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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條件買賣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買賣標的物之名稱、數量及價格,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其記載。 三、出賣人保有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得占有使用之記載。 四、買賣標的物價款之支付方法。 五、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條件。 六、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及債權之方法。 七、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出賣人之記載。 八、訂立契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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