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43 條
- 1.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 一、船舶被捕獲時。 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
- 2.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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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43條規定船舶被捕獲、無法或不值得修繕、行蹤不明逾二個月、被扣押逾二個月未放行時,被保險人得委付請求全額理賠。
Q · 船被外國扣住或失聯很久,船東能直接向保險公司要全額嗎?
依海商法第143條,被保險船舶在被捕獲、不能修繕或修繕費超過保險價額、行蹤不明逾二個月、被扣押逾二個月仍未放行等四款情形之一時,被保險人得對保險人行使委付,請求全部保險金額並移轉船舶權利。但第二項明定,第四款的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的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那屬於船東自身民事糾紛,不能轉嫁保險公司。
白話解讀
船東這個職業最怕的不是船沉了,是船「不知道在哪」或「回不來」。船真的沉了還好處理,保險公司認定全損就賠錢結案。但船被海盜挾持、被外國港口扣押、失聯不知去向,這種「卡住但沒消失」的狀態,反而會讓船東陷入最痛苦的灰色地帶:每天燒著管理費和利息,貸款銀行追著要錢,保險公司卻說「等情況明朗再說」。本條就是船東口袋裡的四把鑰匙。船被捕獲(戰爭、海盜或主權扣押)、修繕費超過保險價額、行蹤不明逾兩個月、被外國公權力扣押逾兩個月,符合任一情形就能行使委付。特別注意第二項那個重要區別:這裡的「扣押」是指外國海關、港務機關等公權力扣留,不包括台灣債權人去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前者是船東無力處理的不可抗力,後者是船東自己捲入民事糾紛,邏輯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船舶委付指被保險船舶發生海商法第143條所列四款重大事故(被捕獲、不能或不值得修繕、行蹤不明逾二個月、被扣押逾二個月未放行)之一時,被保險人將船舶一切權利移轉予保險人,以換取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制度,屬海上保險推定全損的處理機制,須於委付原因發生後二個月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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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船舶委付是什麼?▾
船舶發生海商法143條四款重大事故之一時,船東把船舶權利移轉給保險公司,換取全部保險金額的制度。
Q2船被扣押多久才能委付?▾
被外國公權力扣押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才能委付;債權人聲請的假扣押不算。
Q3船失聯多久能委付?▾
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第三款委付原因即成立。
Q4修繕費要多高才能委付?▾
不能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含拖船、停修等附隨成本累計),即符合第二款。
Q5委付通知發出去可以反悔嗎?▾
依第151條原則上不得撤回,經保險人承諾後依第148條雙方都不得撤銷。
Q6委付權有沒有期限?▾
依第152條,自得為委付之日起二個月內不行使即消滅。
Q7海盜挾持算被捕獲嗎?▾
實務傾向算第一款捕獲,但建議同時主張第三款行蹤不明(滿二個月後)較保險。
Q8債權人假扣押我的船能委付嗎?▾
不能。第二項明文排除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屬船東自身民事糾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時間門檻 | 舉證重點 |
|---|---|---|
| 船舶被捕獲(第一款) | 事故發生即可 | 戰爭、海盜或主權扣押的事實 |
| 不能修繕或修繕費超過保險價額(第二款) | 無固定期間 | 修繕報價+拖船停修等附隨成本累計超過保險價額 |
| 行蹤不明(第三款) | 逾二個月 | AIS中斷、海事衛星查無回應紀錄 |
| 被扣押未放行(第四款) | 逾二個月 | 須為外國公權力扣押,非債權人假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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