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33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人破產時,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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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33 條規定,保險人破產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單方終止海上保險契約,並得請求退還未到期保費。
Q · 保險公司破產,我的海上保險保單還算數嗎?我可以解約嗎?
依海商法第 133 條,當保險人(保險公司)受破產宣告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單方終止保險契約,不需要對方同意。1999 年修法將原本的「解除」改為「終止」,意思是破產前已生效的保障與已發生的事故仍然算數,只是契約自終止時起向後失效。行使終止後,可同時請求退還未到期保費,並列入破產債權申報。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也會倒。聽起來很違反直覺,但這是事實。當你的保險人破產,你手上那張保單瞬間從「保障」變成「一張紙」。這條告訴你:這個時候你有一個明確的選擇權,可以主動終止契約。為什麼這個權利這麼重要?因為如果不能終止,你會卡在一份再也付不出理賠的合約裡,預繳的保費收不回來,還不能轉投別家。1999 年修法把原本的「解除」改成「終止」,這個用字差別在法律上是天差地別:解除是溯及既往(過去都當沒發生過),終止是向後失效(過去有效未來無效)。改成終止意味著你之前已生效的保險仍然算數,只是從現在起契約結束,符合實際情況也保護被保險人。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33 條是海上保險章的特別規定,賦予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受破產宣告時單方終止契約的權利。立法目的在於,當保險人喪失履約能力、危險共同體實質瓦解時,使被保險人得以脫離無法獲得理賠的契約,避免繼續繳納保費卻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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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破產,海上保險保單還有效嗎?▾
破產宣告後保險人已無履約能力,被保險人可依海商法 133 條主動終止契約止血。
Q2海商法 133 條的終止和解除差在哪?▾
終止是向後失效(過去有效、未來無效),解除是溯及既往(當作沒發生)。1999 年修法改為終止對被保險人較有利。
Q3保險公司財務有問題但還沒破產,能用 133 條嗎?▾
不行。必須等到正式『破產宣告』的法律事實,媒體報導或重整聲請都不算。
Q4終止契約後,已經繳的保費拿得回來嗎?▾
可請求退還未到期保費,列入破產債權申報,依分配比例受償。
Q5保險公司倒了,之前已經出事的理賠還領得到嗎?▾
理賠請求成為破產債權按比例分配,同時可向保險安定基金申請墊付,兩軌並行。
Q6海上保險和一般產險的破產處理有何不同?▾
海上保險單筆保額動輒上億,安定基金賠付上限可能完全覆蓋不了損失,止血動作更要快。
Q7終止權有沒有時效限制?▾
本條無明文時效,但破產債權申報有期限;退費請求權適用保險法 2 年消滅時效。
Q8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都可以行使終止權嗎?▾
條文明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終止,兩者皆有此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終止(現行 133 條) | 解除(1999 年前舊法) |
|---|---|---|
| 法律效果 | 向後失效,過去有效未來無效 | 溯及既往,整份契約視為自始無效 |
| 已生效保障 | 破產前保障仍算數,已發生事故可請求 | 過去保障一併推翻 |
| 對被保險人 | 較有利 | 較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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