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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0 條(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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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2.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分割、經界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合意管轄無法變更。

Q · 房子的官司一定要去房子所在地的法院打嗎?

物權糾紛是,債權糾紛不一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不動產之物權、分割、經界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連合意管轄都無法推翻;但第 2 項「其他因不動產涉訟」(如租金、修繕、裝修瑕疵等債權糾紛)僅「得由」所在地法院管轄,當事人仍可選被告住所地或合意管轄法院。

深度解讀

所有管轄規則裡,這條是最沒有談判空間的一條。房子在哪、土地在哪,官司就在哪。而且第一項用的是「專屬」兩個字,不是「得由」。差別在哪?「得由」是給你多一個選擇;「專屬」是只有這一個選擇,連雙方事先約定的合意管轄都無法推翻。你跟賣方的買賣契約寫「本契約爭議由台北地院管轄」,但房子在台中?如果你打的是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訴訟(物權),台中地院專屬管轄,台北地院碰都不能碰。但要注意第二項:如果你的糾紛不是物權、不是分割、不是經界,只是「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例如租金給付、裝修糾紛),那就只是「得由」,不是專屬。合意管轄仍然有效,你有選擇的空間。第一項和第二項的差別,比這條文表面看起來重要十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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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