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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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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部分損害之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40條規定,運費部分損害之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乘以保險金額定之;保險金額若低於實際運費,理賠將按比例縮水。

Q · 運費部分損失保險怎麼賠?

按所損運費占總運費比例乘保險金額算

依海商法第140條,運費部分損害的理賠額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關鍵在於算式基礎是保險金額而非實際應收運費,因此若投保時保險金額低於實際運費(低額保險),理賠的絕對金額會按比例縮水,差額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超額投保也不會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給付。

深度解讀

運費不是全有全無。一艘船載一百個貨櫃,中途有二十個被海水毀了,剩下八十個安全送達。送達的八十個你照樣收運費,毀掉的二十個運費收不到。第 140 條處理的就是「部分運費損失」的計算:用損失運費占總運費的比例,乘以保險金額,得出理賠額。看起來簡單的比例算式,但藏著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它的算式基礎是「保險金額」,不是「實際應收運費」。這意味著如果你投保時保險金額設定得低於實際運費(低額保險),理賠的絕對金額會縮水。如果你超額投保,也不會拿到超過實際損失的錢(這是保險法第 73 條堵死的)。這條是所有航運財務人員簽保單前都要看清楚的基礎公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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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40 條規定:「運費部分損害之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