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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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之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船舶價格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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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34 條規定,船舶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的船舶價格加保險費為保險價額,作為超額、不足額與全損理賠的計算基準。
Q · 船舶保險的保險價額怎麼算?用買船的成本價嗎?
用責任開始時的船舶市價加保險費計算,不是投保時成本價
依海商法第 134 條,船舶保險的保險價額是「保險人責任開始時的船舶價格」加上「保險費」。關鍵在基準時點是責任開始時,而非投保時或購船時,兩者市價可能不同。修法理由明示船舶價格採市場交易標準,因此用同型船的市場行情而非帳面成本。這個保險價額決定三件事:保額超過部分構成超額保險而無效、保額低於則全損時按比例賠付、以及全損理賠的金額上限。
深度解讀
船舶保險出事要賠多少?這個問題沒有你想的單純。你的船去年買 5 億,今年市價可能 4 億,明年可能 6 億。保險出事時要用哪個價格?這條給了答案:用「保險人責任開始時」的船舶價格,加上保險費,就是這份保單的「保險價額」。為什麼這個基準很重要?因為它決定三件事:第一,超額保險(保額超過保險價額的部分無效),第二,不足額保險(保額低於保險價額時按比例賠付),第三,全損理賠的金額上限。保險公司通常會傾向於低估船舶價值(少賠),船東會傾向於高估(多賠)。這條把基準時點和計算公式釘死,讓雙方有客觀標準可循。1999 年修法把保險費也加進保險價額,這個小改動讓船東在發生全損時可以多拿回一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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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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