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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海商法 第 143 條

  1. 1.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 一、船舶被捕獲時。 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
  2. 2.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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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43條規定船舶被捕獲、無法或不值得修繕、行蹤不明逾二個月、被扣押逾二個月未放行時,被保險人得委付請求全額理賠。

Q · 船被外國扣住或失聯很久,船東能直接向保險公司要全額嗎?

依海商法第143條,被保險船舶在被捕獲、不能修繕或修繕費超過保險價額、行蹤不明逾二個月、被扣押逾二個月仍未放行等四款情形之一時,被保險人得對保險人行使委付,請求全部保險金額並移轉船舶權利。但第二項明定,第四款的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的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那屬於船東自身民事糾紛,不能轉嫁保險公司。

白話解讀

船東這個職業最怕的不是船沉了,是船「不知道在哪」或「回不來」。船真的沉了還好處理,保險公司認定全損就賠錢結案。但船被海盜挾持、被外國港口扣押、失聯不知去向,這種「卡住但沒消失」的狀態,反而會讓船東陷入最痛苦的灰色地帶:每天燒著管理費和利息,貸款銀行追著要錢,保險公司卻說「等情況明朗再說」。本條就是船東口袋裡的四把鑰匙。船被捕獲(戰爭、海盜或主權扣押)、修繕費超過保險價額、行蹤不明逾兩個月、被外國公權力扣押逾兩個月,符合任一情形就能行使委付。特別注意第二項那個重要區別:這裡的「扣押」是指外國海關、港務機關等公權力扣留,不包括台灣債權人去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前者是船東無力處理的不可抗力,後者是船東自己捲入民事糾紛,邏輯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船舶委付指被保險船舶發生海商法第143條所列四款重大事故(被捕獲、不能或不值得修繕、行蹤不明逾二個月、被扣押逾二個月未放行)之一時,被保險人將船舶一切權利移轉予保險人,以換取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制度,屬海上保險推定全損的處理機制,須於委付原因發生後二個月內行使。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船舶委付是什麼?

船舶發生海商法143條四款重大事故之一時,船東把船舶權利移轉給保險公司,換取全部保險金額的制度。

Q2船被扣押多久才能委付?

被外國公權力扣押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才能委付;債權人聲請的假扣押不算。

Q3船失聯多久能委付?

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第三款委付原因即成立。

Q4修繕費要多高才能委付?

不能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含拖船、停修等附隨成本累計),即符合第二款。

Q5委付通知發出去可以反悔嗎?

依第151條原則上不得撤回,經保險人承諾後依第148條雙方都不得撤銷。

Q6委付權有沒有期限?

依第152條,自得為委付之日起二個月內不行使即消滅。

Q7海盜挾持算被捕獲嗎?

實務傾向算第一款捕獲,但建議同時主張第三款行蹤不明(滿二個月後)較保險。

Q8債權人假扣押我的船能委付嗎?

不能。第二項明文排除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屬船東自身民事糾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時間門檻舉證重點
船舶被捕獲(第一款)事故發生即可戰爭、海盜或主權扣押的事實
不能修繕或修繕費超過保險價額(第二款)無固定期間修繕報價+拖船停修等附隨成本累計超過保險價額
行蹤不明(第三款)逾二個月AIS中斷、海事衛星查無回應紀錄
被扣押未放行(第四款)逾二個月須為外國公權力扣押,非債權人假扣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商法上之海上保險委付制度(船舶委付)
🇰🇷 韓國한국 상법상 해상보험 위부(보험위부)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49條(推定全損之委付)
🇩🇪 德國德國海上保險之委付(Abandon,舊 HGB §§861 以下,2007 年改革後改由 DTV-ADS 海上保險條款規律)
🇫🇷 法國法國保險法典海上保險之délaissement(委付,Code des assurances 海上保險編)
🇺🇸 美國美國海上保險之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與 notice of abandonment(普通法/各州法,無單一法典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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