文用「得由」,是多一個選項,非唯一管轄法院。
Q6怎麼查一艘船的船籍港?▾
到交通部航港局船舶資訊查詢系統,輸入船名或統一編號即可查。
Q7管轄異議要什麼時候提?▾
須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前提出,逾時可能視為擬制合意管轄。
Q8管轄權和準據法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管轄是「哪個法院能審」,準據法是「適用哪國法律」,海事涉外案兩者須分開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7_船籍地 | art8_船舶所在地 | art15_侵權行為地 |
|---|---|---|---|
| 連結點 | 船籍所在地(船的戶籍) | 船舶現時所在地 | 侵權行為發生地 |
| 適用情境 | 船舶或航行所生爭訟 | 得扣押船舶之請求 | 船舶碰撞等侵權 |
| 海事碰撞 | 可單用 | 可併用 | 常併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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