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45 條
運費之委付,得於船舶或貨物之委付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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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45 條規定運費之委付,須於船舶或貨物委付時一併為之,運費委付不能獨立行使。
Q · 運費收不到,可以單獨委付運費保險嗎?
依海商法第 145 條,運費之委付得於船舶或貨物之委付時為之。換言之,運費委付不是獨立權利,必須等船舶(第 143 條)或貨物(第 144 條)本身達到委付原因時才能一併主張。若船平安到港、僅是客戶不付運費,屬運送契約的應收帳款問題,無法觸發委付機制。實務上船貨委付通知與運費委付請求應合併於同一份文件發出。
白話解讀
海上保險不只能保船和貨,還能保「預期收得到的運費」。船東把船租出去或承運貨物,運費是核心收入來源,運費保險就是針對這塊收入做的保障。這條短短一句話解決一個問題:運費什麼時候可以委付?答案是「船舶或貨物可委付的時候」。換句話說,運費委付不是一個獨立的權利,它是綁在船貨委付上的附隨權利。88 年修法前,運費委付被限縮在船舶行蹤不明達一定期間才能行使,限制太死。新法直接把運費委付的時機跟船貨委付完全綁定,只要船或貨任何一個達到推定全損可以委付,運費也能跟著一起委付。對承運方而言,這代表船貨理賠和運費理賠可以一次解決,不必分開談、分開計算、分開等承諾。
法律定性
運費委付指海上保險中,被保險之運費收入因所附隨之船舶或貨物達到推定全損委付原因時,被保險人得於船舶或貨物委付之同時,將該運費權益移轉予保險人並請求全部保險金額之制度。運費委付不具獨立委付原因,其行使時機完全綁定於船貨委付,屬附隨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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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 145 條是什麼?▾
規定運費委付須在船舶或貨物委付時一併為之,運費委付為附隨權利不能獨立行使。
Q2運費可以單獨委付嗎?▾
不能,必須等船舶(143 條)或貨物(144 條)達委付原因才能一併主張。
Q3客戶不付運費可以委付運費保險嗎?▾
不行,那屬應收帳款風險,與船貨物理損失無關,無法觸發委付。
Q4運費委付的時效多久?▾
依海商法第 152 條,自得為委付之日起 2 個月不行使即消滅,與船貨委付一起綁定。
Q5什麼是推定全損?▾
保險標的雖未完全滅失,但修復或回復成本超過其價值,法律上視為全損。
Q6運費委付要提供什麼文件?▾
運費收入證明(租船契約、運送契約、發票)及船貨委付通知,建議合併一份發出。
Q788 年修法改了什麼?▾
打破舊法限制(運費委付僅限船舶行蹤不明達一定期間),改為船貨可委付時運費即得一併委付。
Q8運費委付和運費部分損害理賠差在哪?▾
委付是全損移轉標的取全額(145、140 條外),部分損害依比例計算(140 條),兩者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運費委付(145) | 船舶委付(143) | 貨物委付(144) |
|---|---|---|---|
| 委付標的 | 預期可收運費 | 被保險船舶 | 被保險貨物 |
| 獨立委付原因 | 無,附隨船貨 | 有(被捕獲、不能修繕等) | 有(不能航行逾期、修復轉運費超值等) |
| 行使時機 | 船舶或貨物委付時 | 委付原因發生時 | 委付原因發生時 |
| 消滅時效 | 2 個月(隨船貨,152 條) | 2 個月(152 條) | 2 個月(15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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