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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9 條(因社員資格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 1.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2.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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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因社員資格涉訟者,得由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並準用於團體職員與已退社員。

Q · 公司或社團的內部糾紛,要去哪個法院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9條,凡因「社員資格」所生之訴訟——例如股東撤銷決議、社員除名爭議、出資返還——都可由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不必到各個被告住所地分頭起訴。第二項並準用於對團體職員及已退社員的請求,已退股的人追討未結清款項同樣適用。

白話解讀

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糾紛,社團法人的會員除名爭議,合作社的出資返還問題,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特徵:牽扯到很多人,而這些人散布在各地。如果每個社員都得跑到被告住所地去告,一件股東除名案可能同時在五個不同城市的法院進行。本條把這類糾紛收束到一個點: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的所在地。所有因為「社員資格」而起的訴訟,都能在公司或團體的主據點打。而且第二項把範圍擴大到團體的職員和已退社員。你已經退出公司了,公司還欠你分配款?你離開社團了,但社團還沒退你保證金?照樣可以在團體的主事務所所在地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因社員資格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公司、團體或其債權人對社員,或社員相互間,因社員資格涉訟者,得由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並準用於對團體職員及已退社員之請求,目的在使團體內部爭議集中於同一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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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9條是什麼?

因社員資格涉訟的特別審判籍,讓股東、社員與團體間的身分糾紛集中由團體主據點所在地法院管轄。

Q2公司股東糾紛要去哪個法院告?

可選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不必追著散居各地的被告董事跑。

Q3已經退股還能用第9條嗎?

可以,第二項準用於已退社員,未結清的出資返還、分派爭議仍適用。

Q4什麼叫「因社員資格」涉訟?

與你身為股東、社員、會員這個身分直接相關的爭議,如股權、出資、分派、除名、選舉。

Q5第9條和第2條法人普通審判籍差在哪?

第2條依法人事務所定一般管轄;第9條是針對社員身分糾紛的特別審判籍,兩者可能競合。

Q6怎麼查團體的主事務所在哪?

公司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系統看登記所在地;社團向主管機關查,以登記為準。

Q7多名股東可以一起告嗎?

相同訴求時可依第20條共同訴訟合併起訴,分攤成本並增強訴訟力道。

Q8和一般商業買賣糾紛也適用嗎?

不適用。必須是因社員身分而生的爭議;社員與團體間的一般交易糾紛不在本條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9_社員資格art2_法人普通審判籍art6_業務審判籍
適用對象團體與社員、社員相互間因身分涉訟對法人之一般訴訟因業務所生之訴訟
管轄連結點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業務所在之營業所所在地(任一)
典型場景股東撤銷決議、社員除名、出資返還對公司之一般請求分店業務糾紛
是否限主據點限主據點(非任一分支)限主據點任一營業所皆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5条第8号(社団・財団に関する訴え/主たる事務所又は営業所所在地)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5조(사원 등에 대한 특별재판적)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27条(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 德國ZPO § 22(Besonderer Gerichtsstand der Mitgliedschaft)
🇺🇸 美國28 U.S.C. § 1391(一般審判籍)+ internal affairs doctrine(依設立州法),無專屬社員管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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