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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條件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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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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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
所有權移轉
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 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
損害賠償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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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動產抵押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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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條件買賣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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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信託占有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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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刪除)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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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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