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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海商法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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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
  2. 2.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但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
  3. 3.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前項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39條規定船舶部分損害:修了賠合理修復費(上限保險金額)、不修賠市價減損額(不超過修復費)、未修前全損則只能領全損。

Q · 船受損但不修,保險賠多少?

賠市價減損額,不超過估計修復費

依海商法第139條第2項,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時,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且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換言之,不修不能拿到完整修復費,只能拿到通常更低的市價減損金額;想拿全額修復費,必須真的把船修好。

白話解讀

船撞到礁石但沒沉,修一修還能跑,這筆修理費誰出?第 139 條分三種狀況處理,而每種的算法對船東的現金流有截然不同的影響。第一種:船修好了。合理的修復費用保險全賠,但每一次事故的上限是保險金額,避免同一次事故無限索賠。第二種:船沒修(船東決定不修,或修不好)。這時候賠的是「船因受損減少多少市價」,而且這個減少額不能超過「如果要修的話估算多少錢」。等於說,你就算不修,保險公司也只用「修好需要多少錢」當天花板。第三種最狠:你還沒來得及修,船又全損了。這種情況下第一次事故的部分損害不能再主張,因為船已經整艘沒了,只能拿全損理賠。很多船東不知道第三項的陷阱:看著船受損了覺得「反正保險會賠,先不修」,等真的出事才發現先前的部分損害賠不到。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39條為船舶部分損害保險理賠的計算規範:已修復者按合理修復費用賠償(每次事故以保險金額為限);未修復者按市價減損額賠償(不超過估計修復費用);於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該部分損害補償,僅得依全損理賠。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船撞了但還能開,我不修繼續跑可以嗎?

法律沒禁止你繼續跑,但保險理賠只能拿市價減損,不能拿修復費用。風險在於:未修復期間若遇第二次事故全損,海商法第139條第3項規定你拿不到第一次部分損害的賠償。受損後若暫不修,務必先與保險人書面協議結清部分損害理賠。

Q2修復費超過保險金額怎麼辦?我還要不要修?

保險最多只賠到保險金額為止,超出部分自負。這種情況要評估推定全損:若修復費超過船舶保險價額,可依保險法第143條主張推定全損並委付,把船的權利移轉保險人換取全額保險金,往往比硬修一艘貶值老船更划算。委付要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拖延可能失去委付權。

Q3船舶部分損害保險理賠時效多久?

海上保險請求權自得請求之日起2年內消滅(海商法第151條、保險法第65條)。受損後應儘速完成鑑定與通知,避免時效屆滿。

Q4海商法139條是什麼?

船舶部分損害保險理賠的計算規則,分修復、未修復、未修前全損三種情況各有不同賠償基準與上限。

Q5什麼叫船舶部分損害?

船舶受損但未達全損程度,仍可修復或以市價減損評估的損害狀態,相對於整艘滅失的全損。

Q6市價減損額是什麼意思?

船舶因受損所減少的市場價值,是未修復時的賠償基準,且不得超過估計修復費用。

Q7什麼是『每次事故以保險金額為限』?

同一次事故的修復費賠付以保險金額封頂,避免就同一事故無限索賠。

Q8船舶部分損害怎麼申請理賠?

委請海事公證人鑑定→比較修復費與市價減損→評估推定全損→依海商法149條通知保險人並附鑑定報告協商。

Q9船舶部分損害賠償怎麼算?

已修復取min(合理修復費, 保險金額);未修復取min(市價減損額, 估計修復費);未修前全損則部分損害歸零。

Q10修復費超過保險金額成本怎麼承擔?

超出保險金額部分由船東自負,並可評估推定全損委付,以全額保險金換取放棄殘值較划算。

Q11怎麼證明修復費與市價減損?

委請海事公證人出具修復估價單與船舶市價鑑定報告,作為向保險人主張的核心證據。

Q12海商法139條 vs 138條差在哪?

139條算『船舶』部分損害(修復費/市價減損),138條算『貨物』損害(完好與受損價值比較),標的不同算法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賠償基準上限
已修復合理修復費用每次事故以保險金額為限
未修復(未全損)船舶因受損減少之市價不超過估計合理修復費用
未修復前遭遇全損不得請求部分損害補償僅依全損理賠

賠償基準

已修復
合理修復費用
未修復(未全損)
船舶因受損減少之市價
未修復前遭遇全損
不得請求部分損害補償

上限

已修復
每次事故以保險金額為限
未修復(未全損)
不超過估計合理修復費用
未修復前遭遇全損
僅依全損理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法 第3編「海商」海上保険規定(分損の塡補)
韓國상법 제4편 해상 해상보험 규정(분손 보상)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部分损失补偿)
德國HGB 旧海上保險規定(§§ 778 ff.,2008 年廢止後改由 DTV-ADS 海上保險條款規範)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assurance maritime(art. L172-1 et suivants,avarie partielle)
美國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69(particular average / 船舶分損)—美國海事保險與台灣海商法第139條之共同英美法源頭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船上所備糧食、武器、海員之衣物、薪資,及旅客之行李,皆不分擔海損。   前項物品如被投棄,其損害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

(0510713 全文修正)

因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0880622 全文修正)

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   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但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   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前項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 MTA.sec 69規定,增訂船舶分損補償額之計算方法,使其補償方式有所依據。   三、船舶遭遇全損者,即按全損賠償,自不得再請求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船上所備糧食、武器、海員之衣物、薪資,及旅客之行李,皆不分擔海損。   前項物品如被投棄,其損害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

(0510713 全文修正)

因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 MTA.sec 69規定,增訂船舶分損補償額之計算方法,使其補償方式有所依據。   三、船舶遭遇全損者,即按全損賠償,自不得再請求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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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39 條規定:「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