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信託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照約定清償債務者。 二、未經信託人同意將標的物遷移他處者。 三、將標的物出質或設定抵押權者。 四、不依約定之方法處分標的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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