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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9 條(因社員資格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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