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35 條
貨物之保險以裝載時、地之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應付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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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35條規定,貨物保險的保險價額以裝載時、地的貨物價格,加上裝載費、稅捐、應付運費及保險費合計計算。
Q · 海上貨物保險的保額到底要保多少才算夠?
依海商法第135條,貨物保險的保險價額不是只算貨價,而是以「裝載時、地」的貨物價格,加計裝載費、稅捐、應付之運費及保險費合計。換言之是「貨物送到對方手上的全部成本」。只保貨價而漏掉運費、稅捐者,屬不足額保險,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77條按比例賠付,差額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白話解讀
你出口一批貨價值 100 萬到德國,買保險時保額應該寫 100 萬嗎?答案是:太低了。這條告訴你,貨物保險的「保險價額」不只是貨價本身,還要加上裝載費、稅捐、應付運費、保險費。換句話說,是「貨物送到對方手上的全部成本」。為什麼這麼算?因為貨物在海上滅失時,你損失的不只是貨價,還包括你已經付出去的所有費用:報關費、運費、保險費。如果保額只寫貨價,出事時這些附加成本你自己吞。這就是為什麼國貿條規裡的 CIF(成本+保險+運費)才是貨物保險的標準計算基礎,不是單純的 FOB 貨價。多數中小貿易商投保時習慣性只填貨價,等於每年都在繳「不足額保險」的稅給自己。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35條為海上貨物保險的保險價額法定計算規範,規定保險價額以裝載時、地之貨物價格為基礎,加計裝載費、稅捐、應付運費及保險費四項成本,構成「貨物抵達成本」的完整計算基準,作為判斷足額或不足額保險的法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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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貨物保險的保額到底要怎麼算才對?▾
依海商法第135條,保險價額包含五項:裝載時地的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應付運費、保險費。國際保險實務通常用 CIF 價值再加 10% 預期利潤(CIF+10%)作為保額。許多保單直接用發票金額加 10% 的算式,但是否完整覆蓋本條五項要逐筆檢視,特別是稅捐部分常被忽略。
Q2我用 FOB 條件出貨,運費由買方付,這條怎麼適用?▾
FOB 條件下保險義務在買方,賣方若加保,「應付之運費」對賣方可能為零,但裝載費、保險費、出口稅捐仍應計入。實務上 FOB 賣方僅負責到裝船,貨物上船後風險移轉給買方,賣方加保範圍應限於裝船前風險,建議找專業海上保險經紀協助。
Q3只保貨價會有什麼後果?▾
只保貨價而漏算運費、稅捐、保險費,即屬不足額保險。發生損失時,保險人依保險法第77條按保險金額對保險價額的比例賠付,差額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實務上應先列出完整成本表,再依 CIF+10% 投保。
Q4海商法135條的保險價額是什麼?▾
海上貨物保險的法定價值上限,以裝載時地貨價加裝載費、稅捐、應付運費、保險費合計,是判斷足額與否的基準。
Q5保險價額和保險金額差在哪?▾
保險價額是法定的客觀價值上限(第135條),保險金額是保單上約定投保的金額;後者低於前者即不足額保險。
Q6什麼叫「裝載時、地」之貨物價格?▾
指貨物在裝載完成時點、於裝載港的市場交易價格,非買賣契約成立時或目的港的價格。
Q7貨物保險價額和船舶保險價額差在哪?▾
貨物依第135條以裝載成本計算,船舶依第134條以責任開始時船價計算,基準時點與項目都不同。
Q8海上貨物保險保額怎麼算?▾
列出裝載時地貨價、裝載費、稅捐、應付運費、保險費五項相加,實務再加 10% 預期利潤(CIF+10%)。
Q9怎麼避免買到不足額保險?▾
投保前做一張總成本表,把五項成本加總後再投保,核對保單保額不低於保險價額。
Q10貨物海上全損時理賠金額怎麼算?▾
足額保險賠保險金額;不足額保險依保額對保險價額比例賠付(保險法77條),需附成本單據舉證。
Q11理賠爭議時怎麼證明貨物成本?▾
提出商業發票、運費收據、保費繳費單、稅捐收據,爭議時可委託公證行做獨立評估。
Q12海商法135條 vs 保險法73條哪個優先?▾
海上保險優先適用海商法第135條,海商法無規定時才依第126條適用保險法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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