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規是說,當你在民事訴訟中,你可以和對方達成協議,決定第一審的法院是哪一個。但是這個協議只能適用於一些特定的訴訟,也就是說,只有在一定的法律關係下產生的訴訟才能這樣做。而且,這個協議必須要用書面的方式來證明。
舉個例子,假設你和你的鄰居發生了一個爭議,你們想要透過民事訴訟來解決。你們可以協商,決定第一審的法院是哪一個,比如說是你們所在的地方法院。但是如果這個爭議不是因為一定的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比如說是因為你們的狗咬了對方的貓,那麼你們就不能這樣做。而且,你們必須要用書面的方式來證明你們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