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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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貨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 一、船舶因遭難,或其他事變不能航行已逾二個月而貨物尚未交付於受貨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時。 二、裝運貨物之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三、貨物因應由保險人負保險責任之損害,其回復原狀及繼續或轉運至目的地費用總額合併超過到達目的地價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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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144條定貨物委付三款:船遭難逾二月未交付、船行蹤不明逾二月、修復轉運費合計超過到達價值,得移轉貨物權利換全額理賠。
Q · 貨物卡在海上回不來,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領全額嗎?
可以,符合海商法144條三款之一即得委付求全額
依海商法第144條,被保險貨物有三種情形之一即得委付、請求全額保險金:一、船舶遭難不能航行逾二個月而貨物尚未交付;二、載運船舶行蹤不明逾二個月;三、貨物回復原狀及繼續或轉運至目的地的費用總額,合併超過到達目的地價值。第三款是實務最常援引者,把抽象損失化為「修復+轉運成本 vs 到達價值」的具體比較。委付須於得為委付之日起二個月內行使(海商法152條)。
深度解讀
貨物的委付邏輯跟船不一樣。船是「會跑的資產」,行蹤可能不明可能被扣;貨是「躺在船上的資產」,命運直接綁在那艘船和那段運程上。本條的三款情形其實就是進出口商的三個惡夢:船遭難開不動,貨已經兩個月還沒到收貨人手上;船整艘失聯兩個月,貨自然也跟著消失;最關鍵的是第三款,貨還在但要把它修復或繼續運到目的地的總成本,已經超過貨物到目的地時的價值。第三款是 88 年修法的精華,舊法用「全價值四分之三」這種計算很麻煩的標準,新法直接改成「成本超過到達價值就能委付」,給進出口商和保險人一個可以實際計算的清楚分界。掌握這條的人,在貨物出狀況時不會傻等,會立刻拿出計算機算「修復+轉運費」對「到達目的地市值」的比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要保人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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