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 條
- 1.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 2.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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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 條定義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依公司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並要求公司經營應遵守商業倫理並善盡社會責任。
Q · 公司在法律上到底是什麼?
依公司法第 1 條,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三個要件缺一不可:營利目的、依公司法組織登記、取得社團法人格。完成三道程序後,公司在法律上是一個獨立的「人」,可以擁有財產、訂約、被告,股東與公司的責任原則上分離。2018 年增訂第二項,要求公司應遵守法令與商業倫理,並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社會責任。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把「開公司」當成一個商業行為,但法律上你做的事情遠比這個誇張:你創造了一個新的「人」。這個人有自己的名字、自己的統一編號、自己的財產、甚至自己的債務。你是你,公司是公司,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為什麼這件事對你要命?因為如果你選的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欠的債,債權人原則上只能追公司的資產,追不到你個人口袋。但這有一個前提:你必須照公司法走完「組織、登記、成立」三道程序。少任何一步,你就只是幾個人在合夥做生意,法人的保護傘一把都撐不開。2018年修法還在第一條直接寫死:公司有社會責任。這不是道德教條,是法律義務,已經有法院引用這一條來評價企業行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 條為公司法律地位的根本定義條款。本條建立公司四大法律特徵:以營利為目的(區別於財團法人與非營利社團)、依公司法組織(區別於民法社團)、依公司法登記(區別於商業登記法之商號)、成立為社團法人(取得獨立法律人格)。2018 年修法加入第二項社會責任條款,將公司角色從純粹營利擴展為「兼顧公共利益的社會行動者」,成為台灣 CSR/ESG 法制的核心立法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1 條對公司的定義?▾
公司法第 1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ompany-1。
Q2CSR 與 ESG 在公司法的依據?▾
公司法第 1 條 2018 年修法新增第 2 項「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這是企業社會責任(CSR)的法律依據,鼓勵但非強制。部分上市公司年報需揭露 ESG 資訊(金管會要求)。CSR 實務見 lawplayer.com/article/company-1。
Q3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差別?▾
依公司法 2 條,公司分四種:(1) 無限公司 (2) 有限公司:由 1 人以上股東組成,就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 (3) 兩合公司 (4) 股份有限公司:由 2 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 1 人組成,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差異比較見 lawplayer.com/article/company-1。
Q4不依法登記就營業違法嗎?▾
違法。依公司法 19 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者,行為人自負其責,對其所為之業務行為,負其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登記流程見 lawplayer.com/article/company-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司 | 商號(獨資/合夥) |
|---|---|---|
| 法律性格 | 社團法人,獨立法律主體 | 非法人,營業主體即自然人本身 |
| 債務責任 |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東僅就出資額負責;公司資產不足時債權人原則上不能追到股東個人 | 老闆或合夥人對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個人房產存款全在射程內 |
| 設立程序 | 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三道程序,須會計師簽證資本額 | 依商業登記法申請商業登記,程序與費用相對簡便 |
| 主管機關 | 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政府建設局 | 縣市政府建設局或經發局 |
| 稅務處理 | 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20%,盈餘分配時股東另課所得稅 | 盈餘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累進稅率 40% |
| 投資人加入 | 可發行股份吸納投資,股權轉讓彈性高 | 新增合夥人須全體同意,難以資本化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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