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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5 條(擬制之合意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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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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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被告不出庭或不提出辯護意見,法院就沒有管轄權,也就是說不能審理這個案件。但如果有人代表被告出庭並提出辯論,那麼法院就可以審理這個案件了。 舉個例子,小明和小華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小明提出了訴訟,但小華沒有出庭或提出辯護意見。這時法院就沒有管轄權,無法審理這個案件。但如果小華的律師代表她出庭並提出辯護意見,那麼法院就可以審理這個案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