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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134 條

船舶之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船舶價格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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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34 條規定,船舶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的船舶價格加保險費為保險價額,作為超額、不足額與全損理賠的計算基準。

Q · 船舶保險的保險價額怎麼算?用買船的成本價嗎?

依海商法第 134 條,船舶保險的保險價額是「保險人責任開始時的船舶價格」加上「保險費」。關鍵在基準時點是責任開始時,而非投保時或購船時,兩者市價可能不同。修法理由明示船舶價格採市場交易標準,因此用同型船的市場行情而非帳面成本。這個保險價額決定三件事:保額超過部分構成超額保險而無效、保額低於則全損時按比例賠付、以及全損理賠的金額上限。

白話解讀

船舶保險出事要賠多少?這個問題沒有你想的單純。你的船去年買 5 億,今年市價可能 4 億,明年可能 6 億。保險出事時要用哪個價格?這條給了答案:用「保險人責任開始時」的船舶價格,加上保險費,就是這份保單的「保險價額」。為什麼這個基準很重要?因為它決定三件事:第一,超額保險(保額超過保險價額的部分無效),第二,不足額保險(保額低於保險價額時按比例賠付),第三,全損理賠的金額上限。保險公司通常會傾向於低估船舶價值(少賠),船東會傾向於高估(多賠)。這條把基準時點和計算公式釘死,讓雙方有客觀標準可循。1999 年修法把保險費也加進保險價額,這個小改動讓船東在發生全損時可以多拿回一筆。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34 條為船舶保險的保險價額計算基準規定,明定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的船舶市場價格加計保險費作為保險價額,此基準決定超額保險的無效範圍、不足額保險的比例賠付,以及全損理賠的金額上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船舶保險的保險價額怎麼算?

責任開始時的船舶市價加保險費,採市場交易標準而非購船成本價。

Q2保險價額和保額一樣嗎?

不一樣。保額是契約約定金額,保險價額是法定客觀價值,兩者關係決定賠付方式。

Q3船舶保額保太高會怎樣?

超過保險價額的部分構成超額保險,依保險法第 76 條無效,多繳保費不退。

Q4船舶保額保太低會怎樣?

構成不足額保險,依保險法第 77 條,全損或部分損失時按比例賠付。

Q5「責任開始時」是什麼時點?

保險契約效力開始、保險人開始承擔風險的時點,可能與投保簽約時相差數日。

Q6保險公司低估船價怎麼辦?

委託獨立船舶估價師出具報告,以同型船近期成交行情對抗,必要時聲請海事仲裁。

Q7保險費也算進保險價額嗎?

是。1999 年修法把保險費納入保險價額,全損時可額外取回相當於保險費的金額。

Q8船舶保險理賠請求權時效多久?

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 2 年,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海商法134船舶海商法135貨物海商法137運費
保險標的船舶貨物運費
保險價額基準時點保險人責任開始時裝載時、地保險契約成立時應收取之運費
計算組成船舶價格+保險費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運費+保險費未交付即不得收取之運費+保險費
市場標準市場交易標準(修法理由明示)裝載時地市價被保險人應收取金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中國《海商法》第219條第1款(船舶之保險價值為保險責任開始時船舶價值加保險費,與本條高度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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