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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 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2. 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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