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海商法 第 145 條

運費之委付,得於船舶或貨物之委付時為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45 條規定運費之委付,須於船舶或貨物委付時一併為之,運費委付不能獨立行使。

Q · 運費收不到,可以單獨委付運費保險嗎?

依海商法第 145 條,運費之委付得於船舶或貨物之委付時為之。換言之,運費委付不是獨立權利,必須等船舶(第 143 條)或貨物(第 144 條)本身達到委付原因時才能一併主張。若船平安到港、僅是客戶不付運費,屬運送契約的應收帳款問題,無法觸發委付機制。實務上船貨委付通知與運費委付請求應合併於同一份文件發出。

白話解讀

海上保險不只能保船和貨,還能保「預期收得到的運費」。船東把船租出去或承運貨物,運費是核心收入來源,運費保險就是針對這塊收入做的保障。這條短短一句話解決一個問題:運費什麼時候可以委付?答案是「船舶或貨物可委付的時候」。換句話說,運費委付不是一個獨立的權利,它是綁在船貨委付上的附隨權利。88 年修法前,運費委付被限縮在船舶行蹤不明達一定期間才能行使,限制太死。新法直接把運費委付的時機跟船貨委付完全綁定,只要船或貨任何一個達到推定全損可以委付,運費也能跟著一起委付。對承運方而言,這代表船貨理賠和運費理賠可以一次解決,不必分開談、分開計算、分開等承諾。

法律定性

運費委付指海上保險中,被保險之運費收入因所附隨之船舶或貨物達到推定全損委付原因時,被保險人得於船舶或貨物委付之同時,將該運費權益移轉予保險人並請求全部保險金額之制度。運費委付不具獨立委付原因,其行使時機完全綁定於船貨委付,屬附隨性權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 145 條是什麼?

規定運費委付須在船舶或貨物委付時一併為之,運費委付為附隨權利不能獨立行使。

Q2運費可以單獨委付嗎?

不能,必須等船舶(143 條)或貨物(144 條)達委付原因才能一併主張。

Q3客戶不付運費可以委付運費保險嗎?

不行,那屬應收帳款風險,與船貨物理損失無關,無法觸發委付。

Q4運費委付的時效多久?

依海商法第 152 條,自得為委付之日起 2 個月不行使即消滅,與船貨委付一起綁定。

Q5什麼是推定全損?

保險標的雖未完全滅失,但修復或回復成本超過其價值,法律上視為全損。

Q6運費委付要提供什麼文件?

運費收入證明(租船契約、運送契約、發票)及船貨委付通知,建議合併一份發出。

Q788 年修法改了什麼?

打破舊法限制(運費委付僅限船舶行蹤不明達一定期間),改為船貨可委付時運費即得一併委付。

Q8運費委付和運費部分損害理賠差在哪?

委付是全損移轉標的取全額(145、140 條外),部分損害依比例計算(140 條),兩者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運費委付(145)船舶委付(143)貨物委付(144)
委付標的預期可收運費被保險船舶被保險貨物
獨立委付原因無,附隨船貨有(被捕獲、不能修繕等)有(不能航行逾期、修復轉運費超值等)
行使時機船舶或貨物委付時委付原因發生時委付原因發生時
消滅時效2 個月(隨船貨,152 條)2 個月(152 條)2 個月(152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商法 海上保険の委付制度(推定全損時の委付)
🇰🇷 韓國한국 상법 해상보험 위부 제도
🇨🇳 中國中国海商法 海上保险委付(推定全损)
🇩🇪 德國Abandon im deutschen Seeversicherungsrecht (ADS-/Versicherungsvertragsrecht-Tradition)
🇫🇷 法國Délaissement en assurance maritime (Code des assurances)
🇺🇸 美國Abandonment &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in marine insurance (English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tradi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