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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海商法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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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人破產時,得終止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33 條規定,保險人破產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單方終止海上保險契約,並得請求退還未到期保費。

Q · 保險公司破產,我的海上保險保單還算數嗎?我可以解約嗎?

可以,海商法 133 條給你終止契約的權利

依海商法第 133 條,當保險人(保險公司)受破產宣告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單方終止保險契約,不需要對方同意。1999 年修法將原本的「解除」改為「終止」,意思是破產前已生效的保障與已發生的事故仍然算數,只是契約自終止時起向後失效。行使終止後,可同時請求退還未到期保費,並列入破產債權申報。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也會倒。聽起來很違反直覺,但這是事實。當你的保險人破產,你手上那張保單瞬間從「保障」變成「一張紙」。這條告訴你:這個時候你有一個明確的選擇權,可以主動終止契約。為什麼這個權利這麼重要?因為如果不能終止,你會卡在一份再也付不出理賠的合約裡,預繳的保費收不回來,還不能轉投別家。1999 年修法把原本的「解除」改成「終止」,這個用字差別在法律上是天差地別:解除是溯及既往(過去都當沒發生過),終止是向後失效(過去有效未來無效)。改成終止意味著你之前已生效的保險仍然算數,只是從現在起契約結束,符合實際情況也保護被保險人。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33 條是海上保險章的特別規定,賦予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受破產宣告時單方終止契約的權利。立法目的在於,當保險人喪失履約能力、危險共同體實質瓦解時,使被保險人得以脫離無法獲得理賠的契約,避免繼續繳納保費卻求償無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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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破產,我之前已經出事的理賠拿得到嗎?

理賠請求權成為破產債權,要跟其他債權人一起按比例分配,可能拿不到全額。但保險法的保險安定基金會接手部分賠付責任,每件有上限額度。內行人提示:理賠請求要立刻向破產財團申報,同時向安定基金申請墊付,雙軌進行不要只走一邊。

Q2為什麼修法要把「解除」改成「終止」?對我有什麼影響?

解除是溯及既往,整份契約當作沒發生過;終止是向後生效,過去仍有效未來無效。改成終止對被保險人比較有利:過去繳的保費對應的已生效保障不會被推翻,過去發生的事故仍可請求。內行人提示:舊契約上若還寫『解除』是 1999 年前的版本,現行法律效果以本條為準。

Q3保險公司破產 保單怎麼辦?

破產宣告後保險人已無理賠能力,可依海商法 133 條主動終止契約止血,並請求退還未到期保費。

Q4海商法 133 條是什麼?

海上保險章的特別規定,賦予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破產時單方終止契約的脫困權。

Q5什麼是未到期保費?

契約終止時對應尚未經過保險期間的保費部分,被保險人得請求退還並申報破產債權。

Q6保險安定基金是什麼?

保險法設立的墊付機制,保險人倒閉時接手部分賠付責任,每件設有上限。

Q7保險公司破產後怎麼終止保單?

確認法院破產宣告 → 發存證信函終止 → 請求退還未到期保費 → 安排替代保險。

Q8未到期保費退費怎麼算?

年繳保費 ×(保險期間總天數 − 已經過天數)÷ 總天數概算,實際依契約與破產分配比例。

Q9終止通知要怎麼發才有效?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保險人或破產管理人表示終止,保留送達證明。

Q10已出事的理賠怎麼領?

向破產財團申報為破產債權,同時向保險安定基金申請墊付,雙軌並行。

Q11終止 vs 解除差在哪?

終止向後失效、保住過去;解除溯及既往、全部推翻。現行 133 條採終止,對被保險人有利。

Q12海商法 133 vs 保險法破產規定差在哪?

海商法 133 是海上保險特別規定,未規定處依保險法及安定基金規定補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終止(現行 133 條)解除(1999 年前舊法)
法律效果向後失效,過去有效未來無效溯及既往,整份契約視為自始無效
已生效保障破產前保障仍算數,已發生事故可請求過去保障一併推翻
對被保險人較有利較不利

終止(現行 133 條)

法律效果
向後失效,過去有效未來無效
已生效保障
破產前保障仍算數,已發生事故可請求
對被保險人
較有利

解除(1999 年前舊法)

法律效果
溯及既往,整份契約視為自始無效
已生效保障
過去保障一併推翻
對被保險人
較不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VVG § 16(Insolvenz des Versicherers,保險人破產時契約終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運費因積貨之滅失或損害,致減少或全無者,認為共同海損。但運送人因此減省之費用,應扣除之。

(0510713 全文修正)

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但他拖船對於加害之拖船有求償權。

(0880622 全文修正)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人破產時,得終止契約。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五條移列。   二、保險契約自保險人破產時起無效,並非自始無效,原條文「解除契約」修正為「終止契約」。   三、保險人之負債大於資產時,得為破產之宣告,其財務狀況顯已不能提供任何擔保,原條文但書予以刪除。

  • 要保人名詞
(0181224 制定)

運費因積貨之滅失或損害,致減少或全無者,認為共同海損。但運送人因此減省之費用,應扣除之。

(0510713 全文修正)

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但他拖船對於加害之拖船有求償權。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五條移列。   二、保險契約自保險人破產時起無效,並非自始無效,原條文「解除契約」修正為「終止契約」。   三、保險人之負債大於資產時,得為破產之宣告,其財務狀況顯已不能提供任何擔保,原條文但書予以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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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33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人破產時,得終止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