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民字第 005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3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就原料設定之信託占有,其後加工為半製品或成品後,其擔保之範圍

全文內容

查就原料設定之信託占有,如約定受託人得將其加工為半製品、或成品,並於信託收據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記載「原料及以後由受託人將該項原料加工製成之半製品或成品名稱、數量、價格、存放地點」等項、 (例如:標的物名稱花生、數量一萬公斤、價格台幣五萬元存放某地、加工後標的物名稱花生油、數量三千斤、價格新台幣六萬元存放某地等。) 並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者,則此項信託占有之原料經加工後製成之半製品或成品,其使用原料之價值,似可認為信託占有擔保效力所及之範圍。至因加工為半製品或成品後所增加之價值,則不在信託人債權擔保之範圍,以免損及投資加工者一般債權人之權益。如當事人約定加工後所增加之價值亦屬債權之擔保範圍者,似應辦理變更登記,或另辦新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3)台函民字第 005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3 年 01 月 16 日發布,要旨:就原料設定之信託占有,其後加工為半製品或成品後,其擔保之範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