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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2.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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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以營利為目的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重點在商業倫理規範,特別是社會型企業,這影響到第一項營利目的的寬鬆解釋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1️⃣營利」為目的(開發主義思維),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社員即股東)。 🔵陳長文律師:利 II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2️⃣社會責任」(基本價值,例如公平正義、環境永續、身體健康)。 🔵陳長文律師:義 🔵陳長文律師:利+義=全觀法律人 (參陳長文,愛與正義,2012,84-100頁) ESG在商不只言商,還要言環境、社會 關於開發主義思維、基本價值 參考自 https://rsprc.ntu.edu.tw/zh-tw/m07/understand-risk-society/63-recognizing-the-risk-of-social-tetralogy-of-two 🥣立法理由: 按公司在法律設計上被賦予法人格後,除了能成為交易主體外,另一層面之意義在於公司能「永續經營」。誕生於十七世紀初之公司,經過幾百年之發展,民眾樂於成立公司經營事業,迄今全世界之公司,不知凡幾,其經濟影響力亦日漸深遠,已是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之商業經濟組織。尤其大型企業,可與國家平起平坐,其「決策之影響力」,常及於消費者、員工、股東、甚至一般民眾。例如企業所造成之環境污染、劣質黑心商品造成消費者身心受害等,不一而足。公司為社會之一分子,除從事營利行為外,大多數國家,均認為公司應負社會責任。「公司社會責任」之內涵包括:公司應遵守法令;應考量📌倫理因素,採取一般被認為係適當負責任之商業行為;得為📌公共福祉、人道主義及慈善之目的,捐獻合理數目之資源。又按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第5日目已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中之「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履行社會責任情形。我國越來越多公開發行公司已將其年度內所善盡社會責任之活動,在其為股東會所準備之年報內詳細載明,實際已化為具體之行動。鑒於推動公司社會責任已為國際潮流及趨勢,爰予增訂,導入公司應善盡其社會責任之理念 ⚠️ 修正理由說明:「公司得為公共福祉、人道主義及慈善之目的,捐獻合理數目之資源。」 修正理由說公司可以捐獻合理數目的資源,而「合理數目」是多少? 公司法雖肯認公司可以捐獻合理數目,但是應該「由誰來決定」? 還有,如果公司捐了不合理數目出去,「事後如何究責」?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4147303665/posts/pfbid036SAcLbByEZ8vUx51751ga1wmh32YGRRqpfMrXRXiJRmFgajSrSCgoBXUAh5mkQCwl/?d=n * 🔵巴菲特:投資得利的關鍵在於——在一家好公司市場價格(price)遠小於其「內在商業價值」(intrinsic value;一家企業在其餘下的壽命史中可以產生的現金的折現值)時買入,非其只關注股價之短期波動(短期股市波動是難以預測的,不要企圖去預測) 當一些大企業暫時出現危機或股市下跌,出現有利可圖的交易價格時,應毫不猶豫買進它們的股票(在市場貪婪時恐懼,在市場恐懼時貪婪) 參考自 https://zh.m.wikiquote.org/zh-tw/沃伦·巴菲特 價值投資的核心思想是:價格跟價值會是不一樣的,但是長期來說,價格會回歸到股票真正的內在價值(企業未來的盈餘或者自由現金流,評估依據例如:資產、利潤、股息、公司發展前景、管理階層的誠信) ⚠️⚠️ 更詳細價值投資 參考自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75783856377431/
uj2071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採準則主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