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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產抵押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所擔保債權之金額及利率。 三、抵押物之名稱及數量,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其記載。 四、債務人第三人占有抵押物之方式及其所在地。 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行使動產抵押權及債權之方法。 六、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抵押權人之記載。 七、訂立契約年、月、日。
  2. 動產抵押契約,以一定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作為所擔保之債權者,應載明所擔保債權之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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