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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134 條

船舶之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船舶價格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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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34 條規定,船舶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的船舶價格加保險費為保險價額,作為超額、不足額與全損理賠的計算基準。

Q · 船舶保險的保險價額怎麼算?用買船的成本價嗎?

依海商法第 134 條,船舶保險的保險價額是「保險人責任開始時的船舶價格」加上「保險費」。關鍵在基準時點是責任開始時,而非投保時或購船時,兩者市價可能不同。修法理由明示船舶價格採市場交易標準,因此用同型船的市場行情而非帳面成本。這個保險價額決定三件事:保額超過部分構成超額保險而無效、保額低於則全損時按比例賠付、以及全損理賠的金額上限。

白話解讀

船舶保險出事要賠多少?這個問題沒有你想的單純。你的船去年買 5 億,今年市價可能 4 億,明年可能 6 億。保險出事時要用哪個價格?這條給了答案:用「保險人責任開始時」的船舶價格,加上保險費,就是這份保單的「保險價額」。為什麼這個基準很重要?因為它決定三件事:第一,超額保險(保額超過保險價額的部分無效),第二,不足額保險(保額低於保險價額時按比例賠付),第三,全損理賠的金額上限。保險公司通常會傾向於低估船舶價值(少賠),船東會傾向於高估(多賠)。這條把基準時點和計算公式釘死,讓雙方有客觀標準可循。1999 年修法把保險費也加進保險價額,這個小改動讓船東在發生全損時可以多拿回一筆。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34 條為船舶保險的保險價額計算基準規定,明定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的船舶市場價格加計保險費作為保險價額,此基準決定超額保險的無效範圍、不足額保險的比例賠付,以及全損理賠的金額上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責任開始時船舶市場價格(新台幣)保險費(新台幣)保險契約約定保額(新台幣)
  • 保險價額、超額/不足額判定、全損理賠上限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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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船舶保險的保額可以隨便填嗎?多保多賠不是更好?

不行。本條規定保險價額是責任開始時的船舶價格加保險費,這是上限。保額超過這個上限的部分屬於超額保險,依保險法第76條無效,多繳的保費也不退。保額不是越高越好,要貼近實際保險價額,並隨折舊或市價變動定期重新估價調整。

Q2保險公司用的估價跟我認知差很多怎麼辦?

本條的船舶價格指市場交易標準(修法理由明示)。若保險公司估價偏離市場行情,可委託獨立船舶估價師出具報告對抗,同型船近期成交記錄、船舶仲介報價、海運業界期刊皆為有效證據。爭議大時可依海商法第78條申請海事仲裁,仲裁庭通常委請公正估價人定價,比訴訟快很多。

Q3船舶保險的保險價額怎麼算?用買船的成本價嗎?

用保險人責任開始時的船舶價格加保險費計算,採市場交易標準,不是用當初購船的成本價,也不是投保簽約時的價格。基準時點是責任開始時,市價劇烈波動時這個時點差異會直接影響理賠金額。

Q4船舶保險的保險價額是什麼?

保險人責任開始時的船舶市場價格加保險費,是計算理賠與超額/不足額的客觀基準。

Q5保險價額和保險金額差在哪?

保險價額是法定客觀價值,保險金額是契約約定上限;兩者關係決定足額、超額或不足額。

Q6什麼叫「責任開始時」?

保險契約生效、保險人開始承擔風險的時點,與投保簽約時可能相差數日。

Q7保險費為什麼算進保險價額?

1999 年修法納入,使全損時被保險人可額外取回相當保險費的金額,與貨物、運費保險統一。

Q8船舶保險價額怎麼算?

責任開始時船舶市價 + 保險費,船價採同型船市場交易行情而非購船成本。

Q9保額該保多少才合理?

貼近保險價額。保太高超額無效保費白繳,保太低全損按比例賠,建議定期重新估價。

Q10保險公司低估船價怎麼證明?

委託船舶估價師出具獨立報告,附同型船近期成交記錄、仲介報價、海運業界期刊。

Q11估價爭議要花多少成本解決?

海事仲裁(海商法第78條)通常委請公正估價人定價,費用與時間多低於訴訟。

Q12船舶保險 vs 貨物保險 保險價額差在哪?

船舶以責任開始時船價加保費(134),貨物以裝載時地價格加裝載費、稅捐、運費、保費(135)。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海商法134船舶海商法135貨物海商法137運費
保險標的船舶貨物運費
保險價額基準時點保險人責任開始時裝載時、地保險契約成立時應收取之運費
計算組成船舶價格+保險費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運費+保險費未交付即不得收取之運費+保險費
市場標準市場交易標準(修法理由明示)裝載時地市價被保險人應收取金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中國《海商法》第219條第1款(船舶之保險價值為保險責任開始時船舶價值加保險費,與本條高度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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