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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9因社員資格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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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2.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因社員資格涉訟者,得由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並準用於團體職員與已退社員。

Q · 公司或社團的內部糾紛,要去哪個法院告?

可在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9條,凡因「社員資格」所生之訴訟——例如股東撤銷決議、社員除名爭議、出資返還——都可由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不必到各個被告住所地分頭起訴。第二項並準用於對團體職員及已退社員的請求,已退股的人追討未結清款項同樣適用。

白話解讀

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糾紛,社團法人的會員除名爭議,合作社的出資返還問題,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特徵:牽扯到很多人,而這些人散布在各地。如果每個社員都得跑到被告住所地去告,一件股東除名案可能同時在五個不同城市的法院進行。本條把這類糾紛收束到一個點: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的所在地。所有因為「社員資格」而起的訴訟,都能在公司或團體的主據點打。而且第二項把範圍擴大到團體的職員和已退社員。你已經退出公司了,公司還欠你分配款?你離開社團了,但社團還沒退你保證金?照樣可以在團體的主事務所所在地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因社員資格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公司、團體或其債權人對社員,或社員相互間,因社員資格涉訟者,得由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並準用於對團體職員及已退社員之請求,目的在使團體內部爭議集中於同一法院審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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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已經退股了,還能用這條嗎?

可以。第二項明確規定「已退社員」也適用。你退出公司或社團後,如果有未結清的出資返還、盈餘分派等爭議,仍然可以在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起訴。內行人提示:退社員的請求權時效從退出時起算,退出當下就應發存證信函主張權利。

Q2公司有好幾個營業據點,要去哪一個法院?

本條指定的是「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通常就是公司登記的總公司地址,不是隨便一個分公司都算。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稱,「所在地」那欄即主營業所。內行人提示:法院認定以登記為準,不看老闆實際在哪辦公。

Q3公司或社團的內部糾紛,要去哪個法院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9條,凡因社員資格所生之訴訟(如股東撤銷決議、社員除名、出資返還),都可由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不必到各被告住所地分頭起訴。

Q4公司股東糾紛要去哪個法院告?

依民訴第9條,因社員資格涉訟可在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起訴,不必追散居各地的被告。

Q5民事訴訟法第9條是什麼?

因社員資格涉訟的特別審判籍,讓股東、社員與團體間的身分糾紛集中由團體主據點所在地法院管轄。

Q6什麼叫「因社員資格」涉訟?

與你身為股東、社員、會員這個身分直接相關的爭議,如股權、出資、分派、除名、選舉等。

Q7「主事務所」和「分公司」在管轄上差在哪?

本條限主事務所/主營業所(通常即登記總部),不是任一分公司所在地都能用。

Q8依第9條怎麼起訴?

確認爭議因社員資格而生 → 查主事務所登記地 → 起訴狀管轄欄引用第9條(必要時併引第2條)。

Q9怎麼查公司的主事務所在哪?

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稱,「所在地」欄即主營業所,法院以登記為準。

Q10退股後追討出資款怎麼處理管轄?

依第9條第2項準用,仍可在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起訴,並注意請求權時效從退出時起算。

Q11多名股東一起告要怎麼合併?

相同訴求時依第20條共同訴訟合併起訴,集中於團體主據點法院並分攤裁判費。

Q12第9條 vs 第2條法人普通審判籍哪個用?

第2條是對法人的一般管轄,第9條是社員身分糾紛的特別審判籍,兩者競合時原告可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9_社員資格art2_法人普通審判籍art6_業務審判籍
適用對象團體與社員、社員相互間因身分涉訟對法人之一般訴訟因業務所生之訴訟
管轄連結點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業務所在之營業所所在地(任一)
典型場景股東撤銷決議、社員除名、出資返還對公司之一般請求分店業務糾紛
是否限主據點限主據點(非任一分支)限主據點任一營業所皆可

art9_社員資格

適用對象
團體與社員、社員相互間因身分涉訟
管轄連結點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典型場景
股東撤銷決議、社員除名、出資返還
是否限主據點
限主據點(非任一分支)

art2_法人普通審判籍

適用對象
對法人之一般訴訟
管轄連結點
法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典型場景
對公司之一般請求
是否限主據點
限主據點

art6_業務審判籍

適用對象
因業務所生之訴訟
管轄連結點
業務所在之營業所所在地(任一)
典型場景
分店業務糾紛
是否限主據點
任一營業所皆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5条第8号(社団・財団に関する訴え/主たる事務所又は営業所所在地)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5조(사원 등에 대한 특별재판적)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27条(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德國ZPO § 22(Besonderer Gerichtsstand der Mitgliedschaft)
美國28 U.S.C. § 1391(一般審判籍)+ internal affairs doctrine(依設立州法),無專屬社員管轄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0231219 制定)

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0190913 制定)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0231219 制定)

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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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9 條規定:「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