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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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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船舶法第1條主要是為了確保船舶航行的安全和人命的安全,提出了對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的管理。根據該法第1條,船舶必須擁有正確的證書和符合相應的設備和標準,以確保船舶的安全航行。例如,根據內文,船舶必須獲得國籍證書和接受檢查,確保符合載重線規定,並配備相應的安全設備,以確保航行安全。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191108 制定)

本法所稱船舶,依海商法之規定。

(050012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船舶,謂在水面或水中可供航行之船舶。   本法所稱客船,謂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船舶,非客船謂不屬於客船之其他船舶。   本法所稱小船,謂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   本法所稱動力船舶,謂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非動力船舶謂不屬於動力船舶之任何船舶。

(0631022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船舶,謂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其類別如左:   一、客船:謂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船舶。   二、非客船:謂不屬於客船之其他船舶。   三、小船:謂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   四、動力船舶:謂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   五、非動力船舶:謂不屬於動力船舶之任何船舶。

(0991112 全文修正)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108 制定)

本法所稱船舶,依海商法之規定。

(050012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船舶,謂在水面或水中可供航行之船舶。   本法所稱客船,謂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船舶,非客船謂不屬於客船之其他船舶。   本法所稱小船,謂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   本法所稱動力船舶,謂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非動力船舶謂不屬於動力船舶之任何船舶。

(0631022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船舶,謂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其類別如左:   一、客船:謂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船舶。   二、非客船:謂不屬於客船之其他船舶。   三、小船:謂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   四、動力船舶:謂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   五、非動力船舶:謂不屬於動力船舶之任何船舶。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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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1 條規定:「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