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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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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收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信託人同意供給受託人資金或信用之金額。 三、標的物之名稱、數量、價格及存放地地點,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其記載。 四、信託人保有標的物所有權,受託人占有及處分標的物方法之記載。 五、供給資金或信用之清償方法,如受託人出賣標的物者,其買受人應將相當於第二款所列金額部分之價金交付信託人之記載。 六、受託人不履行契約時,信託人行使物權及債權之方法。 七、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信託人之記載。 八、訂立收據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3 條規定信託收據必載八項:當事人、融資金額、標的物、所有權保留、清償方法、違約行使權利、保險受益人、訂立日期。

Q · 信託收據要寫哪些內容才有效?

八項全寫齊,缺一項擔保效力打折。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3 條,信託收據必載八項:(1) 當事人姓名地址;(2) 信託人融資金額;(3) 標的物名稱數量價格與存放地;(4) 信託人保有所有權與受託人處分方式;(5) 清償方法(含買受人付款方式);(6) 受託人違約時信託人行使物權債權的方法;(7) 保險受益人應為信託人;(8) 訂立年月日。漏寫任一項可能讓信託占有的擔保效力無法對抗第三人,銀行在受託人破產時可能搶不回標的物。

深度解讀

信託收據如果少了任何一項該寫的內容,會發生什麼事?答案是:銀行在你公司倒閉時可能連那批貨都拿不回去,或是你身為受託人未來被告挪用時銀行的證據基礎變薄。本條列出信託收據必須記載的八個事項:當事人身分和地址、融資金額、標的物名稱數量價格存放地、所有權保留和處分方式、清償方法、不履行時行使權利的方法、保險受益人、訂立日期。看起來是八個瑣碎欄位,但每一個都對應到一個風險點。例如第3款「存放地地點」沒寫清楚,將來信託人要取回標的物時根本找不到貨在哪,整個信託占有的擔保效力就被掏空。第7款保險受益人沒寫成信託人,標的物失火後保險金進了受託人口袋,銀行還是空的。這條的本質是一張checklist,少寫任何一項都是給雙方留下未來訴訟的伏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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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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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3 條規定:「信託收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信託人同意供給受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