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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動產擔保交易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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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動產抵押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所擔保債權之金額及利率。 三、抵押物之名稱及數量,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其記載。 四、債務人第三人占有抵押物之方式及其所在地。 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行使動產抵押權及債權之方法。 六、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抵押權人之記載。 七、訂立契約年、月、日。
  2. 2.動產抵押契約,以一定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作為所擔保之債權者,應載明所擔保債權之最高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6 條規定動產抵押契約應載明七項基本事項,缺漏可能影響抵押權成立或登記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Q · 動產抵押契約一定要寫哪些事項才有效?

七項:當事人、債權、抵押物、占有、違約、保險、訂約日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6 條,動產抵押契約應載明七項事項:(1) 契約當事人姓名與住居所或營業所;(2) 所擔保債權之金額及利率;(3) 抵押物之名稱數量與特別編號標識;(4) 抵押物之占有方式與所在地;(5) 債務人不履行時的抵押權行使方法;(6) 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抵押權人;(7) 訂立契約年月日。第二項另允許以最高限額擔保一定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

白話解讀

你不知道你簽過動產抵押契約嗎?大概簽過。買車辦貸款的那一刻就是。那一疊銀行櫃員推來叫你「這邊簽」的文件,最關鍵的那張就是動產抵押契約。本條列出七項必載事項:當事人、債權金額利率、抵押物識別(含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占有方式、違約處理、保險受益人指定、訂約日期。每一項都不是裝飾。第六款「保險受益人為抵押權人」尤其關鍵:合約沒寫的話,車子全損時保險金匯到你帳戶,車貸債務不會自動消滅。第二項則允許「最高限額抵押」,這是經銷商存貨融資、中小企業信用額度的法律地基,讓擔保物權能跟著浮動的債權跑。

法律定性

動產抵押契約為動產擔保交易法明定之要式契約,當事人雙方就動產設定不移轉占有之擔保物權須以書面為之,並依本法第 16 條載明七項基本事項,輔以同法第 5 條登記程序,始能完整建構抵押權人之優先受償與對抗善意第三人之雙重保護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車貸合約算動產抵押嗎?看哪一頁知道?

看合約名稱有沒有「動產抵押」字樣,或條款內有沒有「抵押物」「動產擔保交易」字眼。台灣的銀行車貸幾乎都會做動產抵押登記,你可以上經濟部商業司動產擔保交易公示資訊網用車牌或引擎號碼查到自己的登記紀錄。合約最後幾頁通常才是動產抵押權設定條款,前面的個資告知與電子簽章同意都是包裝層。看不到動產抵押相關條款的話,這份合約可能根本沒做動產抵押登記。

Q2買中古車怎麼確認車子沒有動產抵押?

上經濟部商業司動產擔保交易公示資訊網 (https://gcis.nat.gov.tw),用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查詢。結果顯示無資料才算乾淨;有登記就不要急著簽約,要求賣方先塗銷登記再交車。很多人只看到過戶單乾淨就以為沒事,但過戶登記跟動產抵押登記是兩個不同系統,過戶系統上看不到動產抵押的紀錄。

Q3第二項的最高限額是什麼?對我有影響嗎?

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是為了擔保會持續發生的債權設計的,例如經銷商每月跟銀行進貨融資,債務金額天天變動。對一般車貸消費者影響較少;但如果你經營小公司或店面,未來有融資需求時,最高限額可以省去每筆借款都重簽合約的麻煩。簽最高限額前一定要問銀行實際撥款上限是多少,因為最高限額是抵押權的上限,不等於銀行實際會借你那麼多錢。

Q4動產抵押契約是什麼?跟一般買賣契約差在哪?

動產抵押契約是設定擔保物權的要式契約,不移轉占有;買賣契約是所有權移轉,兩者完全不同維度的法律行為。

Q5動產抵押契約應載明哪七項事項?

當事人、債權金額利率、抵押物識別、占有方式、違約處理、保險受益人、訂約日期七項。

Q6最高限額抵押是什麼?跟固定金額抵押差在哪?

最高限額抵押擔保浮動債權設上限;固定金額抵押擔保特定債權。前者適用循環融資,後者適用單次借款。

Q7動產抵押權跟動產質權差在哪?

動產抵押不移轉占有,債務人續用標的物;動產質權必須移轉占有給債權人。對抗效力與適用標的也完全不同。

Q8動產抵押契約怎麼簽才安全?

逐項對照七項應載事項是否齊備,特別注意保險受益人是否為抵押權人、最高限額條款是否合理。

Q9怎麼查中古車有沒有動產抵押登記?

上經濟部商業司動產擔保交易公示資訊網 (gcis.nat.gov.tw),用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查詢即可。

Q10動產抵押契約少寫某項會怎樣?

