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39條規定船舶部分損害:修了賠合理修復費(上限保險金額)、不修賠市價減損額(不超過修復費)、未修前全損則只能領全損。
Q · 船受損但不修,保險賠多少?
賠市價減損額,不超過估計修復費
依海商法第139條第2項,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時,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且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換言之,不修不能拿到完整修復費,只能拿到通常更低的市價減損金額;想拿全額修復費,必須真的把船修好。
船撞到礁石但沒沉,修一修還能跑,這筆修理費誰出?第 139 條分三種狀況處理,而每種的算法對船東的現金流有截然不同的影響。第一種:船修好了。合理的修復費用保險全賠,但每一次事故的上限是保險金額,避免同一次事故無限索賠。第二種:船沒修(船東決定不修,或修不好)。這時候賠的是「船因受損減少多少市價」,而且這個減少額不能超過「如果要修的話估算多少錢」。等於說,你就算不修,保險公司也只用「修好需要多少錢」當天花板。第三種最狠:你還沒來得及修,船又全損了。這種情況下第一次事故的部分損害不能再主張,因為船已經整艘沒了,只能拿全損理賠。很多船東不知道第三項的陷阱:看著船受損了覺得「反正保險會賠,先不修」,等真的出事才發現先前的部分損害賠不到。
海商法第139條為船舶部分損害保險理賠的計算規範:已修復者按合理修復費用賠償(每次事故以保險金額為限);未修復者按市價減損額賠償(不超過估計修復費用);於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該部分損害補償,僅得依全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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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禁止你繼續跑,但保險理賠只能拿市價減損,不能拿修復費用。風險在於:未修復期間若遇第二次事故全損,海商法第139條第3項規定你拿不到第一次部分損害的賠償。受損後若暫不修,務必先與保險人書面協議結清部分損害理賠。
保險最多只賠到保險金額為止,超出部分自負。這種情況要評估推定全損:若修復費超過船舶保險價額,可依保險法第143條主張推定全損並委付,把船的權利移轉保險人換取全額保險金,往往比硬修一艘貶值老船更划算。委付要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拖延可能失去委付權。
海上保險請求權自得請求之日起2年內消滅(海商法第151條、保險法第65條)。受損後應儘速完成鑑定與通知,避免時效屆滿。
船舶部分損害保險理賠的計算規則,分修復、未修復、未修前全損三種情況各有不同賠償基準與上限。
船舶受損但未達全損程度,仍可修復或以市價減損評估的損害狀態,相對於整艘滅失的全損。
船舶因受損所減少的市場價值,是未修復時的賠償基準,且不得超過估計修復費用。
同一次事故的修復費賠付以保險金額封頂,避免就同一事故無限索賠。
委請海事公證人鑑定→比較修復費與市價減損→評估推定全損→依海商法149條通知保險人並附鑑定報告協商。
已修復取min(合理修復費, 保險金額);未修復取min(市價減損額, 估計修復費);未修前全損則部分損害歸零。
超出保險金額部分由船東自負,並可評估推定全損委付,以全額保險金換取放棄殘值較划算。
委請海事公證人出具修復估價單與船舶市價鑑定報告,作為向保險人主張的核心證據。
139條算『船舶』部分損害(修復費/市價減損),138條算『貨物』損害(完好與受損價值比較),標的不同算法不同。
| 情境 | 賠償基準 | 上限 |
|---|---|---|
| 已修復 | 合理修復費用 | 每次事故以保險金額為限 |
| 未修復(未全損) | 船舶因受損減少之市價 | 不超過估計合理修復費用 |
| 未修復前遭遇全損 | 不得請求部分損害補償 | 僅依全損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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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所備糧食、武器、海員之衣物、薪資,及旅客之行李,皆不分擔海損。 前項物品如被投棄,其損害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
因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 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但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 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前項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 MTA.sec 69規定,增訂船舶分損補償額之計算方法,使其補償方式有所依據。 三、船舶遭遇全損者,即按全損賠償,自不得再請求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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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所備糧食、武器、海員之衣物、薪資,及旅客之行李,皆不分擔海損。 前項物品如被投棄,其損害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
因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 MTA.sec 69規定,增訂船舶分損補償額之計算方法,使其補償方式有所依據。 三、船舶遭遇全損者,即按全損賠償,自不得再請求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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