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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8 條(因船舶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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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人因為船舶的債務或是以船舶作為擔保的債務而要打官司,可以選擇在船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小明在台灣南部的高雄市買了一艘船,但是他沒有還清貸款,銀行就可以在高雄市的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回債務。因為船舶在高雄市,所以這個法規就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