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費部分損害之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40條規定,運費部分損害之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乘以保險金額定之;保險金額若低於實際運費,理賠將按比例縮水。
Q · 運費部分損失保險怎麼賠?
按所損運費占總運費比例乘保險金額算
依海商法第140條,運費部分損害的理賠額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關鍵在於算式基礎是保險金額而非實際應收運費,因此若投保時保險金額低於實際運費(低額保險),理賠的絕對金額會按比例縮水,差額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超額投保也不會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給付。
運費不是全有全無。一艘船載一百個貨櫃,中途有二十個被海水毀了,剩下八十個安全送達。送達的八十個你照樣收運費,毀掉的二十個運費收不到。第 140 條處理的就是「部分運費損失」的計算:用損失運費占總運費的比例,乘以保險金額,得出理賠額。看起來簡單的比例算式,但藏著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它的算式基礎是「保險金額」,不是「實際應收運費」。這意味著如果你投保時保險金額設定得低於實際運費(低額保險),理賠的絕對金額會縮水。如果你超額投保,也不會拿到超過實際損失的錢(這是保險法第 73 條堵死的)。這條是所有航運財務人員簽保單前都要看清楚的基礎公式。
海商法第140條為海上保險中運費部分損害的計算規範,規定運費部分損害之理賠,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屬於海上保險損害計算上比例分攤原則的具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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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海商法第140條明確規定計算基礎是保險金額。投保一半,理賠就按一半的基礎算比例。例如總運費1000萬、保額500萬、損失20%運費,理賠是500萬×20%=100萬,不是1000萬×20%=200萬。這稱為比例分攤原則,保險法第77條為其上位依據。
原則上沒有。第140條的前提是「所損運費」,即因貨物未交付或無法交付而損失的運費。貨物受損但仍交付、運費照收,就沒有運費損害。但若運送合約有「達到特定品質才算交付」的條款,品質受損導致運費合約解除,這部分可主張運費損害。
規範海上保險運費部分損害的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乘保險金額定之。
因貨物毀損或未交付而無法收取的運費部分,是計算公式的分子。
理賠額=(所損運費÷總運費)×保險金額,三個數字缺一不可。
138算貨物、139算船舶、140算運費,三者損害計算基礎完全不同。
盤點所損運費→算損失比例→乘保險金額→備齊運送合約提單公證報告→時效內請求。
所損運費除以總運費得比例,再乘保險金額。例如30%×保額1000萬=300萬。
按各貨物對應的運費分別計算所損運費,不能用重量或數量籠統估算。
運送合約、提單、受損貨物清單、公證報告,精確對應每筆受損運費金額。
低額保險按保險金額比例理賠,差額自負;足額才能依比例足額拿回。
全損是100%比例乘保額(仍受137條上限),部分損失按實際比例計算。
| 條文 | 損害標的 | 計算基礎 |
|---|---|---|
| 第138條 | 貨物 | 完好狀態應有價值與受損狀態價值之比較 |
| 第139條 | 船舶 | 合理修復費用,每次事故以保險金額為限 |
| 第140條 | 運費 | 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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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商事公斷處或法院定之。
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水、港口、河道內碰撞者,法院對於加害之船舶,得扣押之。 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水後,得扣押之。 前兩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
運費部分損害之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MTA.sec 70規定,增訂運費分損補償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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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商事公斷處或法院定之。
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水、港口、河道內碰撞者,法院對於加害之船舶,得扣押之。 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水後,得扣押之。 前兩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MTA.sec 70規定,增訂運費分損補償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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