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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海商法 第 136 條

貨物到達時應有之佣金、費用或其他利得之保險以保險時之實際金額,為保險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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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36條規定,貨物到達時應有的佣金、費用或其他利得,以保險時之實際金額為保險價額,讓預期利益也能投保。

Q · 貨物的預期利潤、佣金也能買海上保險嗎?

可以。依海商法第136條,貨物到達時應有的佣金、費用或其他利得,可作為海上保險的標的,保險價額以「保險時之實際金額」計算。也就是投保當下聲明的金額,事故發生時就用那個金額理賠,不必另行舉證未來實際能賺多少。這對核心收入是佣金或進銷差價的代理商、中盤商特別重要。

白話解讀

貨物到了目的地,你預期賺到的佣金、預期收到的銷售費用,這些「還沒實現但本來會實現」的利益,能不能保險?這條給的答案是:可以。而且計算保險價額的方式很有彈性,用「保險時之實際金額」就好,不用打官司爭執未來能賺多少。為什麼這個設計重要?因為傳統上預期利益的保險最大的爭議是「你怎麼證明你會賺多少?」舉證困難讓很多被保險人放棄這塊保障。本條把計算基礎簡化為投保當下你聲明的金額,避免未來舉證困難。這對中盤商、貿易代理、進口商特別有用:你不只在保貨物本身,連你預期的利潤都能保。1999 年修法明確把佣金等項目納入,是參考英國海上保險法(MIA)的做法。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36條為海上保險「利得保險」的保險價額規定,指貨物到達時應有之佣金、費用或其他利得,得作為保險標的,並以保險時之實際金額作為保險價額,與貨物本身(第135條)、船舶(第134條)、運費(第137條)的保險價額並列為海上保險四種價額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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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136條是什麼?

規定貨物的佣金、費用、預期利得可投保,以保險時實際金額為保險價額。

Q2利得保險和貨物保險差在哪?

貨物保險保實際損害(貨價、運費、稅捐),利得保險保預期收益(佣金、預期利潤)。

Q3預期利潤怎麼證明才能理賠?

本條用投保時聲明的實際金額計算,不必事後舉證實際獲利多少。

Q4海商法136跟135條怎麼分?

135條是貨物本體的保險價額,136條是貨物之外的佣金與預期利得,分別計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貨物保險(§135)利得保險(§136)
保險標的貨物本體佣金、費用、預期利得
保險價額基準裝載時地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運費+保險費保險時之實際金額
舉證負擔依客觀成本項目投保時聲明金額,免事後舉證實際獲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Versicherung des imaginären Gewinns(德國海上保險「想像利益/預期利得」保險概念,傳統見於 ADS 及 HGB 海保規定)
🇺🇸 美國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UK) s.16(4)(英國海上保險法,本條1999年修正之直接立法參照來源,英美海保實務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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