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 條(擬制之合意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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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擬制合意管轄:被告未抗辯管轄權即進行本案言詞辯論,視為同意該法院取得管轄權。
Q · 被告沒先喊管轄權就答辯,會怎樣?
視為同意。該法院就取得管轄權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被告若未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就直接針對本案進行言詞辯論,法律即擬制其同意,使該法院取得管轄權。關鍵在順序:管轄抗辯必須在「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提出,一旦先回應案件實體爭點,管轄權即告確定,無法回頭。但專屬管轄案件(第 26 條)不適用本條。
深度解讀
被告收到起訴狀,發現原告告到一個根本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正常來說,被告應該第一時間喊「這個法院管不了我的案子」。但如果他沒喊,直接跳進去跟原告吵案件本身的對錯,法律就認定他「默示同意」讓這個法院來審。這叫擬制合意管轄。聽起來很不合理?其實背後的邏輯非常務實:如果被告都已經在這個法院辯論了半天,最後才跳出來說「等等,這個法院根本沒有管轄權」,之前花的法院資源和所有人的時間全部白費。法律不允許這種事後翻桌的行為。所以規則很簡單:管轄權的抗辯,要嘛第一時間講,要嘛永遠別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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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