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4 條(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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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nm19997288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合意管轄民訴§ 24。公法不等於強行法
mnm19997288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合意管轄民訴§ 24。公法不等於強行法
lulu795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通說-
原則:起訴前可以移過來
例外:原本在非管轄權的法院正要移有管轄權的法院,雙方可合意聲請移過來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jurisdiction)。
例如合意台北地院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
Exc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II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姜師:
僅是以文書為法定證據方法
*
競合型合意管轄:未排除法定管轄
專屬/排他型合意管轄:排除法定管轄
zero2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Ex:
原告台北人,被告高雄人
雙方若有爭執,合意至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nccujet97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公法不等於強行法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