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
船舶法第1條主要是為了確保船舶航行的安全和人命的安全,提出了對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的管理。根據該法第1條,船舶必須擁有正確的證書和符合相應的設備和標準,以確保船舶的安全航行。例如,根據內文,船舶必須獲得國籍證書和接受檢查,確保符合載重線規定,並配備相應的安全設備,以確保航行安全。
本法所稱船舶,依海商法之規定。
本法所稱船舶,謂在水面或水中可供航行之船舶。 本法所稱客船,謂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船舶,非客船謂不屬於客船之其他船舶。 本法所稱小船,謂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 本法所稱動力船舶,謂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非動力船舶謂不屬於動力船舶之任何船舶。
本法所稱船舶,謂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其類別如左: 一、客船:謂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船舶。 二、非客船:謂不屬於客船之其他船舶。 三、小船:謂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 四、動力船舶:謂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 五、非動力船舶:謂不屬於動力船舶之任何船舶。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所稱船舶,依海商法之規定。
本法所稱船舶,謂在水面或水中可供航行之船舶。 本法所稱客船,謂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船舶,非客船謂不屬於客船之其他船舶。 本法所稱小船,謂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 本法所稱動力船舶,謂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非動力船舶謂不屬於動力船舶之任何船舶。
本法所稱船舶,謂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其類別如左: 一、客船:謂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船舶。 二、非客船:謂不屬於客船之其他船舶。 三、小船:謂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 四、動力船舶:謂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 五、非動力船舶:謂不屬於動力船舶之任何船舶。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