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8 條(因船舶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二))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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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8 條規定,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與第 7 條船籍港管轄互補。
Q · 欠我錢的船東把船開來港口,我可以在這裡告他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8 條,因船舶債權(如船員薪資、修繕費、碰撞求償)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不必管船東住所或船籍港在哪,船停靠在哪個港口,那個港口的法院就有管轄權。實務上常與假扣押船舶同步聲請,趁船在港時鎖住船的行動力。
白話解讀
船是一種會移動的高價資產。債權人最怕的事情是:官司還在打,船已經開走了。這條的設計邏輯就是解決這個恐懼。當你對某艘船有債權(船員薪水沒拿到、碰撞求償、修船費沒付),或者某筆債務是拿這艘船當擔保的,你可以直接在船舶「現在停靠的地方」的法院提告。不用管船東在哪、船籍在哪。船在哪,戰場就在哪。這條跟第7條的差別很關鍵:第7條看船籍港(固定的),這條看船舶所在地(會變的)。實務上,你可能會同時聲請假扣押船舶,讓船不能跑,再配合這條就地起訴。扣船加起訴,一套組合拳。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8 條為海事案件的特別審判籍規定,賦予船舶債權人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人,在船舶現實所在地之法院起訴的權利。其連結點為「動態的船舶所在地」,與第 7 條「固定的船籍所在地」形成互補,目的在於讓會移動的高價資產(船舶)在停靠的瞬間被鎖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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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船舶債權告哪裡?▾
依民訴第 8 條,可在船舶現在停靠地的法院起訴,不必管船東住所或船籍港。
Q2什麼算船舶債權?▾
船員薪資、修繕費、港口費、碰撞求償、救助報酬等,海商法第 24 條列有清單。
Q3船開走了還能用第 8 條嗎?▾
起訴時船在港即成立管轄、不受事後離港影響;若起訴時已離港則須改用第 7 條或第 2 條。
Q4第 7 條和第 8 條差在哪?▾
第 7 條看固定的船籍港,第 8 條看會變動的船舶所在地。
Q5扣船要怎麼聲請?▾
向船舶所在地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提供擔保金,趕在船離港前完成。
Q6假扣押擔保金要多少?▾
實務通例約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最終由法院依民訴第 526 條裁定。
Q7船舶碰撞求償有時效嗎?▾
海商法第 93 條規定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2 年。
Q8船被扣後對方怎麼解套?▾
被告可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讓船恢復營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民訴第7條(船籍所在地管轄) | 民訴第8條(船舶所在地管轄) |
|---|---|---|
| 連結點 | 船籍所在地(固定) | 船舶現實所在地(變動) |
| 適用債權 | 關於船舶或航行涉訟 | 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 |
| 管轄判斷時點 | 起訴時之船籍登記地 | 起訴時船舶停靠地 |
| 實務搭配 | 船東所在地明確時使用 | 趁船在港,搭配假扣押就地開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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