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39 條
- 1.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
- 2.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但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
- 3.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前項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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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39條規定船舶部分損害:修了賠合理修復費(上限保險金額)、不修賠市價減損額(不超過修復費)、未修前全損則只能領全損。
Q · 船受損但不修,保險賠多少?
依海商法第139條第2項,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時,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且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換言之,不修不能拿到完整修復費,只能拿到通常更低的市價減損金額;想拿全額修復費,必須真的把船修好。
白話解讀
船撞到礁石但沒沉,修一修還能跑,這筆修理費誰出?第 139 條分三種狀況處理,而每種的算法對船東的現金流有截然不同的影響。第一種:船修好了。合理的修復費用保險全賠,但每一次事故的上限是保險金額,避免同一次事故無限索賠。第二種:船沒修(船東決定不修,或修不好)。這時候賠的是「船因受損減少多少市價」,而且這個減少額不能超過「如果要修的話估算多少錢」。等於說,你就算不修,保險公司也只用「修好需要多少錢」當天花板。第三種最狠:你還沒來得及修,船又全損了。這種情況下第一次事故的部分損害不能再主張,因為船已經整艘沒了,只能拿全損理賠。很多船東不知道第三項的陷阱:看著船受損了覺得「反正保險會賠,先不修」,等真的出事才發現先前的部分損害賠不到。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39條為船舶部分損害保險理賠的計算規範:已修復者按合理修復費用賠償(每次事故以保險金額為限);未修復者按市價減損額賠償(不超過估計修復費用);於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該部分損害補償,僅得依全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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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船舶部分損害保險怎麼賠?▾
已修復按合理修復費(每次事故以保險金額為上限);未修復按市價減損額(不超過估計修復費用)。
Q2船不修可以拿修復費嗎?▾
不行。未修復只能拿市價減損額,且不超過估計修復費,想拿全額修復費必須真的修好。
Q3修復費超過保險金額怎麼辦?▾
保險最多賠到保險金額為止,超出部分自負,並可評估依保險法第143條主張推定全損與委付。
Q4部分損害後又全損還能領兩次嗎?▾
不能。第139條第3項排除『未修復前全損』的疊加請求,只能領全損理賠。
Q5市價減損額和修復費哪個高?▾
通常市價減損額低於修復費,但老船或市況特殊時可能相反,理賠前應兩者並列估算。
Q6什麼叫『每次事故以保險金額為限』?▾
同一次事故的修復費賠付以保險金額封頂,避免同一事故無限索賠。
Q7受損暫不修期間出事算誰的?▾
若在未修復期間發生全損,依第3項先前的部分損害補償歸零,建議受損後立即書面與保險人結清。
Q8船舶部分損害理賠時效多久?▾
海上保險請求權自得請求之日起2年內(海商法第151條、保險法第65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賠償基準 | 上限 |
|---|---|---|
| 已修復 | 合理修復費用 | 每次事故以保險金額為限 |
| 未修復(未全損) | 船舶因受損減少之市價 | 不超過估計合理修復費用 |
| 未修復前遭遇全損 | 不得請求部分損害補償 | 僅依全損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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