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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海商法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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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部分損害之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40條規定,運費部分損害之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乘以保險金額定之;保險金額若低於實際運費,理賠將按比例縮水。

Q · 運費部分損失保險怎麼賠?

按所損運費占總運費比例乘保險金額算

依海商法第140條,運費部分損害的理賠額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關鍵在於算式基礎是保險金額而非實際應收運費,因此若投保時保險金額低於實際運費(低額保險),理賠的絕對金額會按比例縮水,差額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超額投保也不會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給付。

白話解讀

運費不是全有全無。一艘船載一百個貨櫃,中途有二十個被海水毀了,剩下八十個安全送達。送達的八十個你照樣收運費,毀掉的二十個運費收不到。第 140 條處理的就是「部分運費損失」的計算:用損失運費占總運費的比例,乘以保險金額,得出理賠額。看起來簡單的比例算式,但藏著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它的算式基礎是「保險金額」,不是「實際應收運費」。這意味著如果你投保時保險金額設定得低於實際運費(低額保險),理賠的絕對金額會縮水。如果你超額投保,也不會拿到超過實際損失的錢(這是保險法第 73 條堵死的)。這條是所有航運財務人員簽保單前都要看清楚的基礎公式。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40條為海上保險中運費部分損害的計算規範,規定運費部分損害之理賠,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屬於海上保險損害計算上比例分攤原則的具體適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投保了運費的一半金額,部分損失可以全額理賠嗎?

不行。海商法第140條明確規定計算基礎是保險金額。投保一半,理賠就按一半的基礎算比例。例如總運費1000萬、保額500萬、損失20%運費,理賠是500萬×20%=100萬,不是1000萬×20%=200萬。這稱為比例分攤原則,保險法第77條為其上位依據。

Q2貨物毀損但仍送達收貨人,我還能收運費,這樣有運費損失嗎?

原則上沒有。第140條的前提是「所損運費」,即因貨物未交付或無法交付而損失的運費。貨物受損但仍交付、運費照收,就沒有運費損害。但若運送合約有「達到特定品質才算交付」的條款,品質受損導致運費合約解除,這部分可主張運費損害。

Q3海商法第140條是什麼?

規範海上保險運費部分損害的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乘保險金額定之。

Q4什麼叫「所損運費」?

因貨物毀損或未交付而無法收取的運費部分,是計算公式的分子。

Q5運費部分損害的計算公式長怎樣?

理賠額=(所損運費÷總運費)×保險金額,三個數字缺一不可。

Q6第140條與第138、139條差在哪?

138算貨物、139算船舶、140算運費,三者損害計算基礎完全不同。

Q7運費部分損害理賠怎麼申請?

盤點所損運費→算損失比例→乘保險金額→備齊運送合約提單公證報告→時效內請求。

Q8運費損害理賠金額怎麼算?

所損運費除以總運費得比例,再乘保險金額。例如30%×保額1000萬=300萬。

Q9不同貨物運費不同要怎麼算?

按各貨物對應的運費分別計算所損運費,不能用重量或數量籠統估算。

Q10運費損害要準備哪些證據?

運送合約、提單、受損貨物清單、公證報告,精確對應每筆受損運費金額。

Q11足額投保 vs 低額投保理賠差多少?

低額保險按保險金額比例理賠,差額自負;足額才能依比例足額拿回。

Q12運費全損 vs 部分損失算法差在哪?

全損是100%比例乘保額(仍受137條上限),部分損失按實際比例計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條文損害標的計算基礎
第138條貨物完好狀態應有價值與受損狀態價值之比較
第139條船舶合理修復費用,每次事故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140條運費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

損害標的

第138條
貨物
第139條
船舶
第140條
運費

計算基礎

第138條
完好狀態應有價值與受損狀態價值之比較
第139條
合理修復費用,每次事故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140條
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美國海上保險運費部分損害比例計算源於英美海事慣例(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70),美國海上保險亦循此比例填補原則,無單一成文條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商事公斷處或法院定之。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水、港口、河道內碰撞者,法院對於加害之船舶,得扣押之。   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水後,得扣押之。   前兩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

(0880622 全文修正)

運費部分損害之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MTA.sec 70規定,增訂運費分損補償額之計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商事公斷處或法院定之。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水、港口、河道內碰撞者,法院對於加害之船舶,得扣押之。   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水後,得扣押之。   前兩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MTA.sec 70規定,增訂運費分損補償額之計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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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40 條規定:「運費部分損害之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