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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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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之保險以裝載時、地之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應付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35條規定,貨物保險的保險價額以裝載時、地的貨物價格,加上裝載費、稅捐、應付運費及保險費合計計算。

Q · 海上貨物保險的保額到底要保多少才算夠?

保險價額是貨價加裝載費、稅捐、運費、保險費的總成本

依海商法第135條,貨物保險的保險價額不是只算貨價,而是以「裝載時、地」的貨物價格,加計裝載費、稅捐、應付之運費及保險費合計。換言之是「貨物送到對方手上的全部成本」。只保貨價而漏掉運費、稅捐者,屬不足額保險,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77條按比例賠付,差額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白話解讀

你出口一批貨價值 100 萬到德國,買保險時保額應該寫 100 萬嗎?答案是:太低了。這條告訴你,貨物保險的「保險價額」不只是貨價本身,還要加上裝載費、稅捐、應付運費、保險費。換句話說,是「貨物送到對方手上的全部成本」。為什麼這麼算?因為貨物在海上滅失時,你損失的不只是貨價,還包括你已經付出去的所有費用:報關費、運費、保險費。如果保額只寫貨價,出事時這些附加成本你自己吞。這就是為什麼國貿條規裡的 CIF(成本+保險+運費)才是貨物保險的標準計算基礎,不是單純的 FOB 貨價。多數中小貿易商投保時習慣性只填貨價,等於每年都在繳「不足額保險」的稅給自己。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35條為海上貨物保險的保險價額法定計算規範,規定保險價額以裝載時、地之貨物價格為基礎,加計裝載費、稅捐、應付運費及保險費四項成本,構成「貨物抵達成本」的完整計算基準,作為判斷足額或不足額保險的法定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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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貨物保險的保額到底要怎麼算才對?

依海商法第135條,保險價額包含五項:裝載時地的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應付運費、保險費。國際保險實務通常用 CIF 價值再加 10% 預期利潤(CIF+10%)作為保額。許多保單直接用發票金額加 10% 的算式,但是否完整覆蓋本條五項要逐筆檢視,特別是稅捐部分常被忽略。

Q2我用 FOB 條件出貨,運費由買方付,這條怎麼適用?

FOB 條件下保險義務在買方,賣方若加保,「應付之運費」對賣方可能為零,但裝載費、保險費、出口稅捐仍應計入。實務上 FOB 賣方僅負責到裝船,貨物上船後風險移轉給買方,賣方加保範圍應限於裝船前風險,建議找專業海上保險經紀協助。

Q3只保貨價會有什麼後果?

只保貨價而漏算運費、稅捐、保險費,即屬不足額保險。發生損失時,保險人依保險法第77條按保險金額對保險價額的比例賠付,差額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實務上應先列出完整成本表,再依 CIF+10% 投保。

Q4海商法135條的保險價額是什麼?

海上貨物保險的法定價值上限,以裝載時地貨價加裝載費、稅捐、應付運費、保險費合計,是判斷足額與否的基準。

Q5保險價額和保險金額差在哪?

保險價額是法定的客觀價值上限(第135條),保險金額是保單上約定投保的金額;後者低於前者即不足額保險。

Q6什麼叫「裝載時、地」之貨物價格?

指貨物在裝載完成時點、於裝載港的市場交易價格,非買賣契約成立時或目的港的價格。

Q7貨物保險價額和船舶保險價額差在哪?

貨物依第135條以裝載成本計算,船舶依第134條以責任開始時船價計算,基準時點與項目都不同。

Q8海上貨物保險保額怎麼算?

列出裝載時地貨價、裝載費、稅捐、應付運費、保險費五項相加,實務再加 10% 預期利潤(CIF+10%)。

Q9怎麼避免買到不足額保險?

投保前做一張總成本表,把五項成本加總後再投保,核對保單保額不低於保險價額。

Q10貨物海上全損時理賠金額怎麼算?

足額保險賠保險金額;不足額保險依保額對保險價額比例賠付(保險法77條),需附成本單據舉證。

Q11理賠爭議時怎麼證明貨物成本?

提出商業發票、運費收據、保費繳費單、稅捐收據,爭議時可委託公證行做獨立評估。

Q12海商法135條 vs 保險法73條哪個優先?

海上保險優先適用海商法第135條,海商法無規定時才依第126條適用保險法第73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法 海上保険規定(積荷の保険価額:船積みの地・時における価額に船積費用・保険料を加えた額)
韓國상법 해상보험(적하보험가액:선적 시·지의 가액에 선적비용·보험료를 가산)
中國海商法 第219条(保险价值:货物的发票价格加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
德國VVG i.V.m. DTV-Güterversicherungsbedingungen(Versicherungswert der transportierten Güter)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ssurances maritimes sur facultés(valeur assurable des marchandises)
美國Marine cargo insurance – insurable value(invoice value plus freight, premium and customary expenses,依保單與一般海事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共同海損,應以所存留之船舶、積貨之價格,及運費之半額,與共同海損之損害額為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

(0510713 全文修正)

碰撞係因不可抗力而發生者,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0880622 全文修正)

貨物之保險以裝載時、地之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應付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裝載地裝載時」﹂修正為「裝載時、地」,以簡化文字;「貨物價領額」修正為「貨物價格」(price),乃指市場交易之標準。   三、因利得與貨物為不同性質之保險標的,依例貨物保險之利得係另外加保方式,故作文字修正,並將「可期待之利得」在本條刪除,併入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統一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共同海損,應以所存留之船舶、積貨之價格,及運費之半額,與共同海損之損害額為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

(0510713 全文修正)

碰撞係因不可抗力而發生者,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裝載地裝載時」﹂修正為「裝載時、地」,以簡化文字;「貨物價領額」修正為「貨物價格」(price),乃指市場交易之標準。   三、因利得與貨物為不同性質之保險標的,依例貨物保險之利得係另外加保方式,故作文字修正,並將「可期待之利得」在本條刪除,併入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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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35 條規定:「貨物之保險以裝載時、地之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應付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