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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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人破產時,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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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33 條規定,保險人破產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單方終止海上保險契約,並得請求退還未到期保費。
Q · 保險公司破產,我的海上保險保單還算數嗎?我可以解約嗎?
可以,海商法 133 條給你終止契約的權利
依海商法第 133 條,當保險人(保險公司)受破產宣告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單方終止保險契約,不需要對方同意。1999 年修法將原本的「解除」改為「終止」,意思是破產前已生效的保障與已發生的事故仍然算數,只是契約自終止時起向後失效。行使終止後,可同時請求退還未到期保費,並列入破產債權申報。
深度解讀
保險公司也會倒。聽起來很違反直覺,但這是事實。當你的保險人破產,你手上那張保單瞬間從「保障」變成「一張紙」。這條告訴你:這個時候你有一個明確的選擇權,可以主動終止契約。為什麼這個權利這麼重要?因為如果不能終止,你會卡在一份再也付不出理賠的合約裡,預繳的保費收不回來,還不能轉投別家。1999 年修法把原本的「解除」改成「終止」,這個用字差別在法律上是天差地別:解除是溯及既往(過去都當沒發生過),終止是向後失效(過去有效未來無效)。改成終止意味著你之前已生效的保險仍然算數,只是從現在起契約結束,符合實際情況也保護被保險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要保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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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