視欠缺項目重要性而定,可能使動產抵押權形式要件有欠缺,銀行只能以普通債權求償,喪失優先受償地位。

Q11車貸合約裡保險受益人怎麼指定才對?

依本條第六款,保險受益人應為抵押權人(銀行)。車輛全損時保險金可直接清償車貸債權,避免保險金流失。

Q12動產抵押 vs 民法不動產抵押差在哪?

動產抵押標的為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登記於動產擔保交易公示資訊網;不動產抵押標的為房地,登記於地政事務所。本條對應民法第 860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Label
動產抵押 vs 動產質權
固定金額抵押 vs 最高限額抵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民法第 369 條(抵当権)為不動產抵押基礎,動產則透過「動産・債権譲渡担保契約に関する民法の特例等に関する法律」之 譲渡担保 制度處理
韓國대한민국 동산·채권 등의 담보에 관한 법률 제3조(동산담보권의 설정)+ 제5조(등기를 갖추어야 효력)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395 條、第 440 條(動產抵押權的設立與抵押財產範圍)
德國BGB 傳統不承認非占有動產質權,實務以 Sicherungsübereignung(擔保所有權讓與,BGB § 930)替代;BGB §§ 1204 ff. 規範占有動產質權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2333 et seq.(gage sans dépossession,2006 年改革後承認非占有動產質權)
美國UCC Article 9 §§ 9-203(attachment)+ 9-310(perfection by filing)— 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 1965 年立法主要繼受之母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520823 制定)

動產抵押契約,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二、所擔保債權之金額及利率。   三、抵押物之名稱、數量,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其記載。   四、債務人或第三人占有抵押物之方式及其所在地。   五、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方法。   六、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行使動產抵押權及債權之方法。   七、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抵押權人之記載。   八、管轄法院之名稱。   九、其他條件之記載。   十、訂立契約年月日。

(0650120 修正)

動產抵押契約,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二、所擔保債權之金額及利率。   三、抵押物之名稱、數量,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其記載。   四、債務人或第三人占有抵押物之方式及其所在地。   五、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方法。   六、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行使動產抵押權及債權之方法。   七、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抵押權人之記載。   八、管轄法院之名稱。   九、其他條件之記載。   十、訂立契約年、月、日。   動產抵押契約以一定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作為所擔保之債權者,其依前項第二款所載明之金額,應為原本及利息之最高金額。

立法理由一、增訂本條第二項。   二、以一定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設定抵押權而限定其最高金額,各金融機構的抵押放款,殆已成為通例。此類抵押權在法律上應屬有效,如按最高額於一定期間內設定抵押權,係就將來實際發生之債權而為擔保,其性質仍與一般抵押權之設定無異,倘此項抵押權業經依法辦理登記,自應承認其效力。   三、我國現行法尚無得就最高債權額預為設定抵押權的明文,爰於本條增列第二項,俾因應實際需要。

(0960614 修正)

動產抵押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所擔保債權之金額及利率。   三、抵押物之名稱及數量,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其記載。   四、債務人或第三人占有抵押物之方式及其所在地。   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行使動產抵押權及債權之方法。   六、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抵押權人之記載。   七、訂立契約年、月、日。   動產抵押契約,以一定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作為所擔保之債權者,應載明所擔保債權之最高金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中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項第一款增列「所在地」之文字。   三、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事項,無強制契約當事人應行約定之必要,爰刪除各該款規定,並變更款次。   四、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除原本及利息外,亦得依契約之約定將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納入,為避免爭議,爰修正第二項文字。

(0520823 制定)

動產抵押契約,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二、所擔保債權之金額及利率。   三、抵押物之名稱、數量,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其記載。   四、債務人或第三人占有抵押物之方式及其所在地。   五、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方法。   六、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行使動產抵押權及債權之方法。   七、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抵押權人之記載。   八、管轄法院之名稱。   九、其他條件之記載。   十、訂立契約年月日。

(0650120 修正)

一、增訂本條第二項。   二、以一定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設定抵押權而限定其最高金額,各金融機構的抵押放款,殆已成為通例。此類抵押權在法律上應屬有效,如按最高額於一定期間內設定抵押權,係就將來實際發生之債權而為擔保,其性質仍與一般抵押權之設定無異,倘此項抵押權業經依法辦理登記,自應承認其效力。   三、我國現行法尚無得就最高債權額預為設定抵押權的明文,爰於本條增列第二項,俾因應實際需要。

(0960614 修正)

一、第一項序文中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項第一款增列「所在地」之文字。   三、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事項,無強制契約當事人應行約定之必要,爰刪除各該款規定,並變更款次。   四、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除原本及利息外,亦得依契約之約定將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納入,為避免爭議,爰修正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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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6 條規定:「動產抵押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所擔保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