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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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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 一、船舶被捕獲時。 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
  2. 2.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43條規定船舶被捕獲、無法或不值得修繕、行蹤不明逾二個月、被扣押逾二個月未放行時,被保險人得委付請求全額理賠。

Q · 船被外國扣住或失聯很久,船東能直接向保險公司要全額嗎?

符合四款情形之一就能委付請求全額

依海商法第143條,被保險船舶在被捕獲、不能修繕或修繕費超過保險價額、行蹤不明逾二個月、被扣押逾二個月仍未放行等四款情形之一時,被保險人得對保險人行使委付,請求全部保險金額並移轉船舶權利。但第二項明定,第四款的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的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那屬於船東自身民事糾紛,不能轉嫁保險公司。

深度解讀

船東這個職業最怕的不是船沉了,是船「不知道在哪」或「回不來」。船真的沉了還好處理,保險公司認定全損就賠錢結案。但船被海盜挾持、被外國港口扣押、失聯不知去向,這種「卡住但沒消失」的狀態,反而會讓船東陷入最痛苦的灰色地帶:每天燒著管理費和利息,貸款銀行追著要錢,保險公司卻說「等情況明朗再說」。本條就是船東口袋裡的四把鑰匙。船被捕獲(戰爭、海盜或主權扣押)、修繕費超過保險價額、行蹤不明逾兩個月、被外國公權力扣押逾兩個月,符合任一情形就能行使委付。特別注意第二項那個重要區別:這裡的「扣押」是指外國海關、港務機關等公權力扣留,不包括台灣債權人去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前者是船東無力處理的不可抗力,後者是船東自己捲入民事糾紛,邏輯完全不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扣押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查封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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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43 條規定:「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 一、船舶被捕獲時。 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