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37 條
- 1.運費之保險,僅得以運送人如未經交付貨物即不得收取之運費為之,並以被保險人應收取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 2.前項保險,得包括船舶之租金及依運送契約可得之收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37 條規定運費保險只能保未交付即收不到的運費,保險價額以應收運費加保險費為上限,第二項可納入船舶租金與契約收益。
Q · 預收的運費可以買運費保險嗎?
依海商法第 137 條,運費保險只能以「運送人未經交付貨物即不得收取之運費」為標的。預收且依約不退的運費,是船公司已經到手的既得利益,不是損失,因此不在保險範圍。保險價額上限為應收運費加保險費,超額投保部分無效。第二項另允許將船舶租金與運送契約可得收益一併納入。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以為保險是「賠你損失的東西」,但運費保險賠的是一筆根本還沒到你手上的錢。船公司載貨出海,運費要等貨物安全送達收貨人之後才收得到。貨沉了、沒送到,運費就拿不到。這筆「該收卻沒收到的錢」,就是運費保險要補的洞。第 137 條劃了兩條界線:第一,只有「沒送達就收不到」的運費才能保(預收的運費沉船也要退,跟運送人沒關係,不准拿來保);第二,保險金額的天花板是「應收運費+保險費本身」,防止有人超額投保然後期待貨沉。第二項還偷偷把範圍撐大:船舶租金和運送契約可得的收益也能一起包進來。如果你是託運人、船東、或做航運財務的,這條決定了你的收入安全網有多大。
法律定性
運費保險是以「運送人因貨物未送達而喪失的應收運費」為標的的海上保險。其保險價額依海商法第 137 條定為應收運費加保險費,並得擴及船舶租金及運送契約可得之收益,但不及於已預收且不退的運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運費保險是什麼?▾
保的不是已落袋的錢,而是貨物未交付就收不到的應收運費,保險價額上限為應收運費加保險費。
Q2預收且不退的運費能保嗎?▾
不能。那是既得利益不是損失,海商法第 137 條明文排除,重複投保部分無效。
Q3船舶租金可以一起保嗎?▾
可以。第二項允許將船舶租金及運送契約可得收益納入保險範圍,但要在保單明列。
Q4運費保險的保險價額怎麼算?▾
應收運費加保險費等於保險價額上限,超過部分無效。
Q5運費保險和貨物保險差在哪?▾
貨物保險保貨物本身價值,運費保險保因貨未送達而喪失的應收運費,標的完全不同。
Q6貨物滅失後怎麼求償運費?▾
先清點應收未收運費,備齊提單與運送契約,依保險法第 58 條通知出險,並把租金與收益一併列入。
Q7運費保險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海上保險請求權自得請求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海商法第 151 條、保險法第 65 條)。
Q8光租和期租的租金保險一樣嗎?▾
不一樣。光租(bareboat)與期租(time charter)租金風險結構不同,投保時要確認保單對應哪一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保險種類 | 保險價額基準 | 保的標的 |
|---|---|---|
| 船舶保險(§134) | 責任開始時船舶價格+保險費 | 船舶本身 |
| 貨物保險(§135) | 裝載時地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應付運費+保險費 | 貨物本身價值 |
| 佣金利得保險(§136) | 保險時實際金額 | 到達後應有之佣金費用利得 |
| 運費保險(§137) | 應收運費+保險費 | 因貨未交付而喪失的運費收取權(含租金及契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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