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 條規定,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海事糾紛的特別審判籍。
Q · 船東在國外、船在公海出事,我能在台灣哪個法院告?
可在船籍所在地法院告(民訴第7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 7 條,只要糾紛是對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且因船舶本身或航行而起(碰撞、貨損、船員傷亡、運費爭議等),就能在該船船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這是「得由」的選擇性管轄,不是專屬管轄,你仍可選被告住所地等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當被告是外國公司而船有台灣船籍時,本條常是把案件留在台灣法院的依據。
海上的糾紛最麻煩的不是法律問題,是「去哪裡打官司」的問題。船東可能登記在巴拿馬,船上的貨物屬於台灣進口商,事故發生在公海,船停靠在高雄港。到底該去哪個法院?這條給了一個錨點:船籍港。每艘船都有一個法定的「戶籍」,登記在某個港口。只要你的糾紛是跟船舶本身或航行有關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法院就能管。這對貨主、船員、港口經營者來說是一條實用的捷徑。不需要追著船東跑到他公司登記的城市,直接在船的「戶籍地」開戰。
民事訴訟法第 7 條為海事案件的特別審判籍規定:對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所生之訴訟,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船籍港是船舶登記時指定的法定登記港,類似船舶的「戶籍」,為移動性的海事糾紛提供一個固定的管轄連結點。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選船籍所在地法院(民事訴訟法第7條),也可選被告住所地等其他有管轄權法院。本條為選擇性管轄,非專屬。
不是。船籍港是船舶登記時依船舶法第4條指定的登記港,與實際停靠營運港可能不同。
若該船有台灣船籍可用第7條;否則須看第15條侵權行為地或第8條船舶所在地管轄。海事涉外案另須處理準據法問題。
海事案件的特別審判籍,讓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船舶登記時依船舶法指定的登記港,是船舶的法定所在地,類似戶籍。
普通審判籍之外,因特定法律關係另定管轄法院的制度。
查船籍港 → 確認爭訟與船舶/航行相關 → 起訴狀載明依第7條由船籍地法院管轄。
到交通部航港局船舶資訊查詢系統,輸入船名或統一編號查詢。
海商法另有特殊時效:貨物運送人責任1年、碰撞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
須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前提出,逾時可能被視為擬制合意管轄。
第7條看船的『戶籍』(登記港),第8條看船的『現時所在地』,海事案常擇一或併用。
船舶碰撞屬侵權可用第15條,第7條則不限侵權;視證據與被告所在擇定,常併列主張。
| 比較面向 | art7_船籍地 | art8_船舶所在地 | art15_侵權行為地 |
|---|---|---|---|
| 連結點 | 船籍所在地(船的戶籍) | 船舶現時所在地 | 侵權行為發生地 |
| 適用情境 | 船舶或航行所生爭訟 | 得扣押船舶之請求 | 船舶碰撞等侵權 |
| 海事碰撞 | 可單用 | 可併用 | 常併用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對於設有營業所或事務所之人,因關於營業所或事務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設有營業所或事務所之人,因關於營業所或事務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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