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38 條
貨物損害之計算,依其在到達港於完好狀態下所應有之價值,與其受損狀態之價值比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38 條規定,貨物損害以到達港完好狀態應有價值,減去受損狀態價值,差額即為保險理賠的損害額。
Q · 海上貨物受損,理賠金額怎麼算?
依海商法第 138 條,貨物損害額的計算基準不是出發地成本價,也不是出事當下的價值,而是「貨物在到達港於完好狀態下所應有之價值」減去「受損狀態之價值」,差額即為損害額。理由是運送的經濟意義在於把貨送到目的港增值,目的地與出發地的價差本來就是貨主的合理期待,用到達港價格計算才把運送創造的價值完整保障進來。
白話解讀
貨物在海上出事,箱子還在但東西毀了一半,這一半到底值多少錢?第 138 條給了一個讓人覺得「理所當然但其實不是」的答案:不用開航時的價值,不用出事當下的價值,用「如果順利送到目的港,完好狀態應該值多少」來比。然後再跟受損後的實際價值相減,差額就是保險理賠的損害額。為什麼要用目的港的價值?因為運送的經濟意義就在「把貨送到那裡讓它更值錢」,出發地和目的地的價差本來就是貨主的合理期待。用目的港價格計算,才把這段運送創造的價值完整保障進來。這一條看起來簡單,但它是你談判保險理賠金額時最有力的法律依據。保險公司可能想用出發地成本價壓低賠償,拿這條出來就讓他閉嘴。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38 條為海上貨物保險損害額的計算基準規範,採「到達港完好價值與受損價值比較法」:以貨物若順利運抵目的港、於完好狀態下所應有之價值,扣除其實際受損狀態之價值,所得差額即為保險人應理賠的損害額。此基準排除以出發地成本價計算,確保運送過程創造的地理價值納入保障範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 138 條貨物損害怎麼算?▾
以貨物在到達港完好狀態應有價值,減去受損狀態價值,差額即損害額。
Q2為什麼不用出發地成本價算?▾
運送的地理價差是貨主合理期待,用成本價會把運送創造的價值排除在保障外。
Q3到達港完好價值怎麼舉證?▾
用到達港同類貨物市場行情、報價單、同期進口報關資料,比發票更有說服力。
Q4受損價值由誰認定?▾
需公證人或市場行情客觀評估,爭議時委請海事公證行出具鑑定報告。
Q5貨物外觀完整但品質受損算損害嗎?▾
算。比較基準是完好狀態應有價值,品質下降造成的價差仍可主張。
Q6受損貨物已自行變賣怎麼算?▾
適用第 141 條,以變賣淨額與保險價額差額計算,變賣原則上須先得保險人同意。
Q7海上貨物保險理賠時效多久?▾
請求權自得請求之日起 2 年(海商法 151 條、保險法 65 條)。
Q8保險公司用出口地價格壓低賠償合法嗎?▾
不合法。海商法 138 條明文以到達港完好價值為基準,非協商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計算基準 | 依據條文 |
|---|---|---|
| 貨物損害 | 到達港完好價值 − 受損價值 | 海商法第 138 條 |
| 船舶部分損害 | 合理修復費用(以保險金額為限) | 海商法第 139 條 |
| 運費部分損害 | 所損運費與總運費比例就保險金額計算 | 海商法第 140 條 |
| 受損貨物變賣 | 變賣淨額與保險價額差額 | 海商法第 141 條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