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15 條(動產抵押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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