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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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損害貨物之變賣,除由於不可抗力或船長依法處理者外,應得保險人之同意。並以變賣淨額與保險價額之差額為損害額。但因變賣後所減省之一切費用,應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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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41條:受損貨物變賣原則須經保險人同意,損害額為保險價額減變賣淨額,並扣除變賣後減省的一切費用。
Q · 貨物在海運途中受損想趕快賣掉止血,可以自己決定嗎?
原則上要先得到保險人同意,否則擅自變賣的損失可能不賠
依海商法第141條,受損貨物變賣原則上應先取得保險人同意,僅在「不可抗力」或「船長依法處理」兩種例外情況下可先處分。損害額計算方式為保險價額減去變賣淨額,且因變賣而省下的關稅、倉儲、運費等一切費用都必須再扣除,避免被保險人因事故反而得利。
深度解讀
貨物受損但還沒毀到全沒用,能賣一點是一點,這種「損後變賣」的情況,保險怎麼賠?第 141 條劃了一條很明確的線:原則上變賣要先得到保險人同意。如果你擅自賣了,就算賣得太低造成損失擴大,保險公司可以主張這部分不是他們的責任。但有兩個例外:不可抗力(颱風逼近必須立刻變賣)或船長依法處理(如危險品必須緊急處置)。這時候不用事先同意也能變賣。計算損害的方式也很直接:保險價額減掉變賣淨額就是損害額。但最後一句「因變賣後所減省之一切費用,應扣除之」很多人沒注意到:如果你因為變賣了而省下原本要付的關稅、倉儲費、運費,這些節省必須從損害額裡扣掉。不然等於保險公司賠了損失還額外補貼你省下的費用,這不是保險,是套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不可抗力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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