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因社員資格涉訟者,得由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並準用於團體職員與已退社員。
Q · 公司或社團的內部糾紛,要去哪個法院告?
可在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9條,凡因「社員資格」所生之訴訟——例如股東撤銷決議、社員除名爭議、出資返還——都可由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不必到各個被告住所地分頭起訴。第二項並準用於對團體職員及已退社員的請求,已退股的人追討未結清款項同樣適用。
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糾紛,社團法人的會員除名爭議,合作社的出資返還問題,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特徵:牽扯到很多人,而這些人散布在各地。如果每個社員都得跑到被告住所地去告,一件股東除名案可能同時在五個不同城市的法院進行。本條把這類糾紛收束到一個點: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的所在地。所有因為「社員資格」而起的訴訟,都能在公司或團體的主據點打。而且第二項把範圍擴大到團體的職員和已退社員。你已經退出公司了,公司還欠你分配款?你離開社團了,但社團還沒退你保證金?照樣可以在團體的主事務所所在地告。
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因社員資格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公司、團體或其債權人對社員,或社員相互間,因社員資格涉訟者,得由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並準用於對團體職員及已退社員之請求,目的在使團體內部爭議集中於同一法院審理。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第二項明確規定「已退社員」也適用。你退出公司或社團後,如果有未結清的出資返還、盈餘分派等爭議,仍然可以在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起訴。內行人提示:退社員的請求權時效從退出時起算,退出當下就應發存證信函主張權利。
本條指定的是「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通常就是公司登記的總公司地址,不是隨便一個分公司都算。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稱,「所在地」那欄即主營業所。內行人提示:法院認定以登記為準,不看老闆實際在哪辦公。
依民事訴訟法第9條,凡因社員資格所生之訴訟(如股東撤銷決議、社員除名、出資返還),都可由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不必到各被告住所地分頭起訴。
依民訴第9條,因社員資格涉訟可在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起訴,不必追散居各地的被告。
因社員資格涉訟的特別審判籍,讓股東、社員與團體間的身分糾紛集中由團體主據點所在地法院管轄。
與你身為股東、社員、會員這個身分直接相關的爭議,如股權、出資、分派、除名、選舉等。
本條限主事務所/主營業所(通常即登記總部),不是任一分公司所在地都能用。
確認爭議因社員資格而生 → 查主事務所登記地 → 起訴狀管轄欄引用第9條(必要時併引第2條)。
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稱,「所在地」欄即主營業所,法院以登記為準。
依第9條第2項準用,仍可在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起訴,並注意請求權時效從退出時起算。
相同訴求時依第20條共同訴訟合併起訴,集中於團體主據點法院並分攤裁判費。
第2條是對法人的一般管轄,第9條是社員身分糾紛的特別審判籍,兩者競合時原告可選。
| 比較面向 | art9_社員資格 | art2_法人普通審判籍 | art6_業務審判籍 |
|---|---|---|---|
| 適用對象 | 團體與社員、社員相互間因身分涉訟 | 對法人之一般訴訟 | 因業務所生之訴訟 |
| 管轄連結點 |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 法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 業務所在之營業所所在地(任一) |
| 典型場景 | 股東撤銷決議、社員除名、出資返還 | 對公司之一般請求 | 分店業務糾紛 |
| 是否限主據點 | 限主據點(非任一分支) | 限主據點 | 任一營業所皆可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