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 條(擬制之合意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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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擬制合意管轄/應訴管轄
司法資源有限性
法院取得管轄權,不再移送
lulu795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應訴管轄,法院取得管轄權,不再移送
cornini
6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應訴管轄)基於司法資源維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