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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4 條(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1. 1.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2. 2.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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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限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Q · 合約裡約定的管轄法院有效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有兩個要件:一是須以文書證之(口頭約定不算),二是限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不能概括約定「以後任何爭議都到某法院」。此外,法律規定專屬管轄的事件(如不動產物權訴訟)不得用合意管轄變更(第26條)。

白話解讀

翻開你手上任何一份合約,大概率在最後幾頁會看到一行小字:「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合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你有仔細看過嗎?大部分人簽合約的時候直接跳過這段。但這行字的殺傷力比你想的大。它決定了萬一打官司你要去哪裡開庭。如果你住高雄,合約寫的是台北地方法院,你每次開庭都要搭高鐵北上,光交通費和請假損失就是一筆不小的數字。這就是合意管轄:雙方用書面約定好,如果將來因為這個法律關係打官司,去哪個法院。但它有兩個限制。第一,只限「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不能包山包海寫「以後不管什麼事都去台北告」。第二,必須有書面證明。口頭約定不算。

法律定性

合意管轄是民事訴訟法第24條賦予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雙方得以書面約定第一審由哪個法院管轄,但限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且不得用於法律規定專屬管轄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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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約上寫的管轄法院我可以不理它嗎?

要看是排他型還是併存型。若合約只寫「合意以某法院為管轄法院」沒寫「專屬」,實務傾向認為是併存型,仍可到法定管轄法院起訴,且對方須在言詞辯論前抗辯才生效果。即使是排他型,若屬定型化契約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法院可能依民法第247條之1認定無效。

Q2LINE 對話裡說好去哪個法院打官司,算書面嗎?

有爭議但趨勢對你有利。第24條第2項要求以文書證之,傳統指紙本,但電子簽章法擴大了書面定義,電子郵件與通訊軟體紀錄在特定條件下可認定為文書。實務提示:用對話當證據時,內容須明確到足以辨識「哪個法律關係」與「哪個法院」,模糊表達可能被認為不夠具體。

Q3什麼樣的訴訟不能用合意管轄改法院?

法律規定專屬管轄的事件不得以合意變更(第26條)。最典型的是不動產物權的訴訟(第10條),法律規定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即使合約寫了別的法院也無效。實務提示:搞清楚哪些訴訟不能合意管轄,比知道可以合意更重要。

Q4合意管轄是什麼?

雙方以書面合意約定第一審由哪個法院管轄,限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是合約管轄條款的法律依據。

Q5合意管轄和專屬管轄差在哪?

合意管轄是當事人可自行約定,專屬管轄是法律強制指定某法院、不得以合意變更,兩者衝突時專屬管轄優先。

Q6什麼叫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指特定且可辨識的法律關係(如某份租約、某筆買賣),不能概括寫「以後任何爭議都去某法院」。

Q7合意管轄一定要寫進合約嗎?

須以文書證之,但不限於合約本文,往來文件、電子郵件等能證明合意的文書亦可,純口頭不算。

Q8合約裡的管轄法院怎麼約定才有效?

三要件:以文書記載、針對特定法律關係、非屬專屬管轄事件,且不得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Q9對方在不方便的法院告我怎麼辦?

檢查合意管轄是否有效,若屬併存型可主張到法定管轄法院,並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前抗辯管轄。

Q10怎麼證明雙方有合意管轄?

提出載明特定法律關係與特定法院的合約或往來文書,通訊軟體紀錄須內容明確才可採。

Q11想改掉合約裡的管轄條款怎麼談?

在簽約階段提出改為己方便利或雙方中間點法院,此時對方視為小事讓步成本最低。

Q12合意管轄 vs 應訴管轄(第25條)差在哪?

合意管轄是事前書面約定,應訴管轄是被告不抗辯管轄即視為同意,第25條是第24條的擬制延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xclusive_typeconcurrent_type
效力排他型:原則排除其他法定管轄法院併存型:約定法院與法定管轄法院並存
文字特徵明示「專屬」「排他」字樣僅寫「合意以○○法院管轄」
實務推定須明確且爭議仍多多數實務見解推定為併存
對弱勢方影響可能顯失公平,受民法247-1檢驗仍可選法定管轄法院起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1条(管轄の合意)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9조(합의관할)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35条(协议管辖,2023 修正後現行條號,須核)
🇩🇪 德國ZPO § 38(Zulässigkeit von Gerichtsstandsvereinbarun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48(clause attributive de compétence territoriale)
🇺🇸 美國Forum selection clause doctrine(M/S Bremen v. Zapata, 407 U.S. 1; 28 U.S.C. § 1404 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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