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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民字第 00516 號
要旨
就原料設定之信託占有,其後加工為半製品或成品後,其擔保之範圍
全文內容
查就原料設定之信託占有,如約定受託人得將其加工為半製品、或成品,並於信託收據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記載「原料及以後由受託人將該項原料加工製成之半製品或成品名稱、數量、價格、存放地點」等項、 (例如:標的物名稱花生、數量一萬公斤、價格台幣五萬元存放某地、加工後標的物名稱花生油、數量三千斤、價格新台幣六萬元存放某地等。) 並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者,則此項信託占有之原料經加工後製成之半製品或成品,其使用原料之價值,似可認為信託占有擔保效力所及之範圍。至因加工為半製品或成品後所增加之價值,則不在信託人債權擔保之範圍,以免損及投資加工者一般債權人之權益。如當事人約定加工後所增加之價值亦屬債權之擔保範圍者,似應辦理變更登記,或另辦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