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46 條
- 1.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物之全部為之。但保險單上僅有其中一種標的物發生委付原因時,得就該一種標的物為委付請求其保險金額。
- 2.委付不得附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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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46條規定委付須就保險標的物全部為之,且不得附條件,唯多種標的保單得就單一種類委付。
Q · 委付可以只放棄一部分、或附加條件嗎?
依海商法第146條,委付原則上必須就保險標的物的全部為之,不能挑壞的部分委付、留好的自己處理;唯一例外是同一張保單同時承保多種標的物(如船舶與貨物),而委付原因只發生在其中一種時,得就該種單獨委付。第二項另規定委付不得附有條件,例如「如果貨真的回不來才委付」這種保留語句會使委付效力產生爭議,因委付一經成立即不可撤回,必須是純粹、確定的單方意思表示。
白話解讀
委付這個工具有一個鐵律:要嘛全放,要嘛不放。第一項本文就是這個「全有或全無」原則:被保險人如果要委付,必須對保險標的物的「全部」一起委付,不能說我這批貨裡只委付一半。為什麼?因為委付的本質是把標的物所有權整包讓給保險人換取全額理賠,如果允許部分委付,等於被保險人留下好的、把爛的丟給保險人,會嚴重破壞保險的對價平衡。但但書開了一道門:如果一張保單同時承保了好幾種標的物(例如同時保了船和船上的貨),而委付原因只發生在其中一種,被保險人可以對那一種單獨委付,請求對應的保險金額。第二項則是另一條鐵律:委付不得附條件。你不能寫「如果貨真的回不來,我就委付」這種句子,必須是純粹、確定的單方意思表示。理由是委付一旦成立就不可撤回,必須有明確的時點和效力。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46條為海上保險委付的範圍與要件規範,確立兩項原則:其一,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物之全部為之(全部委付原則),但保單承保多種標的物而委付原因僅發生於其中一種時,得單獨委付該種;其二,委付不得附有條件,必須為確定且不可撤回的單方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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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146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委付的範圍與形式:原則上須就標的物全部委付,且委付不得附條件。
Q2委付可以只委付一半貨物嗎?▾
不行,同一批標的須全部委付;只有保單同時保多種標的、委付原因僅發生於一種時,才能單獨委付該種。
Q3什麼是「委付不得附有條件」?▾
委付通知不能寫「如果……才委付」這類保留語句,必須是確定、即時生效的單方意思表示。
Q4委付通知附了條件會怎樣?▾
會使通知合法性產生爭議,保險人可主張通知不合法而拒絕承諾。
Q5船和貨都保了,只有貨壞,要全部委付嗎?▾
不用,依但書可單獨對貨物委付,請求貨物部分的保險金額,船舶部分不受影響。
Q6委付一旦發出可以反悔嗎?▾
原則上不可撤回(參海商法第148條),這也是不得附條件的理由。
Q7委付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依海商法第152條,須自得為委付之日起2個月內行使,逾期權利消滅。
Q8委付承諾後標的物歸誰?▾
依海商法第147條,委付經承諾或判決有效後,自委付原因發生日起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可否委付 | 依據 | 說明 |
|---|---|---|---|
| 單一標的全部委付 | 可 | 第146條第1項本文 | 須就標的物全部為之 |
| 多種標的、僅一種發生原因 | 可單獨委付該種 | 第146條第1項但書 | 請求該種對應保險金額 |
| 同一批標的物拆分部分委付 | 不可 | 第146條第1項本文 | 防止逆選擇,避免留好丟壞 |
| 附條件之委付(如「若貨未到才委付」) | 不可 | 第146條第2項 | 委付不得附條件,否則效力生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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