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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付經承諾或經判決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
  2. 委付未經承諾前,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不受影響。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採取救助、保護或回復之各項措施,不視為已承諾或拋棄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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