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 24 條(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2.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nm19997288
8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合意管轄民訴§ 24。公法不等於強行法
mnm19997288
8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合意管轄民訴§ 24。公法不等於強行法
lulu7953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通說- 原則:起訴前可以移過來 例外:原本在非管轄權的法院正要移有管轄權的法院,雙方可合意聲請移過來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jurisdiction)。 例如合意台北地院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 Exc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II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姜師: 僅是以文書為法定證據方法 * 競合型合意管轄:未排除法定管轄 專屬/排他型合意管轄:排除法定管轄
nccujet9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公法不等於強行法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