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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
  2. 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但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
  3. 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前項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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