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42 條
海上保險之委付,指被保險人於發生第一百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委付原因後,移轉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物全部保險金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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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42條的委付,指被保險人在發生法定委付原因後,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移轉給保險人,以請求支付全部保險金額。
Q · 海上保險的委付是什麼意思?
依海商法第142條,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第143至145條法定委付原因(如船舶被捕獲、貨物滯留逾期)後,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整包移轉給保險人,以請求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的單方行為。它把「沒全毀但回不來」的標的物,轉換成乾淨的全額理賠,但須符合法定原因、且自得為委付之日起2個月內行使(第152條)。
白話解讀
海上的損失有一種特別折磨人的形態:船還在,但被外國海關扣著兩個月不放;貨還在,但運回來的費用比貨本身還貴。這種「沒全毀但回不來」的狀態,如果按一般保險邏輯走,理賠會卡在「到底損失多少」的計算泥沼裡,被保險人可能被拖上半年甚至一年。委付就是為了破這個局而存在的法律工具:被保險人主動把標的物的所有權整包讓給保險人,換取保險人立刻支付全額保險金。它把「卡住的爛攤子」轉換成「乾淨的全額理賠」。但這不是隨便就能用的逃生門,必須符合第 143 到 145 條列出的特定原因,而且後續還有通知、承諾、效力等一連串嚴格規則。懂這條的人在跨境貨物或船舶出狀況時,會比對手早三個月拿到錢。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42條的委付,為海上保險的特別理賠機制,指被保險人於發生第143條至第145條所列委付原因後,將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移轉於保險人,並請求支付該標的物全部保險金額之單方意思表示,構成推定全損下取得全額理賠的法定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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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上保險的委付是什麼?▾
被保險人在發生法定委付原因後,讓出標的物全部權利換取全額保險金的單方行為。
Q2委付要符合什麼原因才能行使?▾
船舶委付看第143條、貨物委付看第144條、運費委付看第145條,須有法定事實,不能自行認定。
Q3委付和全損理賠差在哪?▾
全損是東西真的全毀由保險人認定;委付是東西還在但回不來,由被保險人主動發動。
Q4委付通知要怎麼發才有效?▾
建議書面(存證信函),具體載明標的物、委付原因、請求金額,避免被以通知不明確拒絕。
Q5委付通知發出後可以反悔嗎?▾
一經保險人明示承諾,依第148條當事人均不得撤銷。
Q6委付有時間限制嗎?▾
有。自得為委付之日起2個月不行使即消滅(第152條)。
Q7保險公司拒絕承諾委付怎麼辦?▾
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委付有效,法院審查是否符合第143至145條原因。
Q8委付一定要就全部標的物嗎?▾
原則上應就全部為之(第146條),僅一種標的物發生委付原因時得就該種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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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委付 | 實際全損理賠 | 部分損失理賠 |
|---|---|---|---|
| 適用情形 | 標的物未全毀但實質回不來(推定全損) | 標的物確實滅失或全毀 | 標的物部分受損仍可使用 |
| 發動主體 | 被保險人主動行使 | 保險人認定 | 依損害比例計算 |
| 理賠金額 | 全部保險金額 | 全部保險金額 | 按損害比例 |
| 權利移轉 | 標的物一切權利移轉於保險人(第147條) | 殘餘物權利移轉(代位) | 不移轉 |
| 時效 | 得為委付之日起2個月(第152條) | 保險法一般時效 | 保險法一般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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