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擬制合意管轄:被告未抗辯管轄權即進行本案言詞辯論,視為同意該法院取得管轄權。
Q · 被告沒先喊管轄權就答辯,會怎樣?
視為同意。該法院就取得管轄權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被告若未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就直接針對本案進行言詞辯論,法律即擬制其同意,使該法院取得管轄權。關鍵在順序:管轄抗辯必須在「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提出,一旦先回應案件實體爭點,管轄權即告確定,無法回頭。但專屬管轄案件(第 26 條)不適用本條。
被告收到起訴狀,發現原告告到一個根本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正常來說,被告應該第一時間喊「這個法院管不了我的案子」。但如果他沒喊,直接跳進去跟原告吵案件本身的對錯,法律就認定他「默示同意」讓這個法院來審。這叫擬制合意管轄。聽起來很不合理?其實背後的邏輯非常務實:如果被告都已經在這個法院辯論了半天,最後才跳出來說「等等,這個法院根本沒有管轄權」,之前花的法院資源和所有人的時間全部白費。法律不允許這種事後翻桌的行為。所以規則很簡單:管轄權的抗辯,要嘛第一時間講,要嘛永遠別講。
擬制合意管轄(應訴管轄)指被告未於本案言詞辯論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反而直接就案件實體進行辯論時,法律推定其默示同意由該法院審判,使原本無管轄權的法院取得管轄權。其立法目的在維持程序安定,避免被告事後翻覆已耗費的司法資源。
看你第一次開庭說了什麼。若僅為程序事項(確認身分、閱卷日期),尚未進入本案之言詞辯論,第二次提仍來得及;但若已開始回應案件實體爭點(金額、事實經過),依第25條已視為同意管轄。最安全是在答辯狀第一段就寫管轄抗辯,並於首次出庭口頭再講一次。
不適用。第26條明定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合意管轄與擬制合意管轄。例如不動產物權訴訟,縱被告未抗辯即進行言詞辯論,法院仍應依職權處理;但實務上若法院未察而續行審判,判決不因管轄錯誤而當然無效。
被告沒先抗辯管轄權就答辯本案,法律視為他同意,使該法院取得管轄權。
合意管轄是雙方明確約定;應訴管轄(擬制合意)是被告沉默+直接答辯被推定同意。
就案件實體爭點(金額、事實經過)進行辯論,與程序事項或準備程序有別。
被告主張受訴法院無管轄權的程序抗辯,須於本案言詞辯論前提出。
答辯狀第一段寫明管轄抗辯,並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第一個發言再口頭提出。
在「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一旦先回應實體爭點,管轄即擬制確定。
先確認法院有無管轄權,這比看對方告什麼更優先。
依第 28 條聲請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
明示須書面約定且雙方同意;擬制只憑被告未抗辯即答辯本案而推定,不問是否知情。
條文寫的是「本案之言詞辯論」,與準備程序屬不同階段,最安全是言詞辯論首次發言即抗辯。
| 面向 | 明示合意管轄(§24) | 擬制合意管轄(§25) |
|---|---|---|
| 成立方式 | 雙方書面約定管轄法院 | 被告沉默+直接答辯本案 |
| 被告意思 | 明確同意 | 推定同意(不問是否知情) |
| 專屬管轄 | 不適用 | 不適用(§26 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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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第四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凡依本法定為專屬管轄者,不適用之。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第一條、第四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凡依本法定為專屬管轄者,不適用之。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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