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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25擬制之合意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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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擬制合意管轄:被告未抗辯管轄權即進行本案言詞辯論,視為同意該法院取得管轄權。

Q · 被告沒先喊管轄權就答辯,會怎樣?

視為同意。該法院就取得管轄權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被告若未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就直接針對本案進行言詞辯論,法律即擬制其同意,使該法院取得管轄權。關鍵在順序:管轄抗辯必須在「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提出,一旦先回應案件實體爭點,管轄權即告確定,無法回頭。但專屬管轄案件(第 26 條)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被告收到起訴狀,發現原告告到一個根本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正常來說,被告應該第一時間喊「這個法院管不了我的案子」。但如果他沒喊,直接跳進去跟原告吵案件本身的對錯,法律就認定他「默示同意」讓這個法院來審。這叫擬制合意管轄。聽起來很不合理?其實背後的邏輯非常務實:如果被告都已經在這個法院辯論了半天,最後才跳出來說「等等,這個法院根本沒有管轄權」,之前花的法院資源和所有人的時間全部白費。法律不允許這種事後翻桌的行為。所以規則很簡單:管轄權的抗辯,要嘛第一時間講,要嘛永遠別講。

法律定性

擬制合意管轄(應訴管轄)指被告未於本案言詞辯論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反而直接就案件實體進行辯論時,法律推定其默示同意由該法院審判,使原本無管轄權的法院取得管轄權。其立法目的在維持程序安定,避免被告事後翻覆已耗費的司法資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第一次開庭沒提管轄抗辯,第二次開庭還來得及嗎?

看你第一次開庭說了什麼。若僅為程序事項(確認身分、閱卷日期),尚未進入本案之言詞辯論,第二次提仍來得及;但若已開始回應案件實體爭點(金額、事實經過),依第25條已視為同意管轄。最安全是在答辯狀第一段就寫管轄抗辯,並於首次出庭口頭再講一次。

Q2專屬管轄的案件也適用擬制合意管轄嗎?

不適用。第26條明定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合意管轄與擬制合意管轄。例如不動產物權訴訟,縱被告未抗辯即進行言詞辯論,法院仍應依職權處理;但實務上若法院未察而續行審判,判決不因管轄錯誤而當然無效。

Q3擬制合意管轄是什麼?

被告沒先抗辯管轄權就答辯本案,法律視為他同意,使該法院取得管轄權。

Q4應訴管轄跟合意管轄差在哪?

合意管轄是雙方明確約定;應訴管轄(擬制合意)是被告沉默+直接答辯被推定同意。

Q5什麼叫「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就案件實體爭點(金額、事實經過)進行辯論,與程序事項或準備程序有別。

Q6管轄抗辯是什麼?

被告主張受訴法院無管轄權的程序抗辯,須於本案言詞辯論前提出。

Q7被告怎麼提管轄抗辯?

答辯狀第一段寫明管轄抗辯,並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第一個發言再口頭提出。

Q8管轄抗辯要在什麼時候提?

在「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一旦先回應實體爭點,管轄即擬制確定。

Q9收到起訴狀第一步要做什麼?

先確認法院有無管轄權,這比看對方告什麼更優先。

Q10管轄抗辯成立後怎麼換法院?

依第 28 條聲請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

Q11擬制合意管轄 vs 明示合意管轄差在哪?

明示須書面約定且雙方同意;擬制只憑被告未抗辯即答辯本案而推定,不問是否知情。

Q12準備程序的陳述算不算擬制合意?

條文寫的是「本案之言詞辯論」,與準備程序屬不同階段,最安全是言詞辯論首次發言即抗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明示合意管轄(§24)擬制合意管轄(§25)
成立方式雙方書面約定管轄法院被告沉默+直接答辯本案
被告意思明確同意推定同意(不問是否知情)
專屬管轄不適用不適用(§26 排除)

明示合意管轄(§24)

成立方式
雙方書面約定管轄法院
被告意思
明確同意
專屬管轄
不適用

擬制合意管轄(§25)

成立方式
被告沉默+直接答辯本案
被告意思
推定同意(不問是否知情)
專屬管轄
不適用(§26 排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2条(応訴管轄)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0조(변론관할)
德國ZPO § 39(Zuständigkeit infolge rügeloser Verhandl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74(exceptions de procédure, à présenter avant toute défense au fon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第一條、第四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凡依本法定為專屬管轄者,不適用之。

(0231219 制定)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0570109 全文修正)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0190913 制定)

第一條、第四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凡依本法定為專屬管轄者,不適用之。

(0231219 制定)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0570109 全文修正)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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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