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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海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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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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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 一、船舶被捕獲時。 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四、船舶被
扣押
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
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
債權人
聲請法院所為之
查封
、
假扣押
及
假處分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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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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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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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海事優先權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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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抵押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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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運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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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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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旅客運送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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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拖帶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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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船舶碰撞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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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海難救助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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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共同海損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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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海上保險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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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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