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9 條(因社員資格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 1.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2.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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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因社員資格涉訟者,得由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並準用於團體職員與已退社員。
Q · 公司或社團的內部糾紛,要去哪個法院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9條,凡因「社員資格」所生之訴訟——例如股東撤銷決議、社員除名爭議、出資返還——都可由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不必到各個被告住所地分頭起訴。第二項並準用於對團體職員及已退社員的請求,已退股的人追討未結清款項同樣適用。
白話解讀
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糾紛,社團法人的會員除名爭議,合作社的出資返還問題,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特徵:牽扯到很多人,而這些人散布在各地。如果每個社員都得跑到被告住所地去告,一件股東除名案可能同時在五個不同城市的法院進行。本條把這類糾紛收束到一個點: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的所在地。所有因為「社員資格」而起的訴訟,都能在公司或團體的主據點打。而且第二項把範圍擴大到團體的職員和已退社員。你已經退出公司了,公司還欠你分配款?你離開社團了,但社團還沒退你保證金?照樣可以在團體的主事務所所在地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因社員資格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公司、團體或其債權人對社員,或社員相互間,因社員資格涉訟者,得由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並準用於對團體職員及已退社員之請求,目的在使團體內部爭議集中於同一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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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9條是什麼?▾
因社員資格涉訟的特別審判籍,讓股東、社員與團體間的身分糾紛集中由團體主據點所在地法院管轄。
Q2公司股東糾紛要去哪個法院告?▾
可選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不必追著散居各地的被告董事跑。
Q3已經退股還能用第9條嗎?▾
可以,第二項準用於已退社員,未結清的出資返還、分派爭議仍適用。
Q4什麼叫「因社員資格」涉訟?▾
與你身為股東、社員、會員這個身分直接相關的爭議,如股權、出資、分派、除名、選舉。
Q5第9條和第2條法人普通審判籍差在哪?▾
第2條依法人事務所定一般管轄;第9條是針對社員身分糾紛的特別審判籍,兩者可能競合。
Q6怎麼查團體的主事務所在哪?▾
公司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系統看登記所在地;社團向主管機關查,以登記為準。
Q7多名股東可以一起告嗎?▾
相同訴求時可依第20條共同訴訟合併起訴,分攤成本並增強訴訟力道。
Q8和一般商業買賣糾紛也適用嗎?▾
不適用。必須是因社員身分而生的爭議;社員與團體間的一般交易糾紛不在本條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9_社員資格 | art2_法人普通審判籍 | art6_業務審判籍 |
|---|---|---|---|
| 適用對象 | 團體與社員、社員相互間因身分涉訟 | 對法人之一般訴訟 | 因業務所生之訴訟 |
| 管轄連結點 |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 法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 業務所在之營業所所在地(任一) |
| 典型場景 | 股東撤銷決議、社員除名、出資返還 | 對公司之一般請求 | 分店業務糾紛 |
| 是否限主據點 | 限主據點(非任一分支) | 限主據點 | 任一營業所皆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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