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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參字第 17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船舶碰撞之規定

全文內容

關於復興航業公司所屬復平倫與挪威油輪碰撞,復平輪遭難船員家屬所聘許華滋律師請求闡明我國有關之法律問題一案,茲答覆如次: (一) 依我國現行海商法第一○六條之規定,船舶所有人對於船上受僱上員應擔保船舶於發航時有完全航行之能力,做船員如遭受損害時,僅須證明船舶無適航能力或航行駕駛上有過失,船舶所有人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 按我國目前之判例,尚無類似復平輪與挪威油輪碰撞之案件,惟依現行之法規:(1) 碰撞係因不可抗力而發生者,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海商法第一三五條) 。 (2)碰撞係因於一船舶之過失所致者,該船舶即應負賠償之責 (海商法第一三六條。 (3)碰撞若各該船有共同過失時,對於因此而死亡或傷害者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海商法第一三七條第二頁) 。至船舶所有人有無過失,應否負賠償之責,被害人僅需依 (一) 所述之情形舉證即可。又於碰撞之各船舶有共同過失時,損害賠償責任之比例如何,我國海商法第一三七條第一項亦如歐洲國家之規定,認為各應依其過失程度之比例負責任,惟如不能判定其過失之輕重時,雙方平均負其責任。 (二) 關於許華滋律師原函第三項所詢各點復分述如次: (1)關於賠償範圍如何,此一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視被害人各種條件如被害前之健康、年齡、收入等情形而定,然後再依霍夫曼式計算方式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附字第三七九號判例) 計算。至得請求賠償之人,除民法第一九二條第二項及第一九四條所規定者外,並應注意民法第一一一四條及第一一一五條關於扶養順序之規定。 (2)依我國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復興航業公司應為所僱船員投保。 (3)船舶所有人為所僱船員投保,其投保金額並非即為該船員之全部賠償金額 (海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 (4)依我國法律我國駐美領事官員,無權審理我國國籍船員對我國公司請求關於身體傷害賠償之案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函參字第 17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04 月 03 日發布,要旨:有關船舶碰撞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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