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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海商法 第 143 條

  1. 1.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 一、船舶被捕獲時。 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
  2. 2.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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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43條規定船舶被捕獲、無法或不值得修繕、行蹤不明逾二個月、被扣押逾二個月未放行時,被保險人得委付請求全額理賠。

Q · 船被外國扣住或失聯很久,船東能直接向保險公司要全額嗎?

依海商法第143條,被保險船舶在被捕獲、不能修繕或修繕費超過保險價額、行蹤不明逾二個月、被扣押逾二個月仍未放行等四款情形之一時,被保險人得對保險人行使委付,請求全部保險金額並移轉船舶權利。但第二項明定,第四款的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的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那屬於船東自身民事糾紛,不能轉嫁保險公司。

白話解讀

船東這個職業最怕的不是船沉了,是船「不知道在哪」或「回不來」。船真的沉了還好處理,保險公司認定全損就賠錢結案。但船被海盜挾持、被外國港口扣押、失聯不知去向,這種「卡住但沒消失」的狀態,反而會讓船東陷入最痛苦的灰色地帶:每天燒著管理費和利息,貸款銀行追著要錢,保險公司卻說「等情況明朗再說」。本條就是船東口袋裡的四把鑰匙。船被捕獲(戰爭、海盜或主權扣押)、修繕費超過保險價額、行蹤不明逾兩個月、被外國公權力扣押逾兩個月,符合任一情形就能行使委付。特別注意第二項那個重要區別:這裡的「扣押」是指外國海關、港務機關等公權力扣留,不包括台灣債權人去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前者是船東無力處理的不可抗力,後者是船東自己捲入民事糾紛,邏輯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船舶委付指被保險船舶發生海商法第143條所列四款重大事故(被捕獲、不能或不值得修繕、行蹤不明逾二個月、被扣押逾二個月未放行)之一時,被保險人將船舶一切權利移轉予保險人,以換取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制度,屬海上保險推定全損的處理機制,須於委付原因發生後二個月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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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船被海盜挾持算不算第一項第一款的「捕獲」?

實務見解傾向算。第一款的捕獲原指戰時敵國拿捕或主權國家扣押,但隨海盜活動擴大,索馬利亞海盜挾持等案件也被解釋為廣義被捕獲。惟非絕對共識,部分學者認為海盜應走第三款行蹤不明。實務上委付通知最好同時主張第一款與第三款(二個月後),讓保險人不論用哪個邏輯都得承諾。

Q2船被外國海關扣兩個月剛過,但聽說可能放行,要不要先發委付通知?

這是最關鍵決策時點。一旦發出委付通知依第151條原則上不得撤回,船若放行就等於把船送給保險公司;但若錯過第152條二個月委付權消滅期間,後續真的回不來就完全失去這工具。實務上會在第60天當日發出明確記載依第143條第四款行使委付權的通知,形式上權利已行使,後續再依事實處理。

Q3船舶修繕費剛好等於保險價額,能不能委付?

第二項要件是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剛好等於不算超過,嚴格解釋下不符合。但實務上應加計拖船到修繕港費用、停修期間損失等附隨成本,累加後通常會超過保險價額。主張委付時不要只算純粹修繕報價,要把所有與修繕直接相關支出列入,這是訴訟常見攻防焦點。

Q4船被自家公司債權人在台灣假扣押兩個月,能委付嗎?

明確不能。第二項白紙黑字排除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理由是這種扣押來自船東自身民事糾紛,可透過清償或提供擔保解決,不該轉嫁保險公司。遇此狀況要自己想辦法解保全,例如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否則船舶滯留的港埠費和維護費都得自己吞。

Q5船舶委付是什麼?

船舶發生海商法143條四款重大事故之一時,船東將船舶一切權利移轉給保險公司,換取全部保險金額的制度,是海上保險推定全損的處理機制。

Q6委付的四款原因差在哪?

被捕獲(即時)、不能或不值得修繕(無固定期間)、行蹤不明逾二個月、被外國公權力扣押逾二個月未放行,門檻與舉證重點各不相同。

Q7什麼叫被扣押逾二個月仍未放行?

指外國海關、港務等公權力扣留船舶超過二個月仍未釋放,不包括台灣債權人聲請法院的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

Q8委付跟實際全損差在哪?

實際全損是船真的滅失,保險公司直接認定賠付;委付是船卡住但沒消失,須由船東主動行使把權利移轉換全額。

Q9船舶委付怎麼行使?

記錄事故事實 → 通知保險人 → 倒數二個月期間 → 期限屆至以存證信函發出委付通知並明示依第幾款行使 → 同步控管殘船。

Q10委付能拿回多少?

委付經承諾或判決有效後可請求全部保險金額;保險人應於收到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給付(第150條)。

Q11委付通知怎麼寫才有效?

以書面(存證信函)載明船名、委付原因屬第143條第幾款、事實證據與發出日期,務必壓在第152條二個月期限內。

Q12怎麼證明船舶行蹤不明逾二個月?

保留AIS訊號中斷時點、海事衛星查無回應紀錄、岸台失聯通聯紀錄,以證明連續逾二個月無法掌握船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時間門檻舉證重點
船舶被捕獲(第一款)事故發生即可戰爭、海盜或主權扣押的事實
不能修繕或修繕費超過保險價額(第二款)無固定期間修繕報價+拖船停修等附隨成本累計超過保險價額
行蹤不明(第三款)逾二個月AIS中斷、海事衛星查無回應紀錄
被扣押未放行(第四款)逾二個月須為外國公權力扣押,非債權人假扣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商法上之海上保險委付制度(船舶委付)
🇰🇷 韓國한국 상법상 해상보험 위부(보험위부)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49條(推定全損之委付)
🇩🇪 德國德國海上保險之委付(Abandon,舊 HGB §§861 以下,2007 年改革後改由 DTV-ADS 海上保險條款規律)
🇫🇷 法國法國保險法典海上保險之délaissement(委付,Code des assurances 海上保險編)
🇺🇸 美國美國海上保險之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與 notice of abandonment(普通法/各州法,無單一法典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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