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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4 條(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 1.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 2.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限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Q · 合約裡約定的管轄法院有效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有兩個要件:一是須以文書證之(口頭約定不算),二是限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不能概括約定「以後任何爭議都到某法院」。此外,法律規定專屬管轄的事件(如不動產物權訴訟)不得用合意管轄變更(第26條)。
白話解讀
翻開你手上任何一份合約,大概率在最後幾頁會看到一行小字:「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合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你有仔細看過嗎?大部分人簽合約的時候直接跳過這段。但這行字的殺傷力比你想的大。它決定了萬一打官司你要去哪裡開庭。如果你住高雄,合約寫的是台北地方法院,你每次開庭都要搭高鐵北上,光交通費和請假損失就是一筆不小的數字。這就是合意管轄:雙方用書面約定好,如果將來因為這個法律關係打官司,去哪個法院。但它有兩個限制。第一,只限「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不能包山包海寫「以後不管什麼事都去台北告」。第二,必須有書面證明。口頭約定不算。
法律定性
合意管轄是民事訴訟法第24條賦予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雙方得以書面約定第一審由哪個法院管轄,但限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且不得用於法律規定專屬管轄的事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意管轄是什麼?▾
雙方以書面約定第一審由哪個法院管轄,限特定法律關係。
Q2合約寫的管轄法院一定要照做嗎?▾
未寫「專屬」多屬併存型,仍可到法定管轄法院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xclusive_type | concurrent_type |
|---|---|---|
| 效力 | 排他型:原則排除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 併存型:約定法院與法定管轄法院並存 |
| 文字特徵 | 明示「專屬」「排他」字樣 | 僅寫「合意以○○法院管轄」 |
| 實務推定 | 須明確且爭議仍多 | 多數實務見解推定為併存 |
| 對弱勢方影響 | 可能顯失公平,受民法247-1檢驗 | 仍可選法定管轄法院起訴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1条(管轄の合意)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9조(합의관할)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35条(协议管辖,2023 修正後現行條號,須核)
🇩🇪 德國ZPO § 38(Zulässigkeit von Gerichtsstandsvereinbarun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48(clause attributive de compétence territoriale)
🇺🇸 美國Forum selection clause doctrine(M/S Bremen v. Zapata, 407 U.S. 1; 28 U.S.C. § 1404 移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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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